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

发表时间:2020/9/2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赵林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城市大型项目建筑或复杂规模建筑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四川鼎恒永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城市大型项目建筑或复杂规模建筑的数量也日益增加。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随机性,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也与日俱增,以工程造价为主要矛盾的司法鉴定案例是现阶段主要问题。文章基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展开论述,结合实例探讨相关应用实践。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同纠纷
        前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保障我国建筑行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从建筑工程规模、资金、施工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利益问题牵涉甚广。发包商与承包商在工程合同的细节问题上一旦没有达成一致,明确责任,在后续施工问题出现时,就会造成较为复杂的合同纠纷,影响工期进度和工程质量。近年来,以建筑工程造价为主要矛盾的纠纷问题逐渐增加,由于合同细则模糊不清,双方主诉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僵持不下,无法协调和解。因此,本文基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对于其特征和成因进行简要阐述,分析相应的处理方法和依据。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概述
        随着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也频繁出现,在协调和处理过程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双方合作,保证信息资料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才能够有序进行公正的审判工作。比如委托方的鉴定书没有标明委托范围,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资料混乱或前后矛盾,同一工程的多个合同对于某一问题的细则条款描述不一致等等。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流程是描述问题、分析成因、结合问题和现状提出解决对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价格争议、工程费用争议以及合同纠纷,解决形式包括行政调解、申请仲裁和诉讼三种形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内容分为两方面,这也是工程造价的两种具体含义。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认定整体工程项目所花费的费用;二是从承包商的角度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工程预算作为基础数额,结合市场、行业环境对项目进行一个商业价值评估,这是通俗意义上的工程承发包价格,因为涉及到所有工程从业人员的利益回报。虽然两种含义从不同角度分析,但前者在商定合同时默认了后者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出现的纠纷问题多是由于合同细节或不可抗力使得工程造价出现较大幅度变动,某方利益受到损失,而另一方拒绝沟通和解或不进行赔付而造成的。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特征
        上文提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仅存在施工合同、工程量、项目质量、突发情况等诸多成因,而且相关利益纠纷问题的评判要依据大量的真实文件资料。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诸多特点,为了全方位地鉴定多项内容,需要按照相应的工作原则进行。
        (一)鉴定工作的实效性
        一般来说,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都是在工程完工或进行阶段,而根据委托人的诉求和委托范围,往往需要就工程初始状态或施工现场未开工时进行实地勘察。由于无法满足这一点,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实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司法鉴定人员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借助合同内容或施工人员对材料、工程概况的描述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考量。
        (二)影响因素涉及众多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随机性和差异性,在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环境等生产要素差异下,同类工程在相同人员的执行下,也可能出现不同问题。再加上外部环境的不可抗力影响,司法鉴定人员在评估和判断问题时较为困难,缺少实例提供判断依据。
        (三)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司法鉴定是按照制度和流程的有序工作,以证据制度为例,合同内容和相关文件资料是明确事实的凭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是双方委托的根本诉求。并且在工程造价的争议问题选择诉讼解决时,司法鉴定结果甚至会影响最后的判决,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有相应的依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全都有可能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整个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施工生产资料都会作为鉴定的判断依据。承包商应当重视资料收集和管理制度的完善,定期查看翻阅相关内容纪要[1]。
        常用的司法鉴定依据有:①与工程有关的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工程方案设计图纸,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采购材料或劳动力合同等。②施工现场记录;包括前期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记录,施工细节作业的设计调整,施工过程中突发情况的方案规划,施工进度日志,技术交底以及相关工程验收文件。③对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外部环境因素,诸如水、电力、高温、降雨等干扰的事件的时间。④与工程施工相关的认证,以视频影像或录音为凭证。⑤承包商与发包商就合同内容外的,与工程相关往来信函、通知等。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用实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6年08月14日签订了某城郊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款项为1亿2千万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约定了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由于恶劣天气(大降雨)影响,施工材料损毁,施工进度滞后,发包人认定承包人未履行合同要务,要求完善工程质量。质证资料表明发包人后续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18年8月停工。后续双方商讨复工方案无果,法院委托我司对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所包含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进行鉴定。
        (二)问题分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主要从问题成因来分析:①承包人施工的范围如何界定;②不可抗力影响下,工程造价费用应当怎样承担;③如若双方协商和解,发包人支付拖欠款项应当怎样计算。

承包人施工的范围需要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本工程涉及到的工作界面较多,经协调沟通,委托方补充了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工作界面资料70页,为做好本工程造价鉴定提供了基础资料,相关资料明确标了注日期时间,且附带相关发包商与承包商就工程款问题的电话录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立法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由合同双方分担该损失。再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中也明确了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应当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最后,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条文,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承包人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6)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考虑到恶劣天气时人为无法控制,前期施工材料损毁的损毁,承包人应当一一记录与相关责任人沟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在后续了解情况后,双方应当共同制定防范和应急方案,减少损失,本案中基于承包人并未主动联系发包人寻求解决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致使施工进度延误,发包人拒付工款。最后由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停工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按照民间融资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执行,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本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在分析总结前,再来看另一个案例,某建设公司(承包方)与2010年12月公开招标确定为某企业(发包方)“xx市南京路中段”整修的中标单位,双方于2011年3月初,签订施工合同,工期半年,于年内12月交工。合同中对于绿化工程、供水管线、强弱关系、路灯电缆及相关清单内容都有承包明细。然而由于前期勘察失误导致的设计变更、期间土地政策变化影响拆迁安置以及行业材料、人工费出现上涨,施工期间承包方获得的发包方部分工程款及进度款预算不足,发包方于施工效率和工期问题与承包方发生争议,就合同内容探讨工程款的结算及相关费用损失,协商无果后,承包方向法院起诉发包方就工程进度款损失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对承担工期延长造成的费用损失,法院基于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此案例中,发包方所造成的工期延误、预算不足等情况均是基于工程完成情况及设计变更的原因为前提,经过相关文件资料和视频录像的考究,在实地考察取证后,结合合同计价原则,对于发包方的施工完成情况进行认定。
        虽然工程最终为竣工验收,但所认定的工程量中除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项,其余均有中间交工证书,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现场勘查取证后,此项发包方也开展施工,但由于前期勘察失误导致的设计变更、期间土地政策变化影响拆迁安置以及行业材料、人工费出现上涨,导致进度延误严重。而这一环节中,处于发包方责任的前期勘察失误导致的设计变更在施工开展前就与承包方责任人商讨,经过专业人员鉴定后,签字认可发包方的设计变更。因此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均应按实调整"。对于有发包方、监理、设计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鉴定人员按已认可的量、价给予计算。
        (三)案例启示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工程审价,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造价这一核心关键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所采取的一种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进行计算和确定价值的方法。三分类”是指对涉及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要分“争议事实”,区别对待;四注意”,分清情形,减轻不必要的诉讼负担;经上述两例可证,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往往都是源于不可抗力或人为无法干预的影响因素形成的,具体责任的判定,通常要根据实地考察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后,结合工程和合同情况,明确责任。鉴定资料方面,要区分其法律效率,分两类,一类是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另一类是参考材料,是鉴定时作参考的,没有经过质证或双方有争议,鉴定时只能参考,不能作为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工程造价鉴定的关键要点在于责任方的判定,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是一个静态的、预估的数值。但工程实际发生的过程是一个充满动态变数的过程。即使承包人按照招标时的图纸报价,对“图纸上有的内容均应当完成”(按图包干/按需包干)。承包人所有面临的风险依然有无法预估的情况出现,诸如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估算错误、漏算、错算等等。尤其以本案中的由于不可抗力问题或人为不可干预因素导致的停工/误工费用损失,应当梳理案件流程,结合对应时间点的事件责任方,明确鉴定方向。
        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他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与法院判案结果相关。因此,鉴定人必须清醒认识鉴定责任,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办事原则和职业道德,以精良的业务水平为法院和仲裁委正确解决建筑领域的经济案件提供良好服务。
        参考文献:
        [1]万文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城市建筑,2019,16(26):191-192.
        [2]刘江,胡春华,付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工程造价管理,2018,(3):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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