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两国大学章程有关经济规定的差异性 ——一份基于文化视域的分析

发表时间:2020/9/17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13期   作者:张佳生
[导读] 中英两国大学章程的经济规定差异较大。在财务管理上,英国大学章程不仅对财务直接规定,而且对机构或个人都进行严格的经济限制
        张佳生
        湘潭大学 碧泉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摘  要:中英两国大学章程的经济规定差异较大。在财务管理上,英国大学章程不仅对财务直接规定,而且对机构或个人都进行严格的经济限制。在财务监督上,审计员有其独立性并有严格的规定性。在经济福利上,英国大学章程制定了管理规章,但人文关怀不足。中国大学章程对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经济福利的规定缺乏严格性,亟待完善。
        关键词: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经济福利
一、引言
        任何组织或机构的运转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现代大学更是涉及到大量资金。基于中英两国管理文化的不同,两国大学章程文本所体现的经济规定亦不一样。我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七)要求大学章程的制订得规定“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方法”。[1] 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英国是现代世界大学水平和经济水平都很高的国家,其大学章程的经济规定较为完善。对于中英两国大学章程文本中的经济规定,国内学者没有任何研究,对于两者的比较目前更无人涉及。这里笔者试从文化视域出发分析中英两国大学章程在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经济福利等经济规定的差异性,期待国内大学在修改或制订章程时增强经济规定。
二、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定
        英国大学在中世纪以教师式行会模式运行,一直以来自负盈亏。虽然现代英国大学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但大学章程对财务的规定是严格的。教师薪金是大学的主要支出,特定教授的薪金则应由特定经费支出。《剑桥大学章程》“章程D”第十四章第8条规定:“教授津贴应由大学不定期决定,但目前由大学基金条款授权的教授应始终接受该基金的薪酬。”教师薪金虽应支付,但不同类型教师的薪金和福利是不一样的。其第十九章第5条规定:“对于特定副讲师,由学部总委员会决定其薪金并决定其是否有资格享有退休津贴。”[2] 剑桥大学特定副讲师的退休金处于悬置状态,这迫使他们因退休津贴的规定而在争取上进或放弃工作中抉择,但在我国,没有任何大学章程做出这样严格的退休津贴规定。
        就读大学必须付费,离开大学也一定财务清白。英国大学对放弃大学成员身份或罚款等都有严格的经济规定。《牛津大学章程》“规约二”第12条规定,“放弃成员身份不能为成员免去在他或她放弃身份之前,根据所有的章程或任一规定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或罚金。”对于被处罚的学生,牛津大学在其章程“规约十一”第41条就规定;“如果罚款或赔偿没有及时支付,施加其的小组可以根据在本规约第21条制定的规章所设定的程序,在其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勒令该学生成员退学。”为杜绝贪腐和增加透明,“小组或学监施加的任何罚款或赔偿,应当通过秘书支付给学监。”[3] 这样严格的经济规定使学校收入不被减少,毕竟充分的资金是学校发展的基础。我国大学对学生不予罚款,因此其章程无此规定。
        做为一个高级社会组织,大学经济事务的人员必须专业。经济事务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有关职务的委任上。《东安格利亚大学章程》“十一、审计师”就规定了审计师的委任,“理事会应任命一名或多名审计师。每位审计师须为在英国开业的会计机构的一名成员,并且是被贸易委员会认可符合《1948年公司法》161条第一款(a)项规定的会计师。”[4] 英国大学章程对审计员的专业要求,反映了英国大学对财务管理的高度重视。
        学生违纪除了赔偿个人或团体的损失外,必须接受惩罚。对于一些恶劣行为,高额的罚款处罚将架起学校纪律的高压网。《剑桥大学章程》“章程A”第二章第6条规定:“大学有权制定有关罚款的条例,并根据条例规定实施罚款。此种条例应明确规定各类须处以罚金的情况,并应明确规定在每种情况下可处罚的最大金额。”[2] 这为大学制订罚款条例提供了有力支持。学生是非工资人群,因此必须有一定的罚款金额限制。英国大学的罚款额不会被死守和固定,不过是有一定的准则。《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十一”第2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理事会可随时通过规章提高本规约……涉及到的罚款和/或赔偿的最高数额,但最多不得超过自相关数额被最后确定之日起零售价格指数中发生的任何增长。”[3] 这充分体现了英国的经济理性和制度文化。我国大学章程较少有对学生罚款的惩罚,学生违纪因此也不少。
        无论大学职员还是学生,其财务必须清楚明白。大学职员应全力为本大学工作,不得兼职。毕竟兼职将降低在校工作的质量,尤其是教学质量。《剑桥大学章程》“章程D”第十七章第12条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大学讲师不得在完整学期内,在未经学部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承担除大学或学院教学或偶尔的讲座以外的有偿教学工作。”[2] 我国大学章程对教师兼职没有限制规定,因此部分大学教师社会兼职不少,这极大影响到大学的教学和研究。大学生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费用则需由个人承担。《兰开斯特大学章程》“法规”第17条第2款规定,“评议会和理事会的各个决定如果去剥夺违规个人由大学认可他或她的学位、文凭、学历证书或其他学术区别,这个违规个人将需要补偿大学由建立审判庭所招致的有关合理成本。”[5] 这里学术违规者必将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可见,英国大学章程管理有着严格的经济理性,不放过每个聚财的机会。
        学校的发展需要投资,投资大多是大额资金。至于学校的投资,校董事会要予以关注。《兰开斯特大学章程》“十、 理事会权力”里规定,“在属于大学的股票、基金和全额的分红或保险等投资,无论在不列颠及北爱尔兰王国与否,董事会将不时考虑其适合性。”[5]《东安格利亚大学章程》“十七、理事会的权力”对投资也有建议,目的是让资本发挥最大效益。这里理事会可以“(18)利用包括闲置的收入在内的属于大学的任何资金进行投资。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投资于英国境内外的股票、基金、股份或证券,购买英国境内的不动产,也具有变更这些投资的权力。(19)代表大学买卖、交换、租赁或接受租赁不动产和动产。”[4] 由上可见英国人的投资文化和冒险意识,毕竟投资具有极大的商业风险。中国大学大多依靠政府拨款,因此很少有大学章程对投资予以规定。
        学校的财务管理主要体现在各机构上,英国大学章程对此进行了规定。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行政机构,学校的财务运转必须被其考虑。《巴斯大学章程》第17项第14条就规定理事会职责之一,“去掌握、管理和规范财务、账务、投资、财产、商业和其它什么大学事务,以及为了这些目的可以委派银行家和它认为适合委派的任何其他官职或代理,将使大学接受或花费的大笔款项、大学的资产和债务的财务册子被适当保持。”[6] 大学教职员大会是大学的重要管理机构,体现了学校的民主决策。财务官地位重要,他们应该了解学校的管理工作,因此大学教职员大会里理应有财务官。《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四”第3条就规定,教职员大会应该包括“每一个学院和团体的主要会计或财务官(但不包括永久性私人会堂),如果他或她不是其所在管理机构的成员。”出版社是大学里的一个经济实体,其业务往来较多,对其财务与物资管理因此很必要。《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八”就规定出版社的代表团需建立并维护出版社的财务委员会。这里,“在代表一般性授权下的财务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管理出版社的事务、资产和财务。” 有效的财务管理是出版社运行的基础,出版社的财务委员会主席对此有决定性作用。《牛津大学章程》对其任期规定因此较为宽松,“财务委员会主席可以连任长达3个五年期,从他或她第一次被任命为代表开始,受制于理事会决议的确认。”[3] 出版社是一个经济体,财务委员会主席的长任期可保证其业务较好的运营。在财务上,我国大学章程较少规定到大学的主要机构,尤其是出版社。
三、财务监督的独立性
        为保证经济管理的有效性,财务审计官必须有独立性。英国大学章程为这种经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伯明翰大学章程》“第八章 审计员”做了较好的规定,“审计员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本大学的记账、记录、账目、凭证,并有权要求本大学其他成员提供对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上述信息,并做出解释。审计员至少每年向理事会做一次工作报告。”为保持大学经济事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大学议事会和理事会的成员或者其配偶不得被任命为审计员。”[3] 有效审计不仅可以保证大学对自己的资金流向知晓,而且对财务的使用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审计员的独立性有助于防止其权力被不当干预,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其对大学财务问题作出公正客观的审查。
        对于审计工作,大学应该重视。英国大学审计员多来自外部,还被赋予了特权。

《巴斯大学章程》第12项第3条规定,“外部审计员在所有的合理时间内都有权接触大学的账册、记录和收据等,当他或她有履行职责必要时,也可被授权从大学官员处获得如此的信息和解释。”[6] 中国大学章程关于大学的审计涉及不多,仅有内部审计而没有外部审计的规定。如《北京大学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7] 内外审结合可以提高审计质量,否则不少大学的内审将仅走走过场。
        财务审查是监督的前提,大学监察委员会负责此事。《剑桥大学章程》“章程A”第七章第1条规定,“剑桥大学应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代表摄政院对校务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大学账目提要以及校务理事会申请调拨资金的报告进行年度审查。”[2] 学院是大学的实体单位,是学校资金的主要使用单位。为了监督,他们必须提交年度财报,英国大学章程对其有严格的规定。《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十五”第8条对学院的经济事务给予了严格规定:“每年7月31日之后,每个学院应当尽快准备并提交财政年终陈述,以便审计人员审查和做适当的确认。”第10条则要求,“每个学院准备的相关年度的财政陈述应当对下列事项给予一个真实和公正的评价:(1)在资产负债表中陈述学院、学院及其附属机构和相关实体的事件;(2)学院及其附属机构和相关实体在终年的该日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当根据英国一般接受的会计惯例(‘会计准则’)和本规约规定。”[3] 《曼切斯特大学章程》“六、校董会”第7条规定董事会得准备年度财务报表,“将年度报表与一份关于大学工作的年度报告呈交给全体代表大会,接受并考虑全体代表大会对其的意见。”[4] 这里大学财政报表的呈交就是接受监督。
         财务审计人员在,财务监督就应在。大学财务监督不能缺乏,因此审计员的保持是必要的。《巴斯大学章程》第12项第5条就规定,“在外部审计官任期未满之前,如果外部审计官因为死亡或辞职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职位空缺,理事会应立即对其后的任期委派外部审计官。”[6] 审计员不仅需要专业,而且需要一定的回避。《曼切斯特大学章程》“十四、审计员”第1条就严格规定,“校董会应任命一位或若干位审计员,每一位审计员必须对他/她的专业积极实践,且为英国成立的会计师机构的成员,且得到贸易与工业部国务大臣的认可,其合作者或雇工为全体代表大会成员或校董会成员或职位拥有者的,不可被任命为审计员。”[4] 回避可以让审计有效进行,否则难以令人信服。
        做为对大学生的一种惩罚教育形式,罚款必须有严格的规定,尤其保证能被监督。《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十一”第24条就有对学生罚款的监督条款。它规定,“在施加即刻罚款所应遵循的程序、罚款的数额和学生成员来自即刻罚款的申诉权,应当在规章中规定。”[3] 罚款的程序规定等就是做到财务被很好的监督,被罚者的权利因此就能被很好的保障。
四、经济福利规定的差异
        英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其大学章程的经济福利规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东方儒家文化又有兼爱的精神,因此在经济福利上中英两国大学章程规定有所不同。疾病和年老是人正常的生理现象,应该给予关怀。在中国大学,不少患病学术员工不仅可以获得医疗报销,基本工资还长期被保障。但从英国一些大学章程的文本来看这是不可能的,许多大学甚至对因为疾病等不能胜任学术工作的职员给以解聘。《剑桥大学章程》“章程D ”第二章第6条就教师健康问题进行了规定,“主管部门可因大学教职人员的健康问题允许其带薪离职,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主管部门也可允许延长其留职时间,并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应支付的薪酬金额(若有)。”[2] 对于教职员,这样的保障是不足的,因此自我健康管理是必要的。英国新大学对有健康问题的学术员工更苛刻。《巴斯大学章程》第25项第22条第1款就规定,“基于医学原因解聘学术职员似乎应是合理的,相关的官员:a、将相应告知该成员。b、书面通告该成员可以自己申请医药报告并寻求成员书面同意,这将与《1988年医药报告》的需求相一致。”[6] 相比中国,这完全体现了英国的经济理性和人文关怀的不足。不过,对于师生因为疾病问题不能就学或工作时,一些英国大学章程规定首先需要有双方认可的医疗检查。其次,所需检查费用由学校承担。由上可见,英国大学章程对职员经济福利有所规定,但明显不足。
        工资是工作的前提,福利和救济是工作的动力。保障教师取得报酬和福利是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方法。这里福利和救济不仅包括教师和大学工作人员,也包括其遗孀及子女。毕竟家庭成员为学校发展做出了间接贡献,因此一些英国大学章程对此有所规定。《曼切斯特大学章程》“十二、人事管理”规定,“对下述人群的福利作出规定:现有被委派来大学任职的人;现有受雇于大学的人;曾经任职或受雇于大学的人;以及这些人的配偶,如果过世,其遗孀及受抚养子女。这些规定包括:支付报酬、养老金、其他款项,为了这些人的利益向他们捐助的慈善资金金额及其他资金。”[4] 《巴斯大学章程》第17项第19条规定,理事会“无条件地为在大学工作或在大学或独立学院正式工作的所有人提供福利以及为他们配偶、遗孀、鳏夫或诸如此类依靠大学的人提供金钱、年金或其他支付以及为了这些人的慈善或其他基金进行捐助”。[6] 这两所大学章程对在职人员和过世职员的家庭很好,可说其职工福利优渥。纵览我国大学章程,对职员家庭成员的慈善几乎没有任何规定。
        退休是行政与事业机构年老者的有益选择,退休金是对其多年工作的补偿。与中国大学不一样,英国大学章程规定退休者可享受退休金计划的收益。《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十四”第12条规定,“受雇于大学的所有人都应当纳入高校的联邦退休金系统或者高校退休金计划,或大学管理的退休金计划,并应当有权享有任何一个计划所产生的收益,作为退休金收益的补充,退休金收益是适用于所有大学的。”[3] 退休金制度使大学职员尽力为大学工作,毕竟每个人都期望老有所养;退休金计划收益的享有则增强了职员认同感。我国大学商业投资不多,退休金计划的收益没有,大学章程里因此就没有这样的规定。
        学生是学校运行的基础,大学应重视优学者,并给予奖励,但大学更应保障贫困生完成学业,甚至鼓励其上进,因此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必不可少。在我国大学中,北京大学的政府拨款较为充分,因此其对贫困学生资助较好。《北京大学章程》第二十三条就规定,“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7] 但英国大学章程较少涉及对贫困学生的支持。英国大学对生病学生是予以关爱的。对于学生明显因为身体状况不佳而导致的严重问题,《牛津大学章程》“规约十三”第18条规定,“职业健康服务所有义务对该提名的学生进行健康评估,并向该学生的私人医生寻求医疗建议,安排该学生进行一个单独的医疗检查。如果需要,费用由学校承担。”[3] 由上可见中英两国大学对学生支持的不同。在英国没有钱就不要读大学,但若在校就学得病,大学生是可得到学校同情的。
五、结语
        大学章程的经济规定是使大学权力置于笼子中,是使资金被有效的用于学校建设,是使大学长久发展的基础。中国和英国大学章程关于经济规定体现了两国经济文化的差异。从对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经济福利的规定比较后说明,英国大学章程是把大学作为一个经济法人来对待,而中国大学章程并未把大学作为经济法人来对待。毕竟中国大学经费更多来自国家拨款。现代社会必须重视经济法人建设,只有加强对我国大学章程中经济规定的完善,才可以实现现代大学机构的发展,这样我国的大学管理和科研能力才能再上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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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ttp://www.kunews.pku.edu.cn/2015zt/2015--04/28/content-288465.htm[Z].

个人信息
1、作者简介:张佳生(1970--),男,汉族,四川南江县人,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英国教育史研究。
2、署名单位:湘潭大学 碧泉书院,湖南 湘潭,411105
3、作者电话:15197189752,样刊邮寄地址:湖南湘潭大学碧泉书院,收件人:张佳生,邮编:411105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XJK014AGD017)。
作者简介:张佳生(1970--),男,汉族,四川南江县人,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英国教育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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