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发表时间:2020/9/24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14期   作者:包昌浩
[导读] 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都将“已满14 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的起始点。
        包昌浩
        武警警官学院
        摘要: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都将“已满14 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的起始点。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人具有犯罪行为,而且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断加重,由此可以看出,之前的规定从严格上来说是无法继续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了,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作用。本文首先从立法的背景、所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当前的实际运用状况入手,综合衡量该制度中所具有的不足,从而针对这种不足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该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
一、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主要就自然人在何种年龄阶段需要为自身所产生的不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立法者一般将年龄视为判断刑事责任承担多少的标准,以此来防止一一考察所浪费时间与精力。但是一旦其年龄的规定过于片面或者是存在着漏洞,就会难以发挥其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作用,甚至妨碍社会稳定的进步,严重情况下导致法律失去了威慑作用。
二、当前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缺陷
我国79刑法和97刑法都将“已满14 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的起始点,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为 14 周岁。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互联网的逐渐普及,各种思想、观念交织碰撞,导致如今社会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后果恶性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之前的规定已经无法继续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了,难以发挥刑法应有的作用。
(一)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未成年人实际成熟年龄脱节
首先,未成年人的对于行为人来说,其自身的识辨能力以及行为控制能力同其大脑的发育程度有着很大的联系。在过去的二十年里,我国7岁到18岁的男生女生身高和体重分别增长了 6.9cm和5.5cm、6.6kg和4.5kg。其中,13岁的男生身高和体重分别比二十年前增长了 11.1 cm和 12.3 kg,11 岁的女生则增长了 8.7cm和 7.2 kg。因此和以前的相比,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明显增强许多。
其次,社会环境的发展进步也是导致未成年人身心过早成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经济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意识形态和文化呈多元化趋势,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数量与速度已非六、七十年代所能比拟,这些来自社会的影响使得很多未成年人过早成熟起来,再加上几乎每一个家庭在孩子的早期教育中都投入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条件下,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必然呈现出早熟的趋势,14周岁前的未成年人就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识辨大是大非的能力。因此,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实际上也是为了适应现代未成年人身心过早成熟的必然选择。
(二) 不能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有关报道称自1998年至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 由 17.6 岁降为15.7 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1999年到2005年这几年的发展期间中,在我国各个地方的法院所判处的未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平均每年上涨幅度约为百分之十三。此外,未满 14 岁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仅在数量上逐步增多,其暴力性程度也令人咋舌。在江苏省,10至13周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未成年犯罪的70%,其中抢劫、故意伤害案件也是与日剧增。


(三)难以体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
作为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法律规范,刑法本该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但由于立法设计上的缺陷,使得刑法对未成年人来说不再具有其应有的威慑力。长久以来,甚至有不少学者也误解了关于青少年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就算其产生了危害行为也保持在宽容的态度,这样明显是和刑事立法相背离的。在这种影响下,使得未成年人产生了反正犯法也不会承担责任的想法,面对法律约束完全肆无忌惮,可以说这是一种极大的悲哀。
如果再这样继续发展下去,越来越多的恶性案件得不到公平公正地处理,非常不利于强化学校和家长对孩子们进行法制教育的责任感,最终可能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在笔者看来,法律的确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成年人,不过,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纵容,在司法实践中,一味的将宽容视作纵容,这从本质上来说,明显和少年保护法的目的相冲突。
三、有关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固守了近30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已不再符合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应当做适当调整,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刑法的作用。
(一)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实际上,根据历史发展来看,刑事责任年龄,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结合实际状况作出相应的调整,这在很多国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日本就成功修订了《日本少年法》 ,对送往少年院的少年年龄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将之前的 14 周岁以上改为大约12周岁以上(包括11周岁)的少年。
由“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所披露的信息来看, 我国未成年人具有对社会不利的行为的平均年龄已经降低至12.2岁了,这个数据是令人吃惊不已的。从这点来说,笔者认为,针对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十二岁是非常合理的。事实上这一建议与世界上不少国家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不谋而合的。印度 、希腊、丹麦、荷兰、匈牙利、加拿大等国家都把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规定为满12周岁。不过我们也要认识到,在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后,同样也应将《刑法》中所涉及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笔者针对此方面也有着自己的观点,即将以前的十四岁到十六岁这个阶段调整为十二岁至十四岁,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应改为已满十六周岁。同时,结合相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来看,可以将需要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调整为已满十二岁、未满十六岁。
(二)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中补充适用“恶意补足年龄”
恶意补足年龄,即以未成年犯的恶意来补足其刑事责任年龄,使得未成年犯不能依靠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逃避正义。英美普通法对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规定来加以规范:一旦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表明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具有不法行为时,其性格上有着明显的反社会人格,或者是说目的不纯的情况,那么作为法官,能够结合所犯罪行的程度大小来判断其需不需要不足刑事责任年龄并给予相关的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对“恶意补足年龄”进行补充适用时只是凭借着相关司法机构显然无法达到目的,因此必须受到其他机构的支持。对此,笔者有两点建议。一是确立“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依靠各种可以发动、可以依赖的社会力量,就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及事实作出详细的调查,然后了解影响其行为的外部因素,经过认真考量之后做出相关决定。二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对其行为作出判断,从而了解到当事人是否具有反社会意识、犯罪动机和不良兴趣,然后以此为基础,给出司法意义上的处理意见。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发展形势下,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与改革是必然选择。这种选择不管从理论方面还是站在现实的角度来说,都具有着重要的作用,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切实维护相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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