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场检查笔录制作

发表时间:2020/9/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朱晓红
[导读] 摘要:现场检查是整个调查取证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初步的违法事实与证据往往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定性。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海盐县  314300
        摘要:现场检查是整个调查取证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初步的违法事实与证据往往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定性。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尽量将所到、所看及所发现的事件客观、真实、全面的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不仅是为了固定现场检查所发现的涉嫌违法事实,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记录自己的所有检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之处,避免行政复议和诉讼。所以说现场笔录做的好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
        关键词:检查;实施;制作;问题
        一、现场检查的实施
        (1)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现场检查之前,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调取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并制定一份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初步方向和目的,以及现场检查的分工和应急情况处理,再附上相关法律条款。
        (2)需要告知的事项。到现场后,首先要表明身份和表明事由。对于比较熟悉的人,尤其要注意程序规范。告知举报检查或出示检查文件。不明确告知,很容易让相对人以我们程序违法为由提起复议、诉讼。
        (3)现场检查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时,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建议使用一个内部文书:现场检查记录单(具体格式可参照现场检查笔录简化),具体记录每一组检查人员对其负责检查的场所进行检查所发现的事实,并签署检查人员的名字,对自己检查部分的事实负责,作为一个内部文书,可以附也可以不附在案卷当中。而现场检查笔录的记录人员如果根据检查记录单的记录来做笔录,可以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其次,做现场检查的人员无论检查那个场所都要注意按照空间顺序来做检查,如生产车间的检查按照工艺流程顺序检查,对成品仓库的检查按照顺时针或者逆时针顺序检查,并且及时将所发现涉嫌违法产品或者事实的方位和具体表现形式予以详细记录。
        二、现场笔录制作
        (1)首部的制作。首部包括的内容是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及检查时间、场所等内容。首先,对于被检查单位(人)的填写,我们尤其要注意个体工商户、挂靠企业、分支机构等特殊实体,必须按照法理学中责任自负的原则,填写真正为涉嫌违法行为负责的企业或者个人,并附上证明实际责任人的证据材料。检查场所可以记载为相对人单位内。
        (2)正文的制作。一是程序事项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人数,检查的事由,对位于哪里的什么单位进行检查,相对人单位的什么人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了哪些场所。其中,陪同检查人一项要非常注意,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时,这时必须由单位其他负责人作为委托代理人陪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为了证明委托代理的合法,可采取以下做法:让陪同检查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说明委托事项,执法人员将全过程记录在程序事项内。做到尽量详细,将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及其原因,委托的事项记录在程序事项中。再则还可以由相对人事后补上委托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委托代理人,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让当地政府的人签字或者让企业的员工签字,此时要注意的是他们签字时的身份。一般而言,如果是企业员工签字,应当是以证人的身份来签字,前提是他们符合证人的条件。而如果是当地政府的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签字,他们的身份则是见证人,诉讼中往往将这种人作为“特殊的证人”。


        二是检查场所发现的情况,必须将所有的检查场所进行编号分开记录,并将每个场所的位置以及发现的违法产品、工单、账册的具体位置及其表现方式予以详细记录,如果涉及到需要许可证等资质文件而相对人不能提供的也要记录在内,防止相对人在后续的调查中提供假的证据来给调查制造阻碍。这样记录工作量较大,但是出于还原事实的需要,来不得半点马虎,毕竟现场检查笔录类似于公安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其不但证据效力高,而且关系到后续调查乃至定性的成败。尤其是对于方位的记录,往往是我们不重视的,简单的记录成在仓库中发现等内容,这样给了相对人很大的抗辩空间,可以通过在现场检查笔录中采取画方位图的方式来锁定方位,防止法庭上就方位问题提出抗辩推翻违法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当然,仅凭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方位记载,证明力还不够,为了提高其证明力,可以在拍照取证方面补强。
        三是抽样、取证和强制措施部分。很多稽查人员不重视这一方面的记录,其实这一部分也很重要。其一是为了连接证据链的需要,二是为了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涉嫌违法的事实时,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措施,履行了法定义务。而且记录要详细,必须把抽样单、强制措施文书及封条的编号进行记录。而且对于需要领导批准的强制措施,还需要记录因为何依据及现场电话、请示取得批准采取的情况。
        对于尾部的被检查单位(人)签名部分则要注意,意见栏最好签署“以上笔录看过,检查情况属实”。说明其不但陪同检查,而且签字确认是在看过笔录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倒签、补签、违背意愿签字的情况。
        三、抽样单的制作问题
        一是抽样依据问题,所谓抽样的依据实际上就是根据什么来抽样,讲的是抽样的科学方法与程序问题,因此抽样依据应该是产品标准。二是要注意被抽样单位(人)意见栏的填写,对于权力性的行政行为,是不需要相对人同意的,因此签署意见时最好签署“情况属实”。只要相对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实际也包含了法律上的明示推定,表明抽样的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待销产品,相对人再要否认不是成品,除非其能找出充足的证据来推翻。
        四、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其次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2、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3、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身份证号、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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