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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它的改革和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安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当前,伴随着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的发展及其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经营
与其他国家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一个特征——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特别是我国的《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使得国有企业党组织具备了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成为我国国有公司治理的一大特色。
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而处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第一线的党的基层组织——国有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的战斗堡垒,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企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载体。因此,国有企业内部的党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企业内的政治体现。1997年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分依靠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我们的政治优势,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
一、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容与方式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党委会是党的基层组织,并被我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规定赋予了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资格。总结我国目前国有上市公司中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其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二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一)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展开各项工作
1.政治思想领导
党组织的工作职责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思想政治方面,需要在思想上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方针路线以及经营管理形成统一,这是由公司党委会的政治属性决定的。
2.监督职能
围绕生产经营开展监督、协调与保障工作是国有上市公司中党委会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表现。公司党委会除了要在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治理等方面发挥监督职能外,还包括党委会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协调、整合工作、保障工作等。
3、党管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贯穿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始终,是党的组织路线为政治路线服务的一项有力保障。党管干部原则的实质,就是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在实际操作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主要是坚持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必须由各级党组织来制定,不能政出多门。第二,各级、各方面的重要干部,必须依照许可权,由各级党组织直接管理,决定任免和推荐。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重大问题决策
1、参与决策的制度化努力
1997年3月日中共中央起草并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在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中,最普遍的作法,就是一肩挑和双向进入。“一肩挑”和“双向进入”实质都是通过人事上的渗透,来解决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这种做法又叫做“交叉任职”。
“交叉任职”这一设想最初是胡锦涛同志1993年9月在国有企业党建座谈会上提出的,并在2000年1月中组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曾庆红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讲话的通知》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这一领导体制的提出,第一,在不改变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下,为企业党组织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即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党委会,监事会实际上就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由于董事会成员与党委会成员双向进入,董事会决策,实际上就是党委会决策,解决了企业党组织如何参与决策的问题。
2、事前沟通和组织保障
党委会与董事会的事前沟通为现在国有企业普遍的做法。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公司的党组织也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将党委会的会议意见传递到董事会。因此,畅通沟通渠道,加强事前沟通是党委会更好地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
另外,我国国有上市公司党委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是通过党的组织制度实现的,增强相关决策者的双重责任感,避免党委会游离于公司经营业务之外的现象发生,增强决策者的全局观念,做到围绕中心、顾全大局,全面提高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的效果。
二、目前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相关的法律规范赋予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也为其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方法和指导,但是,由于相关的规范不够明确,以及企业在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致使党组织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一)党委会与董事会之间发生冲突
董事会和党委会是国有企业内部最容易出现冲突的两个主体。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是否将党群机构设置以及权力事项写入公司章程中的不同意见;对企业招聘人才原则和权力方面的不同意见;对干部推选和考察方面的不同意见等。
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一套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的工作制度。我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此有详细的规范,只是进行了一般性质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的可借鉴性和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各类企业党建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得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二)公司人员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
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安排,符合条件的党委会成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由此,双向进入人员就具备了两种身份,如既是党委成员又是公司董事。更重要的,如果董事会和党委会实行“交叉任职”,由董事长担任党委书记,那么身份和角色上的双重冲突更加严重。
因为党委会是集体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意见,后果是由集体承担,而是董事会是个人决策,董事享有行使决策表决权的法定权力,同时后果由个人承担。因此,一个是民主集中制集体表决,一个是票决制,即两者实质上是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那么,如果党委会的集体意见与同时作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意见不一致,董事该如何表达意见。
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同时根据党章的规定,党委会形成的集体决策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即使存在不合适的地方,党委会成员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反映。
因此,公司人员双重身份的角色冲突,主要是由于相关人员对两个角色的认识不够全面造成的,董事只需行使自己的职责发表意见即可。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对这两个角色的认识片面而导致的矛盾仍然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有的国有上市公司党委会对董事表决权进行干预,或者相互压制,拒绝听取对方意见等导致冲突的发生。对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人员对自身的角色和定位以及工作职责认识清楚,并相应的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来自人民网
[2]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修订本)》,(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1996年),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