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德与与法的结合对法治建设的推进

发表时间:2020/9/22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9月   作者:青梅桑毛
[导读]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的不断推进,越来越能体会到法律与道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治国安邦离不开是离不开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相结合,道德准则是人们心中的戒尺,那么法律法规就是真正物质上的戒尺。

青梅桑毛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  拉萨  850000
【摘要】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的不断推进,越来越能体会到法律与道德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治国安邦离不开是离不开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相结合,道德准则是人们心中的戒尺,那么法律法规就是真正物质上的戒尺。
【关键词】法  法律 法治 道德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6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2051 (2020)09-015-01

        从法的含义出发,“法”既与“刑”通用,也与“理”通用,法律制度制度最早始于夏朝的《禹刑》,管仲《明法解》法者,天下之仪也。自此以后法出现在了人类社会的生活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需要用法来治国安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当然在这一进程中道德也充当这必不可少的角色,道德一词在中国古代是分开来讲的.道字最原始的意义是表示道路或街道,引申开来就是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道德两个字连用是在战国之前、春秋末期.始见于《管子·君得》篇:“道德定而民有轨也”,由此可知,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民心的安抚,经济的发展都需要道德与法共同在各自的区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共同来建设国富民强,民心所向的和谐社会。
        错综复杂的社会当中,道德与法的案例比比皆是,a村的甲大叔一生辛苦劳作,抚育了2个儿子,他用全部金钱和汗水换来了儿子们的家成业就。大儿子承包村里的工厂,有着高收入,过着挥金如土的日子,但对甲大叔却总是是不闻不顾,二儿子以自己生活拮据为由不愿意赡养甲大叔,甲大叔孤苦伶仃的住在小土房里,靠左邻右舍的怜悯生活,没有任何收入,过着饱一顿,饿一顿的生活,,也没有钱去村诊所里看病治疗,邻居多次告诉2个儿子应该共同赡养老人,但2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谁都不愿意承担这个重任,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邻居的人实在是看不下去就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2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甲大叔的2000元赡养费,并且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从以上的案例来看笔者认为:法律必须转向义务的道德才能获得可能的裁断标准,[1]在道德中,我们的推断指向行为的动机;在法律中,则指向行为的外部结果。有时候道德的规则是需要受到内部良心的谴责,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调整或者说用法律来维护如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光是依赖道德是很难得到保障。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在社会中——夫子之道,忠恕而已[2]许多法律规定本身就是最低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通过把道德理念、观念、信条和要求具体化,把社会中的道德准则、义务和要求确定为法律准则、义务和要求,促使人们更加明确自己的道德义务,更为积极地认同和接受道德的制约。因此,在弘扬、发展和完善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方面,在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方面,法律发挥了其他社会规范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在人类公共生活方面,除了法律维护外,社会公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公共生活以及社会交往的许多方面的关系要依靠甚至主要是依靠社会公德的力量来加以调整,凡是有人们居住的地方,社会公德都在发挥着它必不可少的的角色。
        “合不合理”是道德角度的标准,“合不合法”是却是法律的判断的标准。这些各种观念存在于每个人的潜意识当中,受到文化和地域,经济,教育程度等等各种因素影响,没有一个确定统一的标准。在法治社会里则认为不管善与恶都应该受到保护,只要它不违反社会法律规定,社会道德秩序。
        道德从形式上看具有感性的特点,法律则具有理性的的特点。如果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必然感性大过理性,人情事世故就淡化了规章规则,裙带关系取代公平选拔,亲亲相互,权权相拥,官场上都是父子,职场上都是虚荣,公职人员渎职成风。对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管理都会造成阻碍与制约,因此,道德与法律需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为遵守法律提供内在要求,法律为道德建设提供刚性保障,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就必须一手抓道德,一手抓法律,用道德要求教化人心,用法律规范外在行为,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尺度和价值标准”,一个文明社会,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衡量一个行为是属于道德还是法律,就看该行为法律是否予以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不是道德,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基础,是保障道德得以行使的依据。法律为道德保驾护航,道德作为法律的最高标准,两者无法独立存在,共同推进了依法治国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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