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发表时间:2020/9/27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16期   作者:王新悦 张慧颖 于志鹏
[导读] 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准据法
        王新悦   张慧颖   于志鹏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准据法。这一理论萌芽于罗马法,十六世纪时由法国学者杜摩兰正式提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呼唤着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受到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推动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十八十九世纪时得以正式确立,进入20世纪,这一原则得到广泛应用。本文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过程、基本内涵,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过程、基本内涵、法律适用。   
一、发展过程。
        私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概念都源自于罗马法,意思自治原则也是由此孕育而来,16世纪,在经历了各位学者的研究后,法国学者杜摩兰进行了沉淀升华,正式提出了这一理论,他对这一学说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其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约定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当争议事项出现时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即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此时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直接了当的写明争议出现时解决争议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列明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争议事项出现时则应进行推断。但杜摩兰的思想对于当时的成产力水平而言过于先进,受到时代认知的局限,他的思想在当时难以被人们接受,因此这一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十八十九世纪时,近代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政治方面,资产阶级政权相继确立,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经济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而推动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进入20世纪,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更加进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国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在法律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愈发明显,对跨国贸易的进行造成了不小的阻碍,而这一原则恰好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从而使交易变得更加安全,同时也为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这一原则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因此这一原则在当时被广泛的采纳。
二、基本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学术界一直以来探讨的问题,人们似乎很难为意思自治作出唯一确定的定义,也未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含义达成统一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法律赋予公民一定的自由,当然这一自由必须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民事活动,当然这涵盖了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活动的整个过程。这一观点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还有学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将自己的要求、条件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享有法律范围内的绝对自由,从合同的缔约到合同的内容再到合同的履行全都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自己及对方设定权利和义务,认为意思自治即合同自治。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法主体被赋予了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私法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任何个人和团体的支配,这一部分学者是站在了公私法的角度。

第一种认识看中主体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调行为主体意思表示的充分,而第二种认识则更加看中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我国学者也未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达成统一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包括当事人可以就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进行选择以及应当对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进行某种限制两个层面的内容,同时认为这一原则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完善。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自由平等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内容,这一原则的发展追随了法制社会进步的脚步。”综上,本文的看法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行为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并且这一原则要以公平为基础,同时,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意思自治原则都有其价值。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体是契约自由的体现,个人意愿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使行为主体更大限度的追求利益,使交易活动变得更加安全高效,从实践角度讲,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合意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从而更好的解决问题。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及建议
        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展到最终确立,虽然有着较为漫长的发展历史,但是,具体运用到我国司法实践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尽管我国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研究起步晚,但是由于它广泛而不间断地吸收容纳了各国在不断摸索、实践、修正过程中的新成果、新经验,同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实际,体系初步形成。我国于1987年正式出台了关于涉外经济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的相关法律,正式从立法层面对涉外经济合同进行规范,这一法律的出台更好的促进了对外贸易的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随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我国又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进行了更为详尽细致的规定。尽管这一制度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但仍有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只承认以明示方式做出的选择,否认以默示方式做出的选择,事实上,在具体的实践中,以默示方式做出的选择以其高效灵活的独特优势也被广泛地采用。尽管以默示方式做出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模糊性,但仍有可取之处,我们应有限制的予以承认。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意思自原则在我国物权领域的应用也应当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加以更新。由于通常情况下物权只涉及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争议事项出现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解决争议往往能更加高效的解决问题。但是,一旦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仅仅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就明显的与该项制度的出发点相违背。最后,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这将直接导致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例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一制度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运用过程中变得比较灵活。在我国具体的司法案例中确实存在有许多的判例都被国内外的学者认为没有恰当的使用这一制度。
参考文献: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再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吕岩峰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制博览 陈曦
【试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治与社会 郭天爱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领域私法的法律适用】魏纯洁
【国际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探析】王萌

作者:王新悦 张慧颖 于志鹏
单位全称:临沂大学法学院
省市:山东省临沂市
邮政编码:276000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王新悦,出生年月2000年2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第二作者:张慧颖,出生年月1999年9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第三作者:于志鹏,出生年月1998年11月,性别男,汉族,籍贯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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