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发表时间:2020/9/18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15期   作者:蒋忠原 沈阳
[导读] 军事刑法作为集刑法与军事法性质为一体的特殊形式的刑法。
        蒋忠原  沈阳
        武警警官学院  四川省成都市  610213

        摘要:军事刑法作为集刑法与军事法性质为一体的特殊形式的刑法。所以,军事刑法包含一般原则就由刑法与军事法的基本原则一起组成。军事刑法由于其本身个性化的价值要求与运行形式,在依据普通刑法与军事法基础的原则时,还需要寻找合适自己的特有原则,以便于发挥出军事刑法所存在的功能。宽严相济原则需要变成军事刑法的特殊原则。
        关键词:军事刑法;基本原则;分析
        在军事刑法必将快速发展的当下,对其的基本原则展开深入的分析,夯实军事刑法基础理论的“接触”,不只可以使军事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整,显示军事刑法的地位,也对军事刑法基本原则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更是建设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必然之举。
        一、军事刑法的一般原则
        首先,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军事刑法的一个或是一些具体化规则和普通刑法实际规则发生冲突时,依据特别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需要优先使用军事刑法。然而,在军事刑法的实际规则和普通刑法具有原则存在矛盾时,就不可以抛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去优先使用特别法的实际规则,不然就破坏了刑法上最为基本的界限。这是由于军事刑法是刑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部分,并非是独立于刑法以外的法律机构,军事刑法这个基础的属性与法律地位决定着军事刑法需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罪刑的法定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罪行相吻合的原则这些普通刑法具有地的基本原则对于军事刑法有着很大的意义。军事刑法具有的一般原则就是把由刑法的基本原则所组成的,然而后者需要依据军事刑法的特征才可以适用。其次,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军事刑法作为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军事刑法还需要军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现下理论界对军事法基本原则的实际内容还未产生统一的观点。笔者就李佑标教授著成的《军事法学原则》书中指出军事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就是确保较为集中且统一的原则与维护我国军事权益的原则。所以,依据逻辑学的原则进行推定,这两个军事法具有的基本原则也需要是军事刑法中的一般原则。
        二、军事刑法的特殊原则
        军事刑法是特殊刑法需要遵循的刑法与军事法中的原则,像是罪刑的法定原则,法律的平等原则,罪刑相吻合的原则,维护我国军事利益的原则以及确保高度集中统一原则这些,以上的原则都有着一定的探索意义。然而,军事刑法具有的特殊原则可以体现出刑法具有的个性,更加符合我国军事刑法的现实需求。所以,军事刑法具有的特殊原则就是下面需要研究的内容。大家都知道,军人犯罪就有两个情况:其一是军人犯之后军人可以犯的军职罪名。其二就是军人犯普通人都能犯的罪名。
        (一)“军法从严”是不是能当作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的“军法从严”就是军事法在制定、修改上是比普通法要慎重的,执行起来比普通法要更为坚决,对触犯军事法的行为做的惩罚要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笔者觉得,在法治社会发展的当下,单纯的要求“军法从严”难以保障法治社会的发展与我国的军事利益,尤其是军事刑法又是惩罚军人犯罪相关的法律体制,对于军人权益的影响很大,更不要把“军法从严”当作基本原则。

因为“军法从严”并不能更好的惩罚与预防军人犯罪。首先,军人犯军职罪,是不是要从重处罚。部分学者觉得彰显对犯军职罪军人的从重处罚表现,即军职罪实际用刑的开始是剥夺其人身自由权形式的拘役刑,而最终就是剥夺其生命权利形式的死刑,但普通罪名的适当减免开始就是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相应的行为管制。这类规定表面上还像要比刑法别的章节的量刑要更为严厉,但是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笔者觉得,刑法如此规定的原因,并不是为了更为严厉惩处违反原则的部队士兵,而是依据军队具有的特殊性质进行合理的考量。所谓管制,就是对犯罪者不强行做收押而是放在社会上让公安部门靠着大众基础来进行监督和改造的一种惩罚形式,这样的刑罚在军队中与武警部队中是难以适用的,主要是因为军队中并没有公安机关,落实公安机关一定职能的军队保卫部门也难以派出出相应的人去监督和执行管刑。其次,军队需要内部高度的统一,且官兵之间关系稳定,在军队内部落实相应的管制时会使得同伴之间的情谊受到影响,以至于会限制锻炼、执法执勤以及模拟演习这些任务的完成。又如《刑法》所规定的军职罪刑所包含的附加刑中并没有做经济上的处罚。上缴财产和剥夺其政治权利中这三个附加刑,但却包括夺取军衔这个特别的军事处罚,这是因为军职罪破坏的一般都是国家军事利益,但军事权益是难以借助经济方式去衡量的,再加上我国军人对比发达国家的军队而言待遇并不高,因此并未设立经济处罚、上缴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三个附加刑,但想到军人崇尚荣誉这个本性而设计了剥夺荣誉军衔这个附加刑,这些都展现出国家《刑法》可以依据军队情况,真正的实现罚当其罪,并不是单纯的强调“军法从严”。
        (二)“战时从严”是不是可以做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之前的观点,因为战争期间军人未履行自己的职责而犯罪,导致战场的失利,对于我国军事权益产生的损害要比平时严重,所以战时军法普遍要严于平时。然而,现阶段世界局势错综复杂,战争具有的艰巨性与残酷性要远超出以往战争所能造成的,仍然过分重视战时军法一律从严已难以适应如今战争调派所有能够调动的优势投入战斗所提出的要求。所以,针对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军人,战时不仅不要进行从严处理,还要进行适当的减轻处罚,以确保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犯罪者可以坚挺在自己的岗位上,尽可能防止非战斗性质的减员,并且也为其提供了将功补过的机会。国家刑法所提出的“战时缓刑”体制也正是根据上面考虑来确定的。另外,就算“战时从严”这个原则在战时可以广泛运用,并体现出相应的作用,但却和军事刑法中基本原则具有的普遍适用性存在区别,即该原则难以在平时适用,从而难以渗入到军事刑法的每个方面。在“和平与发展”已经变成当下世界的主题,每个国家都非常重视军事刑法在日常所起到的作用,但“战时从严”这个原则的内容就显得过于狭隘与片面,难以让军事刑法在日常的运用。
        结束语:俗话说想要做好一件事,就要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如果想要建设中国特色的军事法治体制,就不应只有具体的制度,还应该优化手上的理论工具。对于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展开分析,以促进我国军事领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南.试论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24(05):38-41.
        [2]陈金涛.论军事刑法特殊性在基本原则上的体现[J].世纪桥,2011(03):55-56.
        [3]蔺春来.浅议军事刑法的基本原则[J].法学杂志,2005(04):99-101.
作者简介:
蒋忠原(2000-01-03),男,汉族,籍贯:湖北省荆州市,学历:本科
沈阳(1998-08-25),男,汉族,籍贯:安徽省合肥市,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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