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栋栋
瑞融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 300200
摘要:工程总承包,又称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招标人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承发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在我国确立理念的时间较早,但真正开始大力度推行始于2016年。由于推行时间较短,在实践过程中面临许多困惑。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实务;
引言
建设单位做好招投标各环节的工作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具有关键性的引导作用,它不仅关系到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等合同条款的事前约定,还直接关系到能否选定一个合格且中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那么,依照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哪些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发包的条件是什么?投标主体需要什么资质?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是否需要招投标?这些都是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在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与承发包双方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1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定义,工程总承包主要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该管理办法中还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B模式)。
2招标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
2.1品牌经营能力
企业品牌是企业在长期市场经营中逐渐树立起来的,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反映,也是市场对企业认可度的反映。通常,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系统性综合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品牌影响力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承包企业的综合能力,因此项目业主十分关注总承包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2.2总承包模式下的专业分包、材料采购是否需要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出台后,这个问题才渐渐清晰,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但是,目前由于审计严格,加之行业深陷误区以久,即便有政策开道,很多项目仍然不敢放开手脚的直接发包。
2.3项目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组织管理能力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核心能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从项目规划设计到最终竣工验收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业主要求总承包企业对项目提供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实现合同约定的整体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并能在工程承包期间与相关外部产权单位、业主、监理方及分包商等单位实现积极的、良好的沟通,尽量避免产生矛盾,以保证高效稳定地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总承包企业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组织管理体制,将项目组织管理能力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确保项目管理有力有效,充分发挥企业的综合优势。
3招标项目的划分及招标时点
3.1方案设计
众所周知,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虽同属建设工程,但在目标追求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工业建筑项目的特点是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充分满足其生产工艺路线的要求,当然不同行业的建筑对采光、通风、防尘、环保等诸多因素会有较大的不同,但同一行业采用相同的工艺路线时,其在不同的建设地点,差异不大;而做为民用建筑项目则不同,其建筑不但要满足其功能、经济及美观等内在因素,还应考虑城市规划、周围环境、地段状况等外部因素,所以在满足其基本功能条件时,由于建设地点的不同,其建筑造型、空间使用、结构形式均会有较大的差异。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函[2016]247号),“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建筑与城市空间关系、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平面和剖面关系、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及立面主要材质色彩”等诸多内容需在方案设计时确定。在方案设计策划阶段,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建议将方案设计及相应的勘察“打捆”招标,以进一步减轻发包人的管理工作量,同时也有利于勘察方与设计方的协调配合。
3.2投标机会决策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机会决策阶段,总承包企业应将从业主角度、总承包企业自身情况、项目情况以及外部环境等方面所分析确定的关键影响因素作为评价指标,通过企业组建的投标专家团队进行团队决策,降低决策的主观性。总承包企业还可以利用SWOT分析方法对拟投标项目开展详细分析,若企业与业主关系良好、项目有一定盈利空间且与企业发展需求相适应,总承包企业应积极参与;若企业与业主关系良好、项目盈利条件良好,但企业的履约能力不足,则可考虑放弃投标或寻求具备良好信誉和履约能力的企业联合投标;若企业与业主关系不佳、自身对项目把控的管理能力不足且项目盈利风险高,则应果断放弃投标;若企业与业主关系不佳、项目风险与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企业对项目的实施履约能力良好,若能采取一定手段减少不利影响则可参与投标,否则应弃标。
3.3工程监理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对大部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有着强制实施工程监理的要求,现阶段即使在EPC方式下,工程监理制度也是必须执行的。但采用EPC方式时,是总承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在此种情况下,监理人在项目建设过程所起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导致监理范围也需要调整。在工程监理招标时,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即:除施工监理外,发包人是否还有要求监理单位对EPC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监理需求。据笔者多年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中,在DBB方式中,除极个别情况下有设计监理招标外,工程监理的招标其范围基本为施工监理。考虑到在EPC方式中,项目的部分设计阶段是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总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规定将其成果文件送交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查,但如果发包人希望对总承包人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过程管理时,此部分监理的费用应予以考虑。可见EPC方式下的工程监理招标策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监理范围和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
结束语
基于国内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日渐增多,本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工程总承包的特点,提出了房屋建筑工程EPC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部分问题和建议,以帮助招标从业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招标工作。文中分析与建议系笔者一得之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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