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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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下网络时代,网络营销形式及手段层出不穷,导致众多“新生事物”与相对滞后的立法保护之间的冲突日趋明显。如因“五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等形式的快速电影解说类网络营销模式引起的侵权案件已有数起,但至今仍未有明确的裁判标准。那么,此类电影解说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若构成侵权,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本文以谷阿莫侵权案为例,对快速电影解说是否构成侵权及涉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二次创作等问题进行探究,以供探讨。
关键词: 电影解说 侵权要件 合理使用 二次创作
快速电影解说是指将一部高时长电影以快速解说的方式压缩至5-10分钟再呈现给观看者。谷阿莫即是以快速电影解说为网络营销手段的台湾网络红人,其独特的解说特色及零费用的观看模式,极好的契合了当下快餐文化群体的需求,吸引了一大批粉丝,仅在某平台的单个视频点击量即达百万。2017年,迪士尼、车库娱乐、又水整合等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联合对谷阿莫提起诉讼。谷阿莫辩称自己对电影的解说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属于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形,并且称在视频中融入了独创的内容,属于二次创作行为,不构成侵权。该案件持续了3年之久,至今仍在持续调解中,尚未有定论。
那么,此类电影解说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是否符合以下几个侵权要件为核心点,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侵权性。
一、影片来源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的规定,在改编电影等视听类节目时,著作权作品的使用人必须保证获取原作品的渠道合法。在谷阿莫案中,其使用的影片部分是从未经授权或允许的情况下从某些平台进行抓取的,甚至某些影片是通过非合法渠道获取的。据此,谷阿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即可使用著作权作品,亦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合法律性,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即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情形;二是合比例性,即对原作品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若引用原作品的比例远远超过自身进行创作的比例,即构成侵权;三是合目的性,使用著作权作品必须属于非商业用途;四是合非影响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谷阿莫案中,谷阿莫辩称自己使用影片的行为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并辩称“引用只占到原片的一小部分,且只截取了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的原著作内容来进行解说”。
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一)谷阿莫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中“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等情形。因为纵观谷阿莫的解说视频,是对整个电影通过概述的手段从头至尾的描述影片内容,从解说中基本可以知晓整个电影的故事梗概,并非是对电影的介绍、评论或说明,更不属于新闻报道。并且,在整个解说过程中,画面均截取自电影,谷阿莫虽然对此作了字幕及配音,但也已然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畴。
(二)谷阿莫对影片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是否属于商业用途,应从客观上进行评价,而不能单纯从使用人的主观性方面进行判断。虽然谷阿莫称自己属于个人使用,非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但在当今的网络时代下,是否盈利的判断标准已然发生重大的变化,不可仅仅以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为判断标准。谷阿莫作为网络红人,已然与单纯分享电影解说视频的个人爱好者的行为截然不同。其通过电影解说视频吸引粉丝,视频发布平台会给予一定的报酬,同时超大的粉丝数量会给他打通广告合作、商品销售、直播签约、直播打赏等一系列的盈利通道。据悉,谷阿莫的每年盈利可达265万元。显然,谷阿莫辩称自己非商业使用并不成立。
(三)在谷阿莫案中,即使如谷阿莫所说,引用比例未超过合理的范围,但根据又水整合提供的相关信息,谷阿莫的电影解说行为曾导致4部以上电影无法在电影院上映。谷阿莫的解说行为,虽然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片片断,但实际上已然影响了影片的正常使用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电影解说过程中,解说人必然要对电影的好坏作出含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评价。观众作为小视频的观看者,也必然会受到解说人对电影评价的影响。若谷阿莫对电影作出的是一种正面评价,著作权方对此种方式兴许会喜闻乐见;但若作出的是负面评价,在拥有巨大粉丝数量的前提下,是否会对电影造成不良影响也不言而喻,这也不可谓不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一种侵害。
综上所述,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谷阿莫的行为已然超出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当然构成侵权。
三、是否属于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是对已有的著作权作品进行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的创作模式。二次创作并非对他人作品的抄袭剽窃,而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并加以发展。二次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这也就意味着二次创作的作品必须区别于原作品,具有自己的独创性。
同合理使用一样,对原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必须基于对原作品享有合法的著作权使用权上。在未获得原作品作者许可使用的前提下,那么二次创作者在使用原作品时,必须做到合比例性,即引用的比例相对于自身创作的比例要处于极少的状态,且在引用过程中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本质性的改动,如果对作品改编幅度非常大,或者引用内容过多,亦构成侵权。
如前所述,谷阿莫案中,其解说视频中的全部内容均截取自电影本身,谷阿莫仅仅是通过概述故事、添加配音及字幕的方式对作品进行改编,虽未对作品作出实质性的改动,但是从范围上而言,已然超出了合比例性的范畴,不属于二次创作。且其行为已然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的规定,必然构成侵权。
四、结语
通过上文论述,笔者认为,谷阿莫形式的电影解说是否涉及侵权,应当从影片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是否构成二次创作等多个关键方面作出认定。只有几个要件全部处于肯定状态,才符合合法使用著作权的范畴,否则应认定为构成侵权。谷阿莫类的电影解说既不符合影片来源合法的要件,也不构成合理使用或二次创作,已然构成了侵权。而对于此类新兴侵权案件,国家应当以典型案例为起点,逐步过度到立法规范中去。只有如此,才能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更加完善,也才能确保我国的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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