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0/9/2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15期   作者:张斌 管黎
[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商标管理
        张斌   管黎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信誉、保护商标专用权,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促进集团业务的全面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商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商标的全面工作。
        
        第四条本公司商标管理的目标是:
        
        1、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实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本公司的无形资产不断增值。
        2、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推动市场的开拓,提高本公司的竞争力,促进本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  本公司商标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商标战略与策略方案的拟定、建议、实施。
        2、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注销、转让和使用许可。
        3、拟订和管理公司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
        4、负责协调处理假冒商标和有关商标侵权的纠纷和诉讼。
        5、收集、整理分析市场对本公司商标的信息反馈。
        6、收集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7、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络。
        8、收集其他企业的商标决策方针及商标的有关情报。
                9、保管本集团的商标档案、资料。
                10、其他与商标相关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各部门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2、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商标隐患应及时告知商标管理部门。

第二章 商标的拟定、设计、注册、变更、续展、转让及使用许可

第七条新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商标,服务商标,产品包装上有独创性或显著性的图形、文字,社交媒体账号的名称、图形、电商平台的名称、图形、软件市场的名称、图形等一切商业使用的标志的注册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决定进行,并将业务部门提供的设计稿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可行性查询,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有关产品出口国申请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若需注册新商标,需按附件所示的“浙江土畜集团商标查询、注册申请登记本”认真填写,报办公室审定,再报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有关商标的注册手续和对外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或以上要素的组合。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第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的,必须将其他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办公室在期满前一     年内,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向商标局及时申请续展注册。

第十四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1、转让商标;
        2、以商标权投资;
        3、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公开转让的,必须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可以协议转让的商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办公室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与受让方办理必要的手续,并应将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转让方转让商标后还需使用转让商标的,应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可使用转让注册商标。

第十六条  只有注册商标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法律必要。而未注册商标没有
        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保护。

第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作为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  能假借注册人名义或受注册人委托,充当商标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人。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范围仅以
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在注册有效期内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围及注册有效期,其标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第三章  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公司内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使用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含广告宣传及安排工厂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商标法》的规定,按照商标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以免造成误解,损害商标信誉。

第二十条  本公司内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在超出本公司注册商标核准范围的商品上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或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图样标注注册标记均应承担“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禁止其进行广告主题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出口业务中根据国外客户要求加工的产品,如果需要使用国外客户提供的商标,必须要求国外客户提供该商标在出口国及在中国的注册证明,如果国外客户不能提供商标在出口国的注册证明,各业务部门不得承揽该项出口业务,否则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由相关业务部门自行承担;如果国外客户不能提供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证明,各业务部门应当将该商标提供办公室,由办公室在国家商标局查询该商标是否注册,如果该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应及时提醒国外客户办理商标注册,如果该商标由他人在中国注册,在未获得国内商标注册人的有效许可前,各业务部门不得承揽该项出口业务,否则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由相关业务部门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时,应当准确、完整地使用本公司名义、地址,并要保证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商标信誉。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时,可以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出口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如在进口国尚未获准注册,则严禁在商标上加注“注册商标”、“注”或?等表明该商标已被注册的字样,以免被该进口国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内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需要本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应提出申请经本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批准,并经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与被许可人进行谈判,双方意见一致后,方可按办公室拟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并报国家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二十七条  凡批准许可他人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本公司有关部门应负责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以维护本公司商标信誉。

第二十八条  以商标权作价投资的,必须在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权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以商标权作价投资其投资金额只要少于总投资额的70%,即可以成为入股企业的股权之一去创造有形的价值。但商标权投资入股要分清两种情形:

        1、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年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转让至被投资企业。这时,商标专用权属于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严格控制和正确使用本公司商标,维护商标的严肃性和法律效
力,公司内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因工作需要,制作带有本公司商标的实体物品及互联网页、社交媒体等网络应用时,在制作前,正稿(墨稿)应由有关实体部门交办公室审签后才可实施,且在发布前将样品(电子文档或实物)交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新上项目生产的产品需使用已注册商标的,必须征得办公室的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网络社交媒体(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等新媒体需要使用已注册商标的,必须征得办公室的备案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的宣传部门、专卖店等,必须按本公司获准注册的商标图样进行宣传、制作使用(含门面招牌、路牌、灯箱等)。

第四章商标标识的印制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  需要印制本公司商标标识(包括标签),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局颁发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印制手续,签订《商标印制合同》,并应保证印制质量。任何人不准非法印制或者买卖本公司商标标识。

第三十四条  印制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含产品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等),原则上应到商标印制定点厂制作。并应在与其签订《商标印制合同》后方可开模、制版和印制。

第三十五条  所有商标标识印制前后均须确定专人负责,不合格的送检时要当场销毁,并做好质量检验、数量登记,领用发放的台帐记录,以便随时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五章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及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否则,将要对其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应积极维护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均有保护本公司商标和维护本公司商标信誉的义务,有权制止一切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 办公室反映:

        1、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本公司同意,更换本公司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本公司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商标侵权或商标纠纷时,公司各部门员工均有义务配合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积极提供有关材料配合办公室处理解决,共同维护本集团商标专用权。

第三十九条  遇有仿冒本公司注册商标或侵犯本公司商标专用权时,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向侵犯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述,要求严肃处理并解决,必要时由办公司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律师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本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与商标代理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如遇与本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应及时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直至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六章 商标档案

第四十一条  商标档案是商标注册、商标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有关资料。它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意义。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商标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1、国家和上级机关发布、指定的商标法规及本集团制定的商标管理制度;
        2、商标设计原稿、照片等;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保管;
        3、商标注册申请资料;
        4、商标注册证;
        5、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文件资料;
        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7、商标转让合同;
        8、与商标相关的荣誉证书。

第四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的与商标相关的档案范围是:

        1、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国内外所获重大奖项、商业销售发票、销售合同、提单、运单、货单、海关报关单、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发票、产品目录或产品说明、宣传小册子、年销售统计资料等;
        2、客户委托定牌的商标的合法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证、授权书、许可合同等证据;
        3、最早使用各种商标的证据,如印刷发票、广告发票、广告、标识等;
        4、能证明本公司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四条  本集团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应在办公室要求时,积极将 上述有关商标档案材料报办公室 ,相关部门应保存好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存毁商标档案,由商标主管部门鉴定。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完整准确,分类保管。并用毛笔或钢笔,详细填写保管目录。

第四十六条  为了商标的严格管理,凡需要本公司商标资料者,必须明确申明理由,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经办公室签字备案。存档的所有商标原始证件、文件等资料,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一律不得调出、外借、复印,更不准破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司内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公司必须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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