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规范

发表时间:2020/9/27   来源:《医师在线》2020年20期   作者: 任华龙
[导读] :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
        任华龙
        平山司法鉴定中心    050400



        摘要:近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其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涵盖了十分广泛地技术标准,这一标准的具体使用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法律权威性。基于此,需要注重提高鉴定者的业务水平,确保其能够正确、客观地使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标准,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医疗损害案件,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规范
        在临床上,较为细致的划分了医学专业的分类,涵盖了较为广泛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过程中,由于受到临床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影响,鉴定者对于有关临床鉴定标准的认识、使用均存在一些困境,这就造成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无法正确处理医疗损害案件,甚至大大影响到我国医学事业的稳定发展[1]。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通过深入探究我国司法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中存在的困境
1.1欠缺完善的鉴定标准管理与运用机制
        现如今,绝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都是依据我国相关部门(司法部门、国家认可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所提出的要求,构建属于自己的质量管理机制,编制相关专业的作业指导书,由实验室认证认可评审,从而对相关专业的鉴定标准、流程及方法进行明确。然而纵观法医临床专业的认证认可情况,可以发现:大部分机构只是通过评估和审查法医临床中的人体损伤程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项目,而绝大部分机构均没有评估与审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项目,也没有构建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机制,未编制临床法医专业的作业指导书,这就导致鉴定者在医疗损害案件鉴定过程中缺少相应管理体系的指导和约束,形成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局面,鉴定者只是依靠自身的鉴定经验、自己所能够查找到的文献资料、相关专家的咨询意见等,来做出相应的鉴定结果,从而造成鉴定结果欠缺合理性与客观性,无法运用到医疗损害案件调解或审判之中,还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鉴定的权威性[2]。
1.2没有充分理解鉴定标准
        现如今,我国相关部门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所应具备的资质要求,且其准入门槛比较低。仅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就能够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然而大部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者均源于法医专业,其在上岗前并没有参与过临床专业的培训与实践,几乎没有临床工作经验,也没有充分理解临床技术标准和规范,更谈不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合理使用,加上鉴定机构忽视对鉴定者的业务培训,未建立相关临床专业咨询制度与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从而导致鉴定者无法正确理解理解临床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无法正确地把握医疗损害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用药标准、护理级别和规范、疾病诊断标准等内容,从而严重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合理性与客观性,还会影响到机构的声誉[3]。
1.3鉴定标准引用不合理
        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明确提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必须对鉴定所运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加以明确标注。然而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涵盖着十分广泛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临床诊疗技术操作标准、护理标准、用药标准等,鉴定者在编写鉴定意见书过程中,并没有做到《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所提出的这一要求,这就无法满足鉴定标准的使用规范,这就造成鉴定意见书中所引用的鉴定标准无法找到出处,从而失去其科学性[4]。同时,在医疗行为的评价过程中,鉴定者并没有注意到医疗损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域、标准的效力等,所引用的司法鉴定标准与实际医疗损害案件并不匹配,这就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欠缺公正性与客观性,影响到医学事业的稳定发展。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规范
2.1建立完善的鉴定标准管理与运用机制
        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严格依据我国相关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机制,编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作业指导书,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标准、流程及方法。同时,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机制建立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该机制中纳入规范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二是,在该机制中纳入评估和审查医疗行为的基本技术标准、规范,如:《分级护理标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三是,从临床专业分类出发,对每个临床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加以充分整理和明确,从而构建每个临床专业的标准运用机制;四是,密切关注每个临床专业司法鉴定方面的最新进展,再对各专业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及时更新,并在这一机制中纳入每个专业的专业共识。此外,通过建立起完善的鉴定标准管理与运用机制,有利于鉴定者更加简便、准确地获取自己想要的临床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估行为[5]。
2.2提高司法鉴定者的准入门槛
        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使用中,我国相关部门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对自身鉴定者的准入制度与管理制度进行不断完善;针对鉴定者准入条件方面,可在职称、工作年限等设定准入门槛的同时,还要明确规定鉴定者实际参与的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的数量,进一步细化鉴定者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专业能力、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考核办法,只有其完成一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案件的数量、通过相应考核以后,方可具备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资格[6]。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加强鉴定者的实践和培训,在实践方面,可将本机构所有的鉴定人员组织起来,并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每月需完成一件或是两件临床专业的案件;而在培训方面,可定期派遣优秀的鉴定者到相关医院临床科室学习、见习,并参加相关临床专业的研究会议与培训,从而有效提升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2.3规范鉴定标准的引用
        在医疗损害案件的司法鉴定中,鉴定者所应坚持的审查原则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没有履行起与当时医疗水平相一致的诊疗医务,也就是医务人员在开展医疗工作时,其专业能力、业务水平是不是满足具备同等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务人员在相同情况下所必须遵循的标准。面对这一背景,鉴定者除了要关注医疗损害案件发生的时间、地域等情况,选择当时、与之相同级别医院的标准来进行司法鉴定,还应充分考虑医院的地域性。而要做到这一点,要求鉴定者必须对不同阶段、不同级别医院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全方位地了解和掌握,从而确保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得到更加合理和准确地使用。同时,对于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引用,鉴定者应注重这些规范与标准的法律效力,在具体引用过程中应优先引用国家标准,然后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再然后是专业共识,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7]。
3结语
        综上所述,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多发的医疗行业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必须积极探究现阶段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中遇到的困境,提出有效地应对措施,进一步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的使用,从而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促进医疗行业的正常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之辨析[D].吉林大学,2016.
[2]方侃乐.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研究[J].学理论,2019(10):93-95.
[3]刘革川.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探讨[J].医学与法学,2019(02):34-37.
[4]王启辉.医疗事故行政监管的法制困境及其出路——以江苏医疗事故处理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01):16-23+143.
[5]王伟国,孟娇,陈新山.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使用规范初探[J].中国卫生法制,2020,28(04):113-115.
[6]孟祥鑫. 论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20.
[7]张纯兵.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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