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白寒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 130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创新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在我国逐渐蓬勃发展,而电子合同作为其重要的工具和载体也应运而生,由此也引发了很多新问题。基于此,本文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
1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概述
1.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自然人
1.1.1电子商务合同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电子商务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一种资格。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影响民事行为能力,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主要是年龄和智力因素,法律根据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赋予其行为不同的法律效力。我国民法中有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或者是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余的情况下,年满18周岁或者16到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2电子商务合同中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个人电脑的普及,其更加显示出高度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电子计算机不再是科研人员的专利,而是成为大众化的电子工具。人们己不需要学习十分专业的技术知识,即可熟练使用电脑,且此能力并不高于民事行为一般意思能力的要求,甚至儿童都能成为电脑高手。因此,签订电子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在电子商务中从事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2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人
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人与自然人是对应的一个概念,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法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组织上的统一,即法人是集合的主体,而自然人则是以个人作本位的主体。法人的另一重要特征就是财产上的分立,也就是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脱离。
2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主体法律问题
2.1电子商务合同中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年龄对行为能力的影响而没有对精神对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影响进行探讨。
2.1.1当主体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时候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条给出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进行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民通意见第3条关于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意见第6条增加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通过条文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在符合条件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但是其条件的认定具有相当的主观性。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三种解决思路,一是认定其订立的电子商务合同是符合年龄和智力条件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顺利履行完毕,交易完成;二是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电子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有权行使追人权和撤销权。虽然其撤销权的行使是在自“知道和应该知道之日”起,但是如果这个时间很长的话,那么至少是影响其效率的。
第三是,如果机方知道对方当事人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恶意的,则其只享有催告而没有撤销权,其只能等待对方代理人做法。
2.1.2当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时候
这种情况与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大体相似,但是这种情况下,由于主体年龄在十岁以下其认知能力是比较差的,当出现其用虚假的信息订立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电子商务合同,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时候,对于责任的分布是与上面的不同,责任应该倾向于主体的监护人,一方面其承担监护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其是要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的。
2.2电子商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冒用他人信息情况时的责任分配
这种情况的起因还是因为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时候的虚拟性,机方只是对交易对方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会变大。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信息的事件会更多的发生,因为电子商务合同一个重要特征是无纸化,其真假性是难以辨别的,虽然现在也出台了《电子签名法》,但是这种事件还是会经常发生的,讨论起法律问题也是有必要的。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冒用他人信息的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代理,另一种是欺诈。
2.2.1主观的意思是善意
这里就类似于无权代理了,即当事人是为了被冒用人的利益以被冒用的名义而订立的合同。显然这里冒用方并没有接到授权,但是被冒用者也被牵入了这个法律关系,因为至少是基于这些冒用信息才完成了一次合同的订立。这里被冒用者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应该分情况进行讨论,如果就是无权代理,被冒用者根本不知情且也不愿意对这个合同进行追认,《民法通则》66条规定有不法代理人也即冒用者承担责任,如果被冒用人同意追认,那么应该承认合同是成立的,这里也可适用上面的66条,然后再有被冒用人去追究冒用者的责任
2.2.2主观的意思是恶意
其导致被冒用人被牵入到法律关系之中,但是其实施这种行为完全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看行为者的主观以及案件的标的看其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一方被冒用信息,一方被欺诈而订立合同,被冒用方可能没有尽到管理自己信息应尽的义务,被欺诈方可能没有尽到充分审查信息的责任,对于这些情况我觉的应该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平衡,而且还要根据双方现实的实际情况平衡一下责任,毕竟始作俑者是冒用者。
3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的权利保护
3.1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是规范在支付手段、支付结算制度。例如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的问题,在贸易电子支付数据保护问题,并且在法律条文规定的细节中,关键要具体,对于电子商务支付要有可操作性。
3.2加强行政管理,提高执法力度
有关部门应时而生与之相关的管理办法,相应加大管理力度。特别是要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贸易主体进行监督,消费者的权益要予以保护,经营者的商务行为要予以监督。严厉打击违反正常贸易秩序的行为,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要形成一种长效的警示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3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的过程中,要注意甄别网络上的虚假信息,避免被网络不法经营商诈骗。同时,消费者还要学习了解一些电子商务活动中基本的常识,例如部分产品的产品标识,还要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等,从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结束语
为了使电子商务活动能够健康的发展,由其需要关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问题。我们只有通过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制度,解决消费者商务活动中的问题,才能够充分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子商务这种形式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BEN JOUDA AICHA.浅析电子商务合同主体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7(16):207-208.
[2]王志刚.浅析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J].商场现代化,2017(5):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