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坤
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贵州省贵阳市 550000
摘要:随着我国技术水平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逐渐向现代化、企业化发展,使相关工作能够更加高效、快速的完成,在这一背景下,对于人工智能进行分析,探究其对于公司法的挑战与应对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为有关部门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人工智能;公司法;影响;挑战;应对
从目前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人工智能会对于公司法造成一定的影响,合理的对于人工智能进行应用,采取措施有效的应对人工智能对于公司法的挑战,能够较为有效的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扩大企业的规模。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进行分析,人工智能对于公司法影响这一方面的内容研究较少,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研究。
一、人工智能与公司法
(一)人工智能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型技术,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有着越发重要的作用。人工智能只要是指借助于模拟人的行为来进行管理和其它活动,能够代替人工进行生产。人工智能技术主要由人工芯片、远程操控、自动化技术和智能思维分析模块构成,其能够模仿人的思维方式来对于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工作的环节,并制定相关的方案,能够为人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为此,我国一直都较为重视人工智能这一技术[1]。
(二)公司法
公司法是法律的构成,和其它法律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公司法是企业的组织方式之一,能够根据企业组织的现实情况来进行适当的整合。第二,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活动的方式,将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收益作为工作重点,对于企业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或者是商品的销售等,进行协调。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人工智能已经对于公司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说,在前几年英国一公司借助于人工智能开展谈判,人工智能不会被人的情感所影响,最终获得了谈判的成功。
二、人工智能对公司法的挑战
(一)法律人格是否具有有效性
人工智能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认证的重要构成,还需要进一步的商讨。特别是从哲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智能化发展的竞争是比较强的,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统一意见。有关专家提出,智能人也是独立的人,但是和法人还有着一定的区别,其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断。因为人工智能所掌握的知识并不局限在某一行业之中,和人的思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不具有情感,无法将其和人放在同等的位置中,但是有人并不认同这一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具有人格,也应该具有权利,可以借助于特殊的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2]。
(二)会对于董事公司造成阻碍
即使人工智能具有法律性,这也不能表示其可以作为公司的董事进行工作,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人工智能想要履行董事的职责,就必须要打破原本的《公司法》,探讨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这一观念内容,至少要符合法律逻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董事主要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并明确了不能够作为董事的物种情况,这极大程度限制了非自然人,为此人工智能想要成为公司董事目前还并不可行。
(三)使公司的法理论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人工智能想要作为公司的董事来进行工作,这对于原本的《公司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需要有关工作人员及时的加入到其中,对其进行整合,运用科学的算法来降低其对于公司法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注意的是,人工智能的高效运用,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还需要法律专业的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来进一步健全,比如说对于法治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要了解算法的数据和生产的来源。这种应对方式,要求每一个部门都积极的加入到其中。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进行分析,目前各个领域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还是比较少的,需要进一步发展。
三、应对人工智能挑战措施
(一)董事要对于人工智能有一定的了解
董事想要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辅助工具,是可行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进行分析,最重要的是要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于人工智能进行赋权。董事在对于人工智能进行授权之后,就要对于人工智能进行约束,而不是袖手旁观。从公司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人工智能是一种对于风险进行控制的设施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导致风险的出现[3]。为此,无论对于哪一个技术进行使用,董事都应该对于人工智能技术有一定的了解,比如说对于数据进行分析、编程等。
(二)董事要授权给人工智能
我国企业想要得到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合理的对于人工智能进行应用,在授权的过程中,使人工智能和公司法相结合。公司法中和管理层、领导人和基层群众相关的内容比较完善,但是和人工智能相关的内容比较少,为此必须要从整体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换位思考,科学合理的规划人工智能。
(三)董事要适应人工智能的存在
有关部门应该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对于人工智能进行分析,虽然人工智能能够较为快速的对于一些难度较低的事物进行处理,但是也需要意识到人工智能仅仅只具有一部分思维能力,对于数据进行分析需要由专业的工作人员开展,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本质上来讲,人工智能是人为创造的,其并不能彻底的取代人类,这需要公司董事主动的了解人工智能,借助于人工智能的优势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比如说,在对于风险进行预防的过程中,风险的出现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董事在进行思考的过程中会受到自身主观思维的影响。而借助于人工智能,能够展开计算,对于风险进行控制,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最重要的是,机器人对于金钱并没有执念,不会受到自身情感的影响,对于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一情况下,可以取消原本的激励制度,合理的对于公司法进行调整[4]。
四、总结
根据上文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将人工智能应用到公司法中,虽然具有着诸多的优势,但是也需要进行挑战,为此,在进行实际使用时,有关人员应该从多个角度、系统全面的进行思考,使人工智能的优势得到充分的体现,并根据新时代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来对于公司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说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于权益进行保护等,使我国科学技术能够长远的发展,提升我国的整体实力。
参考文献
[1]崔文玉. 人工智能商主体地位探析[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01)
[2]李腾瑞. 论人工智能对公司法务工作模式的影响:基于市场经济的效益考量[J]. 中国市场,2019(06)
[3]马俊彦,翁国民. 论公司法研究的科学转型[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9(03)
[4]郭少飞. 人工智能“电子人”权利能力的法构造[J]. 甘肃社会科学,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