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派驻改革的破与立

发表时间:2020/9/28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林剑锋
[导读]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凡事不破不立,没有敢于改革、大胆破局的勇气,就难以摆脱现实条件下的困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也得到不断加强。新时期下,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在新形势新任务下,监督工作如何聚焦主责主业,围绕企业发展和谐稳定工作大局,紧密与企业发展整体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工作的职能作用,是我们每一位纪检干部应该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一、国企纪检模式和改革起因
        现有监督模式下,国有企业监督工作中“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等难题一直存在并使企业监督实效大打折扣,主要表现有:一是力度不够。尽管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设有纪检机构,但出于经营模式和经营成本的考虑,部分国有企业的纪检人员属于兼职,主要工作岗位并非纪检,纪检工作机构甚至与其它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直接造成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在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定位不清,反腐倡廉和保障作用的力度不够。二是抓手不多。国有企业纪检机构作为企业的内设部门,各项工作围绕生产经营展开却无法真正融入企业生产经营,上级纪检机构对下级纪检干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难以形成体系,对下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常因信息来源少、反馈时间慢、相隔距离远等条件限制,而导致“鞭长莫及”的局面,现实中很多国企的纪检机构只能发挥“事后诸葛亮”的作用,都暴露了企业纪检现有工作机制中的抓手少、切入点不清的特点。三是作用不实。由于力度不够、工作抓手不多等,特别是本企业的内部监督中,往往容易陷入“领导维护不敢监督”“碍于情面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的局面,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党的十九大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当前,在纪检机构改革创新形势下,一些国有企业纪委已经开展尝试,甚至全面铺开了纪检职能派驻制改革(以下简称“派驻制改革”),这里提到的派驻制改革主要是指国有一级企业纪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纪检工作效能,根据自身实际,对下属企业纪委和纪检职能部门、人员、职能的改革。下面就纪检派驻制改革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与大家交流探讨。
        二、派驻制改革的形式和关键
        派驻制改革的形式没有固定模板,关键是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有效发挥监督优势,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对于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的形式实行监督;对于业务相近、相关或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下属企业,可以根据业务关联性采用综合设置派驻机构的形式实行监督;对于地域性强,监督对象经营水平相对多极化的,可以根据地域划分采用按片区设置派驻机构的形式实行监督等等。
        形式服务于目的,达到派驻制改革的目的效果关键在于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做到做好日常监督,创新监督,精准监督,让派驻机构既能够“进得去”,深入了解驻在部门情况,严格监督;又能够“出得来”,保持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三、派驻制改革的优势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我认为,实施国有企业纪检派驻制改革的优势最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能更好地聚焦监督主业有效发挥监督。改革能使纪检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有效,更一门心思地聚焦监督主业,有利于提高监督治理,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二是能促使监督职能转向权威高效。

改革不仅能避除原有模式产生的一些监督障碍,一级企业纪委还能更加有效地调动监督力量,做好日常监督,实施精准监督,更加权威和高效。
        同时,派驻制改革中的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忽略,一是改革后的相关的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如何适应新体制问题。改革撤销了原驻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但纪检工作并没有带走,日常纪检工作承接和对接问题将显现;二是“派驻机构如何融入驻在单位”的问题。虽然改革后派驻机构会参加了很多驻在单位的会议,但其监督的力度和成效还有待进一步验证;三是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工作上存在一定的关联,包括派驻机构人员党的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办公条件及经费保障等都依附于驻在单位的派驻模式,同样可能形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和困扰集中为“四难”,即工作融入难、制度操作难、监督履职难、创新突破难,这些都需要我们从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上加以思考和解决。
        四、派驻制监督体制改革需要在哪几方面下功夫
        为进一步做好纪检派驻制改革工作,有效发挥派驻制改革纪检效能,必须面对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派”与“驻”的关系。实行纪检派驻机构体制改革,是一个由“同级监督”向“上级监督”转变的转变过程,这就要求派驻机构要转变观念,自觉理顺与驻在监督部门及班子成员的关系,积极融入到驻在单位的重大业务工作之中,加强与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沟通交流。要聚焦监督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之中,聚焦监督驻在单位各项重大业务工作之中,妥善解决好派驻机构监督工作与驻在单位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正确处理好“主体”与“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机构作为纪委的派出机构,首先是接受纪委直接领导,核心工作是监督执纪问责。要把工作着力点从过去大包大揽、包办代替转变到对驻在单位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要把工作的重心更多地放在加强与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情况沟通和工作建议上,放在加强与驻在单位党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作,紧盯驻在单位廉政风险部位和环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上。
        (三)正确处理制度与落实的关系。要根据各驻在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关制度和操作方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要紧盯“关键少数”遵守六项纪律八项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部位管理制度拾遗补漏,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和家庭等方面的监督方式,畅通舆情民意举报受理反馈渠道,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完善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制度和机制等,必须积极探索和实践,做到在实践中总结,在落实中完善。
        (四)正确处理任务与能力的关系。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重点抓好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加强理论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大力选调通理论、懂法律、精审计、善文案的人才充实到各级派驻纪检队伍中来。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畅通派驻纪检干部和谨慎发展通道,激发队伍活动和工作潜力,全面提升派驻纪检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
        上述之外,派驻制改革还需要面对和处理好监督与融入、监督与依靠、监督与服务、监督与学习、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等等,坚持融入不陷入,到位不越位,在监督中参与,在参与中监督,努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反腐败斗争始终牵动人心。我们相信,随着正风反腐的政治新常态不断推进,国企将进一步担当责任、作出表率,勇于冲破思想障碍,勇于突破利益藩篱,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壮士断腕的勇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继续推向前进,为国企的深化改革、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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