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

发表时间:2020/9/22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8月   作者:杨唯
[导读] 在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据此,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共犯的含义偏广大理解为共同去犯罪。实行过限则两个行为,一个基本的普通共犯行为,另外一个超其故意形态而制造的一个至少为过失的行为。

杨唯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西藏  拉萨   850000
【摘要】在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的共同犯罪都是按照事先预谋的所进行和发展的,当受到一些意外因素影响时,共同犯罪就会偏离其原有的轨迹而发生预料之外的事件,这就有可能出现实行过限,据此,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发生的前提之下产生的。共犯的含义偏广大理解为共同去犯罪。实行过限则两个行为,一个基本的普通共犯行为,另外一个超其故意形态而制造的一个至少为过失的行为。
【关键词】实行过限,共犯
中图分类号:G68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672-2051 (2020)08-084-01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举例:大牛给二牛说,今晚夜黑风高,适合抢劫,要不约一下?于是大牛和二牛尾随大猫,趁其不注意,打晕,然后将其拖在人少处,然后开始翻口袋,此时二牛发现大猫模样漫若天仙,便动了其他心思,开始脱大猫衣服,大牛一愣,默默走开,然后二牛实施了强奸,对此,大牛是否对二牛的强奸行为负责?依笔者而言,大牛对二牛的强奸行为负责,为什么呢?对于是否负责,这里得看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另一方面不作为。分析:在作为里,大牛对二牛的强奸行为无参与行为,也无参与意识,对其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对于不作为方面,抢劫行为是暴力行为,为大猫创造了一个危险的行为状态,而在这种状态下,大牛就负有了一种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自己的先前行为即暴力抢劫行为,有了此种义务,大牛就应该对大猫负保护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大牛对二牛的强奸行为负责,负有不作为义务。
        再比如例二:小牛15岁,大牛17岁,小牛想入户盗窃,苦苦哀求大牛为其望风,为了教唆大牛,还承诺盗窃的数额与其平分。大牛答应只为其望风。


在盗窃的过程中,一个路人甲觉得大牛不对劲,大牛神色一超,以为其为房子主人,便估摸着这毕竟为亲弟弟,也为了钱的面子,便将其揍了一顿,致其无法反抗,屋里的小牛一概不知,对此,如何评价大牛与小牛的行为?分析:在这个案件里,大牛与小牛在客观层面上制造了盗窃的危害行为,大牛为盗窃罪的帮助犯,小牛为盗窃罪的实行犯,主观层面大牛与小牛都有盗窃的故意,因此在盗窃罪上构成共同犯罪。(有些人觉得小牛不满16岁,未达到犯罪年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是一个危害行为,再根据共犯从属性说,行为犯无罪,帮助犯也无罪,此观点是错误的。刑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也有保护人权,如此观点不利于惩罚犯罪。正确的观点为在客观层面上小牛的确制造了一个危害行为,但在主观阶层其为达责任年龄,最终阻碍了定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客观层面仍制造了危害行为,共同犯罪在其客观阶层便足以构成,两人仍在盗窃罪上构成共同犯罪,不过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是否承担责任分别判断)而对于大牛的伤害行为小牛是否承担责任,我们仍按照两步走的思路:先考虑作为,再考虑不作为,在作为方面,无参与行为,无参与意识,不构成共同犯罪;在不作为方面,因为盗窃是一个平和手段将他人之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这是为一个平和的手段,与上例的暴力行为有所区别,其没有造成一个使人伤害的危险状态,所以不负有保护义务,所以在不作为方面,小牛也对其不承担责任。最终,大牛对路人的伤害行为如何评价呢?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呢?(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罪)对于这条法律拟制,大牛已事先构成盗窃罪,后面的确也有伤害行为,构成抢劫罪?这是错误的观点,在这里有隐藏的前提即三个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前提是有抓捕的人,在这里大牛错以为路人为房子主人,没有抓捕的人,所以在这里不构成这里的目的,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而对路人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一个看门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两者并罚,因为两个行为,一个侵犯人身权益,一个侵犯财产权益,不能则一重,应并罚。小牛为盗窃罪的实行犯,其最终不构成犯罪,在主观阶层        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大牛对路人的伤害行为构成实行过限,不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周红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问题浅析 (J),法制与社会 2009
[2]张建 俞小梅  教唆犯中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研究 (J),政治与法律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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