简述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

发表时间:2020/9/16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20年10期   作者:徐国华
[导读] 劳动合同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机制,是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徐国华
        中远海运船员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  200120

        摘要:劳动合同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机制,是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建立劳动关系内容的同时,还进一步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优化与处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关系,劳动合同的建立使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用工机制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形成良好的劳动资源市场配置模式。只要市场经济发展,劳动合同就得以存在。因此,我们要尊重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重要地位的重视。本文从劳动合同的本质为突破点,重点讲述了现阶段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调;地位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越来越重视。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开始注重劳动合同的签订。然而,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种书面达成的协议,还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协议。与其他法律机制相比较,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功能与效力上的优势,对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以及劳动关系的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合同的本质
(一)合意对劳动合同的意义
        合同是多方面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的表示,将法律管理的内容有效确定。因此,合同的本质为合意[1]。而劳动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在本质上固然也是一种合意。首先,合意是由劳动合同的定位决定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将企业与劳动者的双向劳动用工制度有效实现,也是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其次,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合意也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应该秉着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信的原则,将劳动合同的本质体现出来。以上这些都充分的体现出劳动双方的意思合致对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意义。
(二)劳动合同形式的主要功能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种形式规则在我国很早就已经确立。然而,我国对不遵守这种形式规则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规定,但是,却存在两种争议,参与立法的部门认为若劳动合同缺失了合同形式,则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应当坚决以法律规定为准,有效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从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它认为不遵守法定形式的民事行为知识原则上的无效。这种认识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劳动合同的形式具有宣示与效力的创设,这两者之间是相悖的。因此,劳动合同的形式是确保劳动合同成立的前提与基础[2]。劳动合同形式的存在是为了保存证据,进而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确立。另外,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效力是需要承认的,这同时也说明劳动关系被引入到了法律体制中。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地位也就是合意在劳动关系协调的地位。
二、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执法与立法的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其法律法规具有原则性,条文规定相对较分散,并且各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存在差异性。第二,劳动合同的立法相较于法律缺乏权威性。劳动合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劳动关系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只是体现在对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并没有权威性。因此,劳动合同的执行手段效力并不高。

第三,我国的劳动合同的实施范围较小,其规定只局限在几个大方面,对于具体行业、具体层次并没有细化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的决策保障。第四,劳动合同的相关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劳动合同审查的机构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签订也没有任何的相关的合同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过于形式化
        对于很多企业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一种书面形式,没有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劳动合同的实质意义,有些劳动者在合同签订时还是被迫了解相关内容才签字的。一方面并没有达到对劳动合同的认可;另一方面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并没有向企业提出要求的意识。其次,大部分的劳动合同都是抄袭别人的,在内容与形式上大同小异,过于格式化,还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上擅自更改,只需要确认签字即可,缺乏规范性。最后,劳动合同涉及的内容较多,有些是抄袭了法律条规,内容中原则性较强,还有一些内容是无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条文,合同内容不抓实质。而且,在劳动合同成立的社会实践中,很多企业将劳动合同视作一种入职形式,合同形成就是企业员工,确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就将其作为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
        劳动者只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对其内容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即使遇到合同纠纷或者需要协商劳动关系时,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近些年来集体合同制的出现,很多企业就将劳动合同的责任归于政府,企业对于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放任不管。
三、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助于对劳动者的高效管理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谈判的结果,是劳动者为自身争取劳动条件与工作待遇的有效途径[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条件与薪资标准不得大于本地最低要求,劳动关系双方都受法律约束。现阶段,基于我国劳动法律条文不够完善的前提下,企业对劳动者做出的损害合法权益行为以及利用劳动关系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劳动合同都能够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依据。
(二)劳动合同有利于加强劳动部门对企业的管理
        劳动合同是针对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确立的,对劳动条件、待遇等各项达成的意思表示,是企业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管理的有效途径。企业可以利用劳动合同能够明确企业的管理制度,有效促成劳动关系的协调;合同的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与质量。
(三)劳动合同有利于解决劳动纠纷
        目前我国对于劳动纠纷处理的规章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劳动执法的困难与劳动法律效力的无力,使得劳动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导致劳动纠纷问题不能够有效解决。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利用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在劳动关系无法律保障的情况下提供有效依据,及时为劳动者解决问题。
结语: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在形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机制。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体现合同本质,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法律法规与企业有效结合在一起,才能够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重要地位提供保障,进而推动企业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教玲.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3(03):11-13.
[2]刘瑞华.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变化及协调对策[J].人力资源,2020(10):144-145.
[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课题组,姜颖.平台经济下劳动力提供者权利保护与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J].中国工运,2020(01):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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