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省成都市 610041
摘要:审判委员会自其诞生之日起,在定纷止争、冲突解决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也面临着裁决事项的范围泛化及裁决机制相关细则尚不明确等问题亟待解决完善。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裁决事项;裁决机制
一、当前所处的困境
裁决事项的范围宽泛、模糊。当前,审委会履行职能为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首先,目前尚未有规定对此案件范围进行释明,这就导致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甚至遇到复杂、敏感案件,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就将案件提交至审委会讨论。其次,审委会启动程序较随意,缺乏案件把关制度。由于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并无规范性审查制度,这就导致了一些本不应该提交至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亦提交审理。
裁决机制相关细则有待完善。虽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审委会的实际操作及运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其没有一个确切且公开的、较为权威且较为详细的运行规则,这或许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所带来的影响较大的一个遗漏。而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了内部的审委会议事工作规则,但这些规则为内部文件,具有随意性及可变动性。
二、审委会问题的解决对策
1.减少审委会裁决案件范围。明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标准为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指导性案例的外延界定为有着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有强指导意义的判决无误且生效的案件。根据最高院研究室主任对指导案例的阐释: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是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基本公民权利或者许多利益集团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的则是法律规定原则的部分。
将裁决案件的范围限定在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上。目前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甚至包括大多数死刑案件,并没有太多的争议;这些案件提交讨论的必要性不大,提交讨论反而迟滞了案件处理效率。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将裁决案件的范围范围仅限定于此,那裁决案件的数量会有大幅减少,更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建立案件审查制度。由审委办负责对上报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的案件,审委办予以退回。审委会秘书或其他办事组织对提交至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基本情况陈述及审批表的撰写、填写有无满足规定的标准。提交的案件满足形式要件后,审委会专职委员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事实有无清楚、证据有无充足、有无满足对审委会讨论事项的外延的要求等。
2.建立考核制度。为充分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审委会委员进行考核。1.对委员发表与众不同的,对问题的解决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新观点、新主张纳入考核。2.落实回避制度,将明知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审委会委员纳入责任追究范围。3.考核委员的出勤情况,包括委员在全年召开的审委会中的出勤和庭审活动中的出勤。
三、审委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现实国情决定的。尽管西方国家确实存在可资借鉴的法治文明资源,但是不能盲目地直接照搬。我们要在充分尊重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对审委会进行改革。
(一)存在的必要性
在中国,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的存在,审委会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审委会从诞生到现在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首先,解决了在现有法律不完善裁决的难题。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大、疑难、复杂、新型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尚不完备的背景下,这一部分案件通过审委会的集体讨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案件质量。其次,有利于解决部分审判人员整体专业技能不高的问题。部分基层及偏远地区法院仍存在审判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委会委员的集体智慧,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法官在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不足,从而最大程度做到司法公正。
(二)只保留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
审委会现有职能是个案审理的审判决策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与宏观指导的审判指导、管理职能。未来,审委会应逐步取消审判职能,不断强化宏观指导职能。
1.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取消审委会裁决案件权利,让法官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并且可以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审判指导作用,为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这里的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复议时参考,讨论记录应入卷备查。
2.确定审委会法律性质为审判管理组织。澄清并确定审委会的法律性质,要让审委会充分发挥审判指导职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促使各种新型案件不断出现,为确定某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使得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情况时,可以参照以往总结的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进行裁定及判决,并达到审委会所应起到的审判指导作用,保障法律适用的效力。
参考文献:
[1]杜宴林.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J].法学,2011(5).
[2]左卫民.审委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6(3).
[3]左卫民.审委会制度改革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
[4]虞政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J].中国法学,2010(5).
[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李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基金项目: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CX2020SP18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