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谎言禁令”没有陷入困境

发表时间:2020/9/17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14期   作者:周孝孝
[导读] 对于说谎,康德与普遍认为的观点是极为不同的,普遍的观点来自法学家,在法学家看来说谎是有意对另一个人说不符合事实的声明并对别人造成损害
        周孝孝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
        对于说谎,康德与普遍认为的观点是极为不同的,普遍的观点来自法学家,在法学家看来说谎是有意对另一个人说不符合事实的声明并对别人造成损害。但康德认为说谎本身就是对别人的损害,并不是像法学家进一步补充说“对别人造成损害”,因此康德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撒谎,这是道德律令。但在《伦理学讲义》中康德认为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撒谎。由此,一些学者认为康德的道德伦理陷入了困境。但是从康德的《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找到了证明这不是证明康德的道德伦理未陷入困境的证据。

        关键词: 道德法则 谎言禁令 真诚 义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谎言分为两种:恶意的和善意的。恶意的谎言即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而编造的假话。善意的谎言即为了别人的利益而说的假话。在这两者之间有了一个模糊的地带: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说的谎言属于善意的谎言还是恶意的谎言?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明确表示即使带有善意目的的谎言也是不被允许的,只要是谎言,就是对人格的犯罪,谎言是“一种必定使人在他自己眼中变得可鄙的无耻行径”。但是在《伦理学讲义》中康德是这样说的:“如果撒谎是为了达到主要的目的,那就是恶的,如果撒谎可以避免更大的恶,撒谎是善的。”因此,国内学者认为康德的理论是矛盾的,例如刘清平、黄启祥,刘清平认为康德的“谎言禁令”和现实生活直接冲突,黄启祥认为康德未能直面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国外学者科尔斯戈德则认为康德谎言禁令属于理想世界,康德未考虑现实世界的复杂性,谎言禁令不适合现实世界。总之,批评者一致认为时刻真诚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行。
        不同的情境,对谎言的接纳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对为保护无辜生命的谎言不仅是被接受的,更是被鼓励的。但是为一己私利的谎言是不允许的。康德认为人在任何情境中都不可以说谎,因为它会使建立来的契约丧失普遍性。但是为了保护无辜者说谎这个行为在有理性者那里是可普遍化的。因为这时的谎言就是用来保护生命的,既然“爱护生命”在有理性者那里具有普遍性,那么为了保护无辜者而撒谎的行为在有理性者那里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所以康德只考虑了“撒谎”这个行为的不可普遍性,未考虑背景和情境,在特定背景下的谎言行为是可被普遍化的。这是应对我们这个非理性的道德环境中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但科斯戈德对康德的批判也是不正确的。科斯戈德认为康德的理想世界的道德命令不适用于有恶存在的非理想世界,但是康德认为我们即使永远不可能实现理想世界的秩序,但我们需要永远去追求。康德认为理性法则“它们说明什么应当发生,尽管它也许永远都不发生”。道德命令在实然世界中起作用,人们用道德法则来评价某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所以这两个世界不是科斯戈德所认为德那样是截然分开的。而国内学者黄启祥认为康德未能直视不同义务之间的冲突,这也可以从康德的文本中找到反驳的根据。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提到:“我应当拿我自己一部分的福祉奉献给他人而不求回报,因为这是义务,而且这可以走多远,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界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于每个人来说,按照他的感知方式,什么将是真正的需要,这种需要必须听凭每个人自己去决定。因为以牺牲自己的幸福(真正的需要)来促成他人的幸福,本身就会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准则,如果人们使它成为普遍的法则的话。

所以,这种义务只是一种广义的义务,它在这方面做多做少,有一个回旋的余地,不能明确地给出它的界限。——法则只适用于准则,而不适用于确定的行动。”所以,在同时面临“真诚”和“保护无辜者生命”的两种相冲突的义务时,个人根据当时的情境真正的需要去选择其中一种义务。
        当然康德也主张在朋友被杀手追杀过程中躲到自己的家里时应该对杀手说实话,尽管这个实话很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朋友失去生命。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将义务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完全义务即没有例外的义务:不要自杀,不要骗人;不完全义务即允许例外的义务:要帮助别人,要发展自己的才能。“真诚”属于完全义务,而“帮助别人”属于不完全义务,康德认为无论何种特殊情况都必须坚持真诚,原因是只要是故意不真实,就会破坏契约精神。但是有学者例如刘作会把康德在《伦理学讲义》中说的“如果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可以撒谎”和《道德形而上学》中的“紧急法权”作为上述结论的反驳根据,但是“可以撒谎”并不等于“撒谎是正确的”,“可以撒谎”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恶,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至于将“不真诚”作为《道德形而上学》中的“紧急法权”不符合康德的意思,康德的“紧急法权”是广义的法权,不具有强制性,所以不算义务。而康德的“真诚”是义务。
        为什么康德同时会有 “不要骗人”和“为了避免大恶可以撒谎”这样及其容易引起误解的观点?这就需要区分康德道德法则的形式化和现实世界的具体化。“谎言禁令”属于道德法则,是形式化的,从这个道德法则推不出具体情境的条件。所以“撒谎”、“开枪”等行为在具体情境中是被允许的。康德为什么建立起形式化的道德法则?因为康德要使道德法则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就像邓晓芒教授说的,康德的道德法则要让“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真诚”这个道德法则由于它的绝对普遍性而让善意的谎言也被赋予了不道德性,同时也让那些想要通过谎言获取私利而辩解说自己的谎言是善意的谎言的伪善无处藏身。郁乐、冯宇在《康德谎言禁令中的论难、批评与解释》中谈到“善意的谎言”具有普遍性和可逆性。二人认为善意的谎言也可以作道德义务,但是这二人忽略了生活中打着善意谎言的幌子而谋取私利的行为。康德正是看到了这些情况,才将“真诚”义务形式化、绝对化。
        参考文献:
[1]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99-406
[2]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J].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院版),(3)4
[3]刘作.人是否可以撒谎[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4
[4] 刘清平.说谎:禁止、许可还是应当——解析康德的说谎悖论及其根源[J].学术界,2020,262
[5] 黄启祥.论康德对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权利的批评[J].现代哲学,2017,5,99-106
[6] 郁乐、冯宇.康德谎言禁令中的困难、批评与解释[J].哲学动态,2020,1,100-107
[7] Christine M. Korsgaard. The Right to Lie: Kant on Dealing with Evil, Wiley,1986
[8] Immanuel Kant. Lectures on Ethic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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