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发表时间:2020/9/2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5期   作者:沈志淼
[导读] 当前我国正大力提倡“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集团
        沈志淼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省阜新市    123000
        【摘要】当前我国正大力提倡“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集团,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扫除犯罪集团无疑有巨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该制度仍缺乏具体的规定。本文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展开,分析该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从而阐述我国在“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何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首先,污点证人是指来自犯罪集团内部,罪行相对较的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因知悉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关键证据而作证的特殊证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为:司法实践中为了彻底查清事实,惩罚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相对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有利于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得到对其所犯罪行减免刑罚的刑事司法制度。从性质上来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实际上是国家司法机关经利益权衡后与污点证人进行的司法交易。【1】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作证豁免类型:一、罪行豁免:国家对污点证人证言所涉及的犯罪不再追究。二、证据使用豁免: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其证言获得的信息不得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用作不利于污点证人的证据。三、将前二者混用的模式。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为了获得真实、重要的犯罪证据,保护污点证人的权利,侦查、检察机关运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实现对案件的迅速侦破,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现阶段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体系分工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保护伞”强硬等特点,为此我国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用最强硬的态度、最严厉的手段扫除黑恶势力这一社会毒瘤,给人民群众创造更加风清气正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已经不言而喻。首先,在理论基础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污点证人作证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污点证人虽然是具有犯罪嫌疑的特殊证人,但其仍属于证人的范畴,享有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会造成其拒绝回答关于自己的犯罪事实问题,造成最终受到刑事惩罚的不利后果。但是侦控机关通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打消了污点证人担心“自证其罪”会受到法律制裁的顾虑,从而“交易双方”都能取得想要的结果。除此之外,利益权衡原则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推动因素。

该制度就是司法机关为追诉更大的犯罪,牺牲对污点证人的追诉,使其放弃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用合法手段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获得重大犯罪的关键证据,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罚的制度,是“牺牲较小利益获得更大利益”的途径。
        其次,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将体现其对追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巨大意义。当前我国有组织、有计划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在各地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污点证人本身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中的一员,来自其所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揭发犯罪集团犯罪事实、作为污点证人作证的行为有利于从内部瓦解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帮助侦查机关迅速侦破案件、抓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更多犯罪集团成员、查获更多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达到扫清黑恶犯罪集团、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并且从另一方面达成了鼓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的作用,有利于彰显国家司法权威。
        3如何构建起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为在我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笔者认为应考虑如下方面:首先,我国应积极借鉴世界范围内关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基础,结合我国本土的司法实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形势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具体而言,必须明确相关实体性规定。第一,在适用范围方面,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除了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还应同样适用于其他社会影响恶劣、证据难以查获的共同犯罪案件,因为通过该制度能够迅速获取常规侦查手段难以获得的重大犯罪的关键证据。但同时必须考虑到该制度是以放弃对部分轻微犯罪的追诉为代价的,涉及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如果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话,将会影响人们对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信赖,因此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不能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获得豁免的对象应该仅限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罪行相对轻微的从犯、胁从犯等,或者掌握这些犯罪中关键证据的有其他轻微罪行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不能适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免放纵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团伙或集团的首要分子。严格规范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体现诉讼经济、诉讼效益原则和利益权衡原则,不至于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第二,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限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笔者总结了两种情况:首先,只有在继续使用常规无助于案件侦破侦才能启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其次,某些案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只有通过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才能获得足够证据或关键证据的时才能适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对于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程序性规定,以及如何在我国运用“罪行豁免”和“证据使用豁免”,就有待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综合我国实践设计出可行的、完整有效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4总结
        在当前我国全力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无疑有利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行为。要构建起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不仅需要从实体上严格规范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条件,还要从程序上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相信在我国构建起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之后,必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用司法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
        参考文献
【1】侯玮.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之构建.《中国政法大学》20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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