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忠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新兴媒体的推广应用,用户在各种生活场景中产生的信息都与网络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个人信息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一旦信息泄露,将对被侵害者在精神、财产、家庭生活、个人名誉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创伤与后果。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等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非常之大,传统的责任承担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对各种侵权行为的管束。基于此,作者对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进行了一些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社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引言
社交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不仅大大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与范围,但也导致了信息的传播与利用失去了必要的约束。人们将社交网络广泛应用于宣传推荐、病毒式营销、广告投放、专家发现等领域,充分享受着信息传播带来的种种益处。然而,信息的快速传播在给用户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留下了隐私泄露的隐患。在现有的社交网络中,信息发布者为保护其隐私,可以通过自定义权限设置来控制获取信息的对象,但大部分社交平台都提供了转发功能,获取信息的对象继续转发该信息,从而造成间接的隐私泄漏;或者平台的信息传播控制机制形同虚设,更有甚者“监守自盗”,这些都让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1社交网络的具体内容
人与人之间,除了现实中的社会活动之外,网络上的互动也越来越系统化。社交网络的建立主要是基于现代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希望利用互联网的多样性、易用性快速地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社会属性的结构允许将不同用户的节点连接到开放平台进行用户通信。在这些平台上,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人们可以相互交流和互动,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社交需求。由于社交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等特点,不同的社交网络平台可能具有不同的功能,允许用户在社交期间向他人提供自己的信息,而用户也可以看到他人的信息,以方便他们之间的进一步沟通。动态、实时的交互可帮助缩短用户之间的距离、扩大交流范围,从而使使用户之间能更快速、更便捷地交流信息。社交平台还可以与其他内容平台协作,通过插件连接多个信息内容,并向特定用户提供更多的服务。
2现阶段的社交网络安全保护机制不完善
当前,虽然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中都有关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系统性比较差,管理分散,已无法适应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及完全覆盖各种社交领域,而且,因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强,因此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对法律的适用性带来很多困扰,导致安全保护措施的执行难度加大。当下,在我国民事领域,因个人信息侵权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位,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最高行政处罚金额也仅为100万元。这一立法现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我国最新发布的《民法典》中确立了个人隐私权,并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隐私权之下,这体现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未进行正面确权,将其视为一种防御性利益予以保护的立法态度。《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这是法律的一种进步,但并未规定“个人信息权”,这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可能会增加法律适用中的冲突。民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所追求的是法典的形式理性与体系化效应,《民法典》在个人信息条款的设计上,将重点放在对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方面,体现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则。
今年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指出:围绕国家安全和社会治理,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依照《民法典》为个人信息保护确立的方向,还有一些涉及自然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内容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予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的法律法规,该法将进一步扩大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打击泄露个人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强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可行性。
3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3.1提高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数字化时代,社交网络中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够,用户不仅毫无保留地发布自己的信息,还有可能泄露好友的信息。因此,用户在发布信息之前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思考这些信息发布后会不会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不良的影响,筛选非敏感信息内容并有选择性地确认接收者,在源头上对信息进行安全保护。
除了主观预判之外,用户还应该全面了解信息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对自己的信息如何被收集、存储、利用等有清楚的了解,避免社交网站对个人信息的随意收集、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对网站的监督作用。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还应该重视宣传、教育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手段,让用户意识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安全教育、用户培训等方式加强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素养与能力。
3.2建立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与利用,因为缺乏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与信息被泄露或者被非法向他人提供,导致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信息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其影响程度也越来越严重。如何规范社交平台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依法利用个人信息,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规范网络平台建设的立法目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在第四编“人格权”中,专门设置了第六章共八个条文,对个人信息的内涵以及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作出重要规定,将个人信息视为应予保护的民事利益。《民法典》规定,各类信息处理者在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并不得泄露、篡改、丢失和过度处理。这一规定确保了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并规定了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的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民法典》也为纳入今年立法议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并确立了方向。
3.3充分利用网站的个人信息保护功能
即使社交网站的个人信息保护功能再完善,如果用户未使用或使用不当,那么同样有可能会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对于网站提供的各种信息保护功能,用户要视个人实际情况合理使用,有选择性的设置公开的信息内容和共享对象,比如合理设置个人主页的访问权限;对自己的教育背景、工作信息、联系信息等个人资料信息合理选择公开范围;对个人日志、照片、状态、留言信息等信息通过是否公开、对谁公开、是否允许转载、是否允许共享等功能来保证其在安全的范围内传播。充分合理利用各类社交网站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功能,是用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3.4运用技术措施或软件设置,防范网站Cookie泄密
通常在私人电脑上,用户都习惯于让网站记住用户名、密码,存储历史记录,以方便下次继续访问,但这种习惯如果沿用到公共电脑上,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巨大的威胁,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甚至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或损失。用户可以通过安装防护软件或对网站浏览器进行一些必要的软件设置,来防范此类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具体措施如下:(1)配置IE、360等浏览器提供的Cookie设置,可通过“工具”菜单“Internet选项”中的“隐私”选项卡进行设置,浏览器提供了三个不同级别选项:接受、阻止、提示,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Cookie级别,也可以通过Internet选项卡中勾选“退出时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在浏览器退出时清除Cookie文件和历史记录。(2)安装Cookie管理工具,如CookieCrusher或CookiePal,对Cookie进行更个性化的管理。
结束语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社交网络正积极地、快速地影响人们的正常社交活动,同时也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活动,个人隐私及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有关部门须尽快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全民加强信息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规范网络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并与社交网络平台一起创造良好、有序、安全的虚拟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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