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路径研究

发表时间:2020/9/2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4期   作者:赵世祯
[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们所生活的各个
        赵世祯
        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  天津   30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们所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在悄无声息地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变化。就婚姻家庭领域方面来说,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由此来看,我国之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不再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婚姻法》方面的修订、扩充与完善工作急需提上日程。本文主要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的路径进行了研究与完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如何完善;方法研究
        前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两者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在对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探索工作方面也在持续推进,人们积极参与和讨论对于各种立法的意见与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立法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监督着司法公正。
一、婚姻家庭法整体概况
        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前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之后又在2007年由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开展了两次极具历史意义的研讨会议,前后分别在杭州与北京举行。从《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它不仅调节着结婚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而且还对整个家庭起着良好的稳定作用。纵观整个世界来看,也多是将法典命名为"婚姻家庭法"。所以,将《婚姻法》作为法典名称来说,有些不恰当,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相一致,所以个人建议应当将《婚姻法》的命名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二、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路径研究
  婚姻从法律上来讲,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无论是对于我国还是国外任何国家来说,都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严格的管控,从当前大环境背景下来看,各国对于结婚方面的立法规定都必须要有一定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对于我国来说,我们现如今正在执行的婚姻法当中,详细规定了以下几条结婚所必须遵守的前提情况:
  其一,男女双方必须秉承从自己内心的意愿出发作出相应决定,而非被迫行为;其二,男女双方均要达到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的结婚年龄,不能有谎报年龄的行为;其三,我国目前秉承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同性别之间不允许结婚,并且同样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现象;其四,明令禁止近亲结婚的现象与行为;其五,若男女双方有一方或双方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例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等,禁止结婚;最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都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能由他人代替。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结婚制度十分重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等,这些制度无一不体现着对于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稳固了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当前的婚姻法仍然面对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够详细、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不够具体等等。所以,在婚姻法方面的工作还需更加完善。
 (一)针对禁止结婚疾病的补充
  对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补充不仅是为了维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预防先天残疾儿的出生,同样也有利于提升我国整体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向更好地方向发展。因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麻风杆菌可侵害到人体各种组织和器官,患者结婚后,不但会传染给另一方,甚至还会遗传给后代。麻疯病最开始出现在我国时,被称为不治之症,患者达到几十万人口,对我国影响极大。不过,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目前已可以完全治愈这种病症,使得麻疯病在我国基本接近消失。所以,从目前情况来看,除麻疯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外,还应明确规定患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

由大数据显示,性病患者近些年来正在持续增加,而性病中的艾滋病是最危险的因素,对于全球来说,它都是一个难解之题。因此,禁止未经治愈的患者结婚有利于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并且应当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需要进行全面的体检。
 (二)针对禁止近亲结婚的完善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我们都一直秉承着禁止近亲结婚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近亲结婚不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我国一贯以来的传统习俗相违背,同时也不符合根据伦理学方面的要求;其二,从自然规律方面来说,近亲结婚容易将身心疾病遗传给后代,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不符合遗传学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还不够明确,因此,建议婚姻家庭法还应明确以下规定:
1.直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
1.具有收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2.父母离异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三)针对婚姻无效制度的完善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婚姻无效制度隶属于婚姻总法律制度的其中一种,是专门针对解决违法结婚问题而生成的。由于婚姻无效存在着比较特殊的“自始无效”的特点,其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所以应当精准确定并且尽可能缩小婚姻无效的范围。从目前来看,全球各地对于婚姻无效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大体走向是一致的,都是在慢慢缩小婚姻无效的范围,并逐步地拓宽可撤销婚姻的范围。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是因为出于尊重婚姻的事实性以及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相反的,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到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中去,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相比较而言,会对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以下是几点在完善婚姻无效制度方面的建议:
  其一,非自愿的婚姻在法律上来讲是无效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才可到婚姻登记所领取结婚证,受到法律保护;其二,男女其中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均未达到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结婚年龄,视为婚姻无效,谎报年龄者应当受到相应严格教育;其三,男女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在法律上已经存在合法配偶的,再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视为无效;其四,男女双方之间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视为无效;最后,男女双方患有麻风病或性病的等各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在不知情或知情不报的情况下,进行结婚登记的,视为无效。
(四)针对离婚亲子关系的完善
  在离婚亲子关系中,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则是对子女的共同监护。从目前情况来看,如何使父母离异的子女可以最大程度地得到父母双方的照护,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目标,使得子女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 是当前我们正在面临并且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涉及到子女的姓名、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决定不得由父母任何一方单独做出决定,这是由于共同监护所强调的是对于涉及到子女重大利益的事件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作出,来确保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但是属于子女日常生活中的一般事情,可以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行作出决定。虽然由于离婚的发生,使得父母双方在详细的监护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是这种差别不会影响到监护的总体职责 , 只是在履行的方式发生了一些改变。共同监护主要注重的是父母双方对于监管子女的责任义务上的延续性, 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使得子女继续处于父母双方共同的抚养教育之下,与父母双方均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交流。从另一方面来看,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子女身心两方面全面健康的发展。
三、结束语:
  对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补充、禁止近亲结婚的完善、处理违法婚姻以及离婚亲子关系的明确,这些工作从婚姻层面来说,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从社会层面来看,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卫星;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
【2】李亚娟;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D];西北工业大学;2003年
【3】张丽燕;;试论第三人侵害夫妻身份权的损害赔偿——兼评我国婚姻法离婚过错赔偿制度[A];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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