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0/9/25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15期   作者:于晓鸽 房峒旭 李金华
[导读]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对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

        于晓鸽    房峒旭    李金华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省阜新市     123000
        【摘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对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虽然技术开发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一门心思地开拓网络空间是为了人类共同利益,但是对于网络目前这种井喷式的发展速度和造成的系例后果也许已经背离了他们的初衷和预期。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一些新的困扰也随之而来。其中人们的隐私权泄露无疑是最为显著的问题之一。前些年的Quora户数据泄露和近期的腾讯告老干妈案,无一不在向我们敲响警钟,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在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现存的问题和不足,从完善程序立法、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防范;互联网时代

        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构成隐私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私”和“隐”。“私”是指完全与个人相关,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是指不愿不为他人所获悉,或某种活动及某些领域不被他人干涉和侵入。“私”和“隐”这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隐私。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强调任何人均应有不受干扰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被动消极的权利。但随着计算机和各种网络app的出现,电子数据处理技术发展过于迅速以至于给法律工作者的监督工作大大增加难度。我们不反对一些app在使用的时候需要搜集一些客户的隐私方便更好的为其提供服务,但是过犹不及的搜集和还不足够成熟的信息保护技术与保护意识想必是违反了网络平带提供和研发者的初衷。不仅开发者疏于管理,使用者也是得过且过,换言之,明知自己的信息已然泄露,但是鲜少有人会追本溯源,甚至根本就弃之不理。这样的风气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网络隐私入侵者的气焰。这种趋势已经强烈威胁到个人资料的隐秘性,当个人资料轻易地暴露于有心人的侵袭与操控之后,个人隐私及其权益尊严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危害。因此,我们的目光不能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对隐私权保障的思考,势必要转向以“信息保护”为重心的思路上,即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互联网对网络隐私权的威胁现状
在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下,很多新型技术也纷沓而至。其中很多技术都对个人的信息数据等隐私权问题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以2010年赫赫有名的腾讯与奇虎纠纷案为例,两家公司中,一家公司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另一家公司扫描用户硬盘,其行为都是侵犯用户个人数据的违法行为。其中奇虎360采用外挂手段,窃取用户帐号密码,显然构成了犯罪。然而腾讯QQ运用不被用户发现的程序,扫描个人计算机硬盘,其危害性和不安全性更大。?
对于用户来说,个人隐私信息被窃取,会对用户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带来诸多的安全隐患,其危害性不容小视。设想用户计算机中所有的基本信息、照片、软件、文件以及其他硬盘数据统统被扫描,用户上网或者使用软件的过程中,个人隐私数据正在被网络运营商以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方式所窃取,这就意味着用户的所有基本信息完全被网络运营商牢牢掌握。这些被掌握的信息,就像是定时炸弹,不知何时会危及到用户的正常生活,甚至危及到用户的人身权、生命权、财产权。用户个人隐私数据在黑市上的买卖,说明个人隐私数据根本就“不值钱”,也从侧面反映出用户个人隐私数据很容易被窃取,且以不同的方式传播、出售、甚至用于犯罪准备,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现象。?
3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明确了网络隐私权在法律中所体现的精神与内涵,下一步就应该寻求一种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保护方式。

在时间上,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和保护相对为晚。就目前为止,“隐私权”这一概念尚未被明确,结合我们千百年来流传的文化传统和国人的思维习惯种种原因致使人们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和重视,即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十分浅薄,保护和重视隐私权的意识还未生成。因此,我们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不能仅靠自我约束这种做法。虽然目前颁布的民法典中新设的人格权一编已经收录有关隐私侵权的内容,但是在当前的实践中,司法人员对隐私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和有效的保护对策。
3.1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首先,追根逐源法律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这样作为隐私权网络延伸的网路隐私权才能有“源”可依。有效保障网络隐私权要建立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要求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把它与名誉权、通信秘密与自由、言论表达与自由,甚至是新闻出版自由,这些已有权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界定清楚,把它在人格权中的位阶界定清楚。其次,对于虚拟世界,即有关互联网上人们的活动范围、行为底线等系列活动,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明确,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3.2成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自律组织?
这是行业自律模式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即依靠相关产业服务者或者产业实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的方式进行自我约束和行业监督,以实现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我国的行业自律体系,应当充分发挥网络组织和机构的自我管理的作用,建立保护“网络隐私权”、规范网络活动的自治协会,在业内发布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将此政策最为最低标准规范企业的网络经营。参加协会的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中国互联网协会是我国当前权威性最高的互联网规制组织,该组织曾于2002年3月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3.3立法技术与高科技的网络发展方向相结合
“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在这种现状下,立法工作难以满足实际需求,技术开发人员法律意识微薄,我们早日实现法律与网络实际携手并进的愿望变得虚无缥缈。因此,为了保障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得以被制定和施行,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促进和推动立法人员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上。具体措施我们可以借鉴正在实行的专利代理人制度。根本来说,我们在开展法律资职业格考试的时候,可以直接有针对性的进行科目分类,针对有关网络立法等这些需要一些专门技术的领域,将录取范围限制在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员中,即在源头上把一些技术人员纳入到我国的法律领域中,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工作。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术业有专攻”。
4结语?
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政府既要加强立法,也要督促行业自律,对于不够自觉的网站,应追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网民亦应该提高警惕,培养保护自己网上隐私的习惯,以防范网络隐私侵权。我国正处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对网络中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有效保护对策,是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互联网的稳定的双赢之选。                                
                            参考文献
[1]赵战生.我国信息安全及其技术研究[J].中国信息导报.2006
[2]王晓红.电子商务环节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
[3]吴婷婷.论信息安全与电子商务[J].科技信息.2010(13)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2006(1)
[5]张伟.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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