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前期履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20/9/16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5期   作者:康凯 李智超
[导读] 摘要:目前我国电力工程项目前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国网应县供电公司  山西省  037600
        摘要:目前我国电力工程项目前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电力工程企业需要不断提高重视程度,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促进我国电力行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电力工程、建设前期、履行、程序、问题、建议
        1电力工程建设前期的一些问题
        1.1审批难度大
        输变电工程按照核准制规定,500kV输变电工程由国家发改委核准,220kV、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发改委核准,35kV输变电工程由省发改委备案。在报省发改委核准前,需取得地方规划部门批复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选线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省国土厅土地预审批复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意见、水利部门的水保批复意见等核准支撑性文件,这些支撑性文件需从县、市、省甚至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逐级审批,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卡住,将导致整个核准工作停止而无法进行,手续办理周期长,难度大。
        1.2选址困难
        我国耕地面积数量在逐年减少,经济高速发展所需的建设用地与解决人口吃饭所需的农业粮食生产安全用地的矛盾非常突出。我省作为高原山区的农业省份,农村绝大部分土地均被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林地,使电网发展规划没能完全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用于变电站建设的土地十分稀缺,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选择的难度越来越大,变电站建设很难选到合适的站址和路径,因此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才能办理用地预审手续,林地办理征收批复后才能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按照国家土地预审管理规定和林地征收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工作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很难获得审批,导致新建变电站项目,审批周期很长。
        1.3赔偿难度大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等问题,导致出现堵工现象频频发生,成了建设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有的农民在得知其土地将被征用后,在未公示征地前大量抢种林木、种房、挖鱼塘养鱼苗等等,在被征地时索取高额补偿;甚至要求对进站道路和站址进行平场施工,为施工场地拖建筑材料等,不满足其要求就阻挠施工。线路塔基占地青苗补偿费用高昂,村民反对输电线路通过或跨越土地,常常阻挠施工,协调工作极其困难。
        1.4环保开展困难
        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输变电工程必须开展环评工作,否则将责令停止施工或使用,并处以罚款。输变电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举报,要求环保部门进行电磁辐射、噪声监测,提供监测结果,明确对人员无影响后才准继续施工,导致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线路路径为了避开居民区、村庄,只能穿越高山峻岭,导致环评监测工作开展困难。
        1.5征求意见困难
        部分地方对电网建设重视不够,难以及时取得项目可研所需的外部支撑性回复意见,有的外部回复意见内容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甚至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反复或颠覆性情况发生,使项目投资难以控制。
        2提升项目前期程序履行效率的建议
        2.1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把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合规建设作为防范项目风险的前提条件。在项目建设运转各阶段、建设管理各层级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合规就是底线、法规就是红线”的理念,加强项目规范管理意识,项目从可研、立项报批、建设方案等前期准备到建设期施工图设计、安全质量报监、施工与验收等项目实施阶段都做到依法合规,规避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政策、法律、融资、建设等风险。同时也通过依法合规履行程序作为堵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手段,确保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优化行政服务流程
        政府应构建政务服务“一张网”系统,对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审批事项,相同或相近类别的应一并取消或下放,关联审批事项应“全链条”整体取消或下放,促进各业务系统融合。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此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实现有关事项互联、互通、互认。
        2.3修订完善相关法规
        我国《建筑法》《电力法》中对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行业发展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并由此引发一系列配套法规出现矛盾、模糊和盲区。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逐步形成法制系统完备、监督体制顺畅、主体权责明确、调整关系全面,具有可实施性和操作性的电力建设行业根本遵循。如:对于电力建设工程是办理开工许可还是开工报告,电力工程建设的相关许可、验收等程序,是由国家能源局监管机构办理还是到其他部门办理等都应予以明确。此外,在法规方面,还要着力引导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政策制定、轻贯彻落实”的传统模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2.4科学制定规划
        强化电力规划的科学性,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把电力规划纳入地方政府总体规划中去,提高电力规划的深度广度。加强项目规划和储备,合理制定综合计划和电力建设计划,尊重电力建设规律,积极应对。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前期进展情况,并兼顾工程行政许可合理周期和合理建设工期。对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重点工程、急需工程,应创造条件,采取“绿色通道”,尽早开工,及早投产,以保证民生。
        2.5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当前,我国正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放管服”改革就是重要举措之一。政府各部门也在积极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以激发释放行政效能。一是要各级单位多渠道主动与政府及所属部门沟通,专题汇报电力建设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二是要应充分发挥电力企业协会如中电联作用。持续发挥桥梁纽带和沟通协调作用,与各方携手推动电力工程建设有关许可工作系统谋划,不断推动我国电力行业科学发展。三要发挥系统各级人民代表参政议政作用,通过建议或提案,推动地方政策性突破,切实解决好改革不同步、不配套、不到位等问题。与时俱进优化输变电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推动相关监管服务机构或职能的有机整合,促进行政许可的协调性、联动性、精准性,更好地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结束语
        电力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大多是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发改委、能源局职责,电力工程建设开工报备、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备案均在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但规划、土地、环水保等又要取得国土、住建部门的许可,各职能部门相互间的协同配合差,甚至存在行业部门壁垒。如质量监督由国家能源局授权的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安全监管则是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都有监管职责,而工程开工、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备案、安全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国家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住建部门也有相应的职责。
        参考文献:
        [1]单俊平.电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探讨[J].机电信息,2020(02):124-125.
        [2]龚艳燕.电力工程的施工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探究[J].门窗,2019(24):113.
        [3]张勇.分析电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科技风,2019(35):176.
        [4]张春辉.电力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研究[J].价值工程,2019,38(35):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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