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微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北京,100083)
摘要:随着科技的进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本文对以色列的专利制度进行了综述,为我国企业在以色列的专利海外布局提供参考。
关键词:以色列 专利制度
1.引言
了解以色列的专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企业在以色列更好的开展贸易往来,进行跨国投资,拓展海外市场。
2.以色列的专利制度
2.1一般规定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根据法律、协议或转让契约对发明享有权利的人,有权申请专利。官员、军队和国有医院的医生取得的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在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支持下取得的知识产权应留在国内,不能转让出国。
以色列专利法对发明的转让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发明在申请专利前转让而由受让人申请专利;二是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查进行中转让的,也就是转让专利申请权;三是专利申请授权后转让专利权。以色列专利法将专利许可分为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两种许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到专利局进行登记。其中,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占实施权,有权禁止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他人在以色列实施专利发明,在法院也享有独立的起诉权。
以色列专利法仅就发明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专利:一般发明专利和附属专利。以色列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没有规定实用新型保护制度,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则由专门的《外观设计条例》调整。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工农业上的实用性,就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药品、兽药和食品都属于可专利的范围。但专利法排除了对下列领域的发明授予专利的可能性:
1)对人体治疗的方法;
2)动植物新品种,但非从自然界获取的微生物除外;
附属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就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主专利)进行改动或改进而获得的一种专利。附属专利有以下特点:
1)只能由主专利的专利权人提出申请;
2)对附属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对于主专利而言,不要求其具备创造性;
3)附属专利的期限为主专利未届满的期限;
4)主专利被撤销而附属专利未被同时撤销的,依专利权人的请求,附属专利可以成为独立的专利;
5)附属专利与主专利共存期间,不需要缴纳续期费;附属专利成为独立的专利后,应缴纳续期费。
2.2专利审批制度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采取绝对新颖性的标准,并且规定了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即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公开、在规定展览会上展出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科学学报上的公开。
以色列的专利授权程序有如下特点:两次公布,第一次公布是在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目的是向公众公布提交专利申请的事实情况第二次公布是在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认可后进行,目的是向公众公开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接受公众的审查、异议;自动实质审查制度,根据以色列专利法,申请人无需请求实审,专利局根据分类自动依次对专利申请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在有合理理由并缴费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请求对申请进行即时审查即提前审查;授权前异议,在专利申请经审定并进行第二次公布后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2.3专利保护与专利侵权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对于附加专利的期限,为主专利未届满的期限。
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发明。以色列专利法中对于“实施发明”的定义是“使用发明并包括制造、销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导致获取利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不具备商业规模和商业特征的使用”。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禁止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方式实施发明,还禁止以含权利要求主要特征(发明实质)的相似的方式实施发明。
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使用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以色列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即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在被告。
以色列专利法对先用权和中用权都进行了规定,先用权和中用权都不得以承继的方式转让、转移,除非与使用发明的业务一同转让、转移。
以色列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专利权人、独占许可持有人以及任一专利权共有人才有权提起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只能在专利授权后才可提起,但法律也规定了对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方可以以任何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理由(但有关时限的规定除外)提出辩护,如果法庭采信这种辩护的话,法庭应根据具体情况,命令全部或部分撤销专利权。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法院在判令侵权方给予原告损害赔偿时,应考虑侵权行为以及由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利情势,同时也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侵权的程度;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授予许可使用专利所需的合理的使用费。如果侵权行为在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持有人给予警告后发生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专利权丧失随后又恢复的情况下,对于专利权终止与恢复这一段期间的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不给予赔偿。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了一项独特的制度,即“不侵权宣告”制度。根据这项制度,任何人都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宣告他所使用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并向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持有人提供他想使用的产品或方法的全部细节情况;如果专利权人或独占许可持有人拒绝作出这种宣告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该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这种宣告。在不侵权宣告程序中,不处理专利权无效的抗辩。
2.4续费期限、专利权的恢复
以色列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应缴纳规定的续期费,缴纳期限都在年底,可以一次性交清全部续期费,每四年缴纳一次。缴纳续期费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以及宽限期内缴纳续期费,专利将失效,但可以依请求予以恢复。提出恢复请求有三个要求:专利权人知道未缴费的事实后尽早提出恢复请求;未按期缴费有合理的理由;缴纳规定的恢复费以及续期费。
3.总结
中国企业了解以色列专利制度,加强与以色列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以创新带动发展,有针对性地在以色列进行专利海外布局,将是企业占领技术市场、强化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4.参考文献
[1]以色列专利法及新近修改.张沧.中国会议.2000(12)
[2]国外知识产权环境报告网站,cnips.org,以色列知识产权环境报告,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