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破坏终伏法,保护设施要依法 ——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给我们的启示

发表时间:2020/9/17   来源:《中国电业》2020年12期   作者:徐斓瑛 甘德志
[导读]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

        徐斓瑛1  甘德志2
        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  安徽合肥 230061
        2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 230061
        摘要: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本文详实记录了一起电力设施外破应急处置案例,分析了电力设施外破的危害性,电力公司依法应急处置并呼吁广大民众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维护用电秩序,确保供用电安全。
        关键词: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安全;电力设施外破
        近日获悉,2018发生在铜陵某某区的“江某破坏电力设备案”尘埃落定,铜陵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此案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获得突破,为今后此类案件依法处理提供有效借鉴,对我省乃至全国的电力设施法治保护定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2018年10月18日16时左右,500千伏某某线路遭到铜陵市某某区村民江某蓄意破坏,导致线路故障跳闸,运维单位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因为当事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未予立案。该线路属于“皖电东送”的西通道重点工程,是我省电网核心骨干网架,同时承载着当时正在召开的国际进博会供电的重要任务。而江某扬言要继续破坏电力线路,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事态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
        接到报告后,省电保办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并与省公、检、法的联络员进行线上沟通讨论,找到此案的突破点,一致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案情讨论中,部分同志心存顾虑,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能否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实体处理存在一定争议。在该起事故中,由于电网反应迅速,启动了保护装置,在短时间内恢复电力供应。
        从表面上看,本案似乎没有对生产生活造成多大影响。但是,该起案件性质极其恶劣。线路被破坏后,电力公司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利用无人机定期巡视,还加装摄像头,同时对整条线路进行全面检修和故障排查。同时,这样的行为本身非常危险,一是500千伏的超高压线一旦通过导体引流就会形成半径高达八米的高压电区域,进入这个区域,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大面积山林失火。二是一旦重合闸装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永久性的短路接地,线路必然会发生停运,造成的损失将无法估量,甚至会使电网瘫痪导致整座城市大面积停电。
        电力设施不同于其他设备,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甚至政治安全,“预防为主”是保护的重要原则,运维人员每天重复的巡视线路,就是把一切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500千伏及以上的重要输电线路,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仅仅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于电力设施的破坏,不能完全以“后果”论。
        为了营造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社会氛围,有效打击犯罪,我们深入践行“敢为人先、实干在先、创新争先”的工作理念,面对重重阻力,没有轻言放弃,而是更加牢固树立依法保护的信心和决心。

在公司与电保办的全力协作下,在运维单位与属地公司的通力配合下,安排由派驻、运维等关键人员组成的专题小组与当地公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努力取得国家司法机关的理解、认同与支持。
        值得庆幸的是,多年来,省、市、县电力设施保护的政企联动工作在关键时刻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们始终坚持电保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的定期召开,以及每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有序开展等,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沟通合作平台,顺利打通公检法部门对电力专业认知的壁垒,加深其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理解和融入。此案件在省级公检法机关的正确指导下,铜陵市义安区公检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依法保护国有资产,捍卫法律的尊严,就“江某破坏电力设备案”作出公正判决,为全社会积极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公共安全作出了表率,有效发挥了刑事判决的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政治效果。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不仅有力打击震慑了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同时也拓展了我们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的视野,以案学法、以案释法使我们更深刻认识到:
        一是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是前提。电力设施保护相关人员不仅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电力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还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将其有效运用到电力设施保护全过程,可以少走弯路,提高工作效率效能,往往还会取得不一样的结果,形成不一样的局面,江某破坏电力设备案的判决就雄辩地印证了这一点。
        二是寻求正确合法的报案渠道是关键。处理电力设施保护案件,首先要有一个初步的判断:案件涉及哪些法律、哪个法条,需要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相应的报案渠道也会有所不同。就本案而言,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给予行政处罚)作出相应决定,如果不及时研判案情、不及时同公安机关依法沟通联动,仅对当事人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未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会严重影响对此类破坏公共安全犯罪的打击和震慑力度,法律的尊严也将受到践踏和贬损。
        三是结合法律规范运维环节处理程序是基础。运维单位在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中,不仅要从设施本体和电力专业的角度开展工作,同时要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维程序和行为,掌握应急处置的能力。就本案而言,线路跳闸发生后,运维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向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拍摄现场照片、视频,搜集证据等行为,为案件的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有价值的方法和经验要及时的融进我们的管理规定中,以便推广和固化使用。
        四是坚定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自信是根本。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是践行法律的必然要求,此案的判决,对电保工作的帮助是巨大的,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尤其是本案的重大结论性意见: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危险犯,一旦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判处刑罚不同,而不是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这要求我们深入领会刑法精髓,正确识别各类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法律本质,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效能,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坚固法律屏障。
        五是坚持政企联动开展电力保护工作是保障。自2007年《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我省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形成电力保护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电力主管部门、供电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体系。尤其是2018年底政府机构改革后,电力主管部门的电力保护力度、重视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新的高度,为供电企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提供强大的支持和保障,坚持政企联动开展电力保护工作需要持续巩固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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