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政监督体系的优化对策

发表时间:2020/9/16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5期   作者:李泉
[导读]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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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7月1日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政务处分法是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务处分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政监督体系;优化体系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颁布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构筑了科学性、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和成就。但不可否认,当前还存在组织不执行法规制度、个人不遵守法规制度的种种乱象,严重消解了党内法规的价值和功能,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政治生态。因此,研究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政监督体系的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目前党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地方党政监督体系存在消极因素
        由于权力相对集中、社会环境复杂和工作方式不足等现实情况,导致目前地方党政监督体系的运行的过程中亦遭遇到一系列的挑战。首先,从权力配置的角度进行考量,党政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权力过于集中,一些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权力范围相对较广,如自然资源部门、城乡住房建设部门等。与此同时,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高度封闭性和业务性特征导致群众监督难以落至实处,引起了社会舆论对于党政监督体系是否接受和落实外部监督的争议。其次,从权力运行的程序上来考察,现行党政监督制度的约束力度仍存在提升空间,执行监督的尺度和执行监督的力度的人为浮动因素影响了党政监督制度的严谨性和成效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众对于党政监督制度有效性的期望。
        1.2监督主体行为功利性对法规执行意义的削弱
        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都应该按照党纪党规的严格要求履职尽责、束己督人。但个别党员、干部或渲染政绩、谋求晋升,或饰垢掩疵、隐瞒过错,不惜违反党纪党规以实现个人目的。监督主体行为的权威性是对法规执行主体行为功利性的有效规约,其在理论构建和制度体系设计上赋予了重要意涵。但监督主体行为的功利性是导致党内法规运行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虽然监督主体不同于一般“现实的个体”,但还是存在“功利性”倾向,产生主体行为偏差,使得许多法规已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褒奖和惩戒等制度无法正确落实。当前,党内监督一定程度存在“监督他人容易、监督自己难,监督异己容易、监督利益攸关者难”和监督执纪“宽容心态”现象,甚至还存在纪律检查“灯下黑”问题。这种基于个人利益得失的监督行为,严重削弱党内法规执行的合法性、正当性意义,不仅损害党内法规的权威和党的形象,同时也将党内法规执行置于恶性循环之中。
        1.3党政监督体系体系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从地方党政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工作方式方法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党政监督制度成效的实现。一项较为完善的制度,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积极尝试、总结经验、完善规范,尤其是对于实践性非常强的纪委监委制度,更有必要进行积极的完善,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推动党政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一方面,党政监督方式未能较好的实现多元化并且固有问题依然存在,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还有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是落实党政监督责任的重要措施,但现有的党政监督考核方式还相对单一,考核的内容以及考核的指标等的设置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存在的责任认定困难、追责力度不足等现实问题。


        2党政监督体系的优化对策
        2.1增强监督意识
        树立大监督意识,准确把握好各个监督主体的职责定位,统筹监督资源,形成职能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监委会监督“四位一体”监督新格局。监督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首要职责,各级主体都要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只有大监督意识逐步树立并深入人心,各级主体的观念才会从“要我监督”变成“我要监督”,这是决定监督体系建立和有效运行的思想基础。只有切实发挥各级监督主体的作用,才能形成合力,让监督无处不在,充分释放整个监督体系的力量。
        2.2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这也是贯穿政务处分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在落实监督全覆盖方面,政务处分法既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涵盖全部六类监察对象;也实现了惩戒种类的全覆盖,涵盖六类政务处分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情节轻微的处理方式。既明确统一的处分标准和共同的处分使用规则,也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是一种具体的、立体的监督全覆盖,对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3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
        提升基层纪委监委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制度。对于基层纪委监委工作机制的不断优化,须要有充分的经费支持,以便保障基层纪委监委执纪主体正常执纪活动的顺利开展。充分的经费支持能够促使基层纪委监委日常执纪的公正、公平和公开,降低多种因素干扰执纪活动的概率。因此,对于经费保障的立法优化而言,首先需要细化执纪经费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将相对应的物资装备进行登记,逐步提升基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优化基层纪委监委单位内部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还有必要严格落实执纪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避免中饱私囊的情况发生。此外,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或可设立基层纪委监委执纪的专项经费,以确保执纪人员、执纪设备的完备,从客观方面确保基层纪委监委工作的顺利开展。
        2.4完善考评问责机制,拧紧“纪律阀”
        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考评机制,围绕人员支持、协作配合、监督效能等方面制定可量化、易操作的考评办法,将考评结果与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为重点,确保监督责任落实落细。对“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部门和人员,坚持“一案双查”,通过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结束语
        依法治国背景下,党政监督体系的完善关系着党的建设的反腐建设的进程,意义重大。监督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监督要始终与执纪紧密联系起来。一旦发现党规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目前党政监督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存在历史原因、制度原因,也存在现实原因、人为原因。对此,需要通过制度完善、责任落实、人力优化等方式不断完善党政监督体系。
        参考文献
        [1]徐国平,杨丹妮,李伟.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路径研究[J].江苏商论,2020(04):121-123.
        [2]张娜.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的权力监督研究[J].花炮科技与市场,2019(02):19-20.
        [3]邢永亮,章敏.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以四川省X县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监督点工作为例[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9(02):44-46.
        [4]周友坤.加强政协民主监督服务党政工作大局[J].湖北政协,2018(06):15-17.
        [5]李玉才.现代村级权力监督体系的构建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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