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方案与实施路径设计 于红

发表时间:2020/9/17   来源:《建筑模拟》2020年第10期   作者:于红
[导读] 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长期分散、多头管理向统一登记制度转变,同步推进登记机构整合、制度建设、簿册设计,信息平台设计与建设面临一系列技术难题和挑战。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产生的数据与房产交易系统、税务系统等数据进行推送;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够直接获取共享的房产交易、税务等信息,避免重复录入;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上,整合房产交易、办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流程。本文就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方案
        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东青岛  266600
        摘要: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长期分散、多头管理向统一登记制度转变,同步推进登记机构整合、制度建设、簿册设计,信息平台设计与建设面临一系列技术难题和挑战。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将不动产登记系统产生的数据与房产交易系统、税务系统等数据进行推送;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够直接获取共享的房产交易、税务等信息,避免重复录入;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基础上,整合房产交易、办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流程。本文就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方案与实施路径设计展开探讨。
        关键词:土地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实施路径
       
        引言
        不动产登记工作由长期分散、多头管理向统一登记制度转变,同步推进登记机构整合、制度建设、簿册设计,信息平台设计与建设面临一系列技术难题和挑战。各地复杂多变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逻辑和差异巨大的基础条件;创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模型和数据实体,既要融合统一又要满足不动产管理相关行业需要;高频更新和多场景应用服务下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有效组织管理问题;跨网络的各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和对外共享服务面临信息安全硬约束。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必须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首先突破关键技术障碍,采用务实的推进措施,在研发基础上开展全国覆盖的部署,并实现业务化运行、规模化应用服务。
        1 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市场登记程序的全面实施,不仅提高了房地产登记信息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从根本上保证了房地产投资经济的全面发展。从现阶段的实际现象来看,很明显,房地产行业(房地产)的注册信息可以以相对稳定、薄弱的方式进一步发展,这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土资源部有责任起草、审查、制定和发布有关房地产登记数据的最新规定,房屋权属信息登记条例是物权法实施中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可以为房屋所有权自由人的非法财产利益提供充分保护,为今后相关税收的重新审查做好充分准备,为了保证房地产业整个市场的健康、不稳定发展,房地产登记信息是指根据各方申请和实际操作规程的要求,对房地产权属进行登记登记资料管理机关将予以公布和备案,广义的房地产概念包括房屋之外的草地、土地和森林。虽然房地产内容有方面是指房屋,房地产的内容如下:以土地信息的登记为基础,以所有权为核心,最终目的为财产权保护,规定各种形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有足够的空间相关信息,并且法规的主要特征是调查和证据。
        2 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需求
        我国实行了多年的不动产分散登记制度,国土、住建、农业、林业与海洋等部门积累了海量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梳理各部门原始登记材料,完善不动产登记档案,建立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源协同共享的首要前提。明晰权属资料来源,理清部门权责,按照统一的登记流程完成各类不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登记以及各种登记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等)的办理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国土资源内部以及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顺畅流动和共享的基本保证。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业市场是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横纵双向互惠服务的终极目标。一方面社会服务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基础信息数据,增强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权利人基本信息的准确性,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另一方面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系统进行整合优化,建立土地与房屋、楼幢与单元、房屋与权利人的关联,为不动产市场交易、缴税、信贷、信用管理提供数据决策依据。


        3 信息共享实施路径
        3.1“协同管理、四库并行、联动更新”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和服务架构
        构建以不动产单元客体为核心的基础库、业务库数据存储管理机制,实现对全国每一个不动产单元“左邻右舍”位置关系和“前世今生”权利演变的完整准确表达。构建面向不动产登记多维分析的数据提取、处理、组织、更新及应用的数据管理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深度挖掘和信息产品的快速定制。构建统一的“总对总”查询共享服务技术机制,实现以不动产权利主体为核心的全国不动产登记数据“总归户”。
        3.2服务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路径
        服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是为了方便公民办理缴税、入学学位确认、贷款等各类相关事项。服务部门既需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结果数据作为校验,又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信息,即双向信息需求;有些部门只是被动接受信息用于查询校验,有些部门无需登记机构的结果数据但登记机构需要核查产生自这些部门的资料进行审核,即单向信息需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强调的是信息服务,即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辅助其他部门完成相关日常业务。同时,共享也应包括各部门的资料一起为不动产登记服务,从而实现双向共享。在实际政务过程中,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大都是固定的资料,因此可对服务部门进行编码,通过识别编码来区分不同部门的需求,从而调用不同的服务模块。
        3.3数据共享系统
(1)        住建部门数据共享接口。与原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业务处理流程(如房地产权信息、权利人信息、抵押权信息、登记业务号等),根据住建部门需求推送数据。同时,数据共享系统访问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交易信息等数据接收接口,将数据经过处理转换,同步传送给原不动产登记系统。(2)税务部门数据共享接口。与原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业务处理流程(如转移登记信息等),根据税务部门需求推送数据。同时,数据共享系统可以访问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及税票原件等数据接收接口,将数据经过处理转换后,同步传送给原不动产登记系统。(3)便民服务系统数据共享接口。与原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业务处理流程(如业务流程节点、经办人等),为便民服务系统提供数据共享接口。同时,数据共享系统访问便民服务系统提供的在线预约链接,登记预审信息,将数据经过处理转换后,同步传送给原不动产登记系统。(4)权限管理。提供基于角色的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可以提供功能级、数据级授权,按照需求自定义角色和用户权限。各个业务系统用户只能访问自己所需的数据资源或功能接口,互不影响。(5)统计分析及审计。对交换的业务数据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统计,对数据交换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统计;设置条件对业务数据进行统计,并能够生成统计图表。(6)其他系统数据共享接口。数据共享系统可以为其他职能部门数据共享或信息接收提供预留接口。
        结语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目前还处于基础布局和逐步完善阶段,众多基础性的支撑条件并不完善,整体框架并不健全,为了更好地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的深化,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进度,运用自动化共享理论和数据库技术,探索了登记信息的共享方案,并对实施路径进行了研究设计,研究结果能切实指导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开发建设活动。
        参考文献:
        [1]谭峻.不动产登记制度评论[J].中国土地科学,2018(11):3-10.
        [2]陈少伟.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8:1-5.
        [3]刘旭华.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浅析[J].中国土地,2019(5):38-40.
        [4]孟祥明,梁友法,刘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图、属、档一体化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测绘科学技术,2018(4):128-134.
        [7]何欢乐,姜栋,张鹏.切实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新思路:解决分散登记问题的过渡期方案[J].中国土地科学,2018(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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