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发表时间:2020/9/29   来源:《中国电业》2020年第15期   作者:马卫军
[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力推进正风反腐,王岐山同志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马卫军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引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力推进正风反腐,王岐山同志2015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重要论述为纪检组织履职尽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既是企业党委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纪委监督执纪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有力抓手,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深入实践,在如何更加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进行了有益探索。
关键词:监督 执纪  精准  形态
1充分认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四种形态”是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过程中总结出来的理论成果,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体现了对管党治党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深化,对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四种形态”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不断探索总结挽救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惩治违纪党员、清除堕落腐化分子的方法,有效地净化了党的肌体,保证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四种形态”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贯彻,是对我们党管党治党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传承,是对从严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
        2.“四种形态”适应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需要。
        十八届中央纪委在向党的十九大报告工作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消除存量、遏制增量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四种形态”是我们党针对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党的组织领导弱化、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不传承不运用、对“挺纪在前”的认识有误区等问题开出的一剂良方,划出了遏制腐败的防线。只有真正把“四种形态”实践到位,才能最大限度遏制腐败增量,早日实现海晏河清的良好局面。
        3.“四种形态”是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有力武器。
        无数案例表明,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沉沦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四种形态”从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入手,层层设防、步步趋严,竭力遏制腐败问题恶化。通过经常性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有了教育提醒作用的充分发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就会相应减少;通过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把大多数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和轻微状态,有效减少重处分情况的发生;通过对少数严重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最大限度减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促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
2深入领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被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可以看出,“四种形态”覆盖了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各形态间无缝衔接,并有明显的层次区分。深入领会其深刻内涵,对运用好“四种形态”至关重要。
        1.准确理解各种形态的适用情形。
        “第一种形态”针对违纪苗头或者轻微违纪,主要讲的是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是常态。适用情形包括: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年代久远、难以查证;存在问题,不构成违纪或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等。“第二种形态”针对轻度违纪,讲的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对违反党纪的行为做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在具体运用时,对反映问题具体、违纪情节较轻的行为,一般适用第二种形态,是违纪中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针对严重违纪。在具体运用时,对违纪情节较重的行为,特别是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适用第三种形态,是少数。“第四种形态”针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在具体运用时,对纪律处分已达不到惩戒目的、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适用第四种形态,是极少数。
        2.掌握处置各种形态的方法手段。
        “四种形态”实施手段包括教育提醒、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纪律审查等。其中,“第一种形态”主要运用教育提醒的手段,从轻微违纪或者苗头性“小节”抓起,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形式上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这项工作只要常态化开展,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第二种形态”是针对违反党纪的行为,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形式上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等15项组织措施,同时,可以兼用教育提醒方式,防止党员干部错误越犯越大,及时“治病救人”。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第三种形态”是针对严重违纪的,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形式上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第四种形态”是针对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形式上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两种情形。
        3.明确各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从组织层面看,责任主体包括党委、纪委、党的组织部门等。从个体层面看,责任主体包括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可延伸到任何有下属的党员干部。纪委主要承担“四种形态”中第二、第三种形态的实施任务。组织部门主要有两个方面工作,一是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积极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二是在违纪党员干部的组织处理方面承担相应工作。
3企业在实践运用中的突出问题
        1.“不清楚”的问题。
        在企业基层组织中,有的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目的所在和深刻内涵,错误地认为实践“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这就导致“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在企业中运用不够广泛,提醒教育效果大打折扣。
        2.“不想干”的问题。
        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好人主义盛行,认为红脸出汗得罪人,批评同志隔靴搔痒、蜻蜓点水,落实责任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虚化、泛化。
        3.“不会干”的问题。
        有的党员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不适应“四种形态”要求,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特别是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方法不多,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
4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建议
        1.切实提高“四种形态”实施主体的思想认识。
        践行“四种形态”,第一道关口就在各级党组织。企业要想充分发挥“四种形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提高认识,把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识根植于心。要深刻认识到,所有腐败问题都是依附权力运行和资源分配而产生的,抛开业务谈“四种形态”的运用就是空中楼阁。要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把党风廉政建设渗透到企业重大任务落实和廉政高风险业务实施中。要一以贯之地对“手下人”提前提醒教育,及时批评制止,功夫用在平时,敢于红脸出汗,充分发挥直接领导的“探头”作用。
        2.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下功夫。
        切实抓好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突出抓早抓小,通过加强纪律规矩教育、常态化谈话谈心、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约谈、批评教育和谈话函询,体现严管厚爱、防微杜渐,增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以民主生活会、约谈函询、组织处理、线索排查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体系。在企业内部,畅通审计、人事、财务、安全等部门与纪检组织的沟通和数据共享,建立“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信息互通、沟通协调、工作衔接的联动机制。
        3.完善制度体系。
        企业党委、纪委要在实践中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执纪效果,需要细化标准。这就要求企业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比如开展谈话,谁来谈、跟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之前做什么、谈完后怎么做,谈话预期效果是什么、谈后实际效果如何……另外,在制度体系中明确对各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细化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具体要件,制定适用于企业的“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和监督执纪程序规范等,为企业基层组织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基本遵循。
        4.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能力水平。
        企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持续关注新形势对纪检干部的新要求,积极联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铁道党校等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在加强政策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实战操练演习,通过具体问题线索办理,提高纪检干部运用政策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广大纪检干部要有本领恐慌意识,克服能力不足危险,不断精通业务,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把握能力。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四种形态”也没有休止符。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为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结语
综上所述,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践行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构建健康的廉洁政治生态的需要,公司正确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理解“四种形态”彼此之间层层递进的关系,同时精准地做好四种形态之间转换和具体运用,真正意义上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才能逐渐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清风正气的干事创业氛围。
参考文献
[1]宋阳,罗增辉,谭福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践行“四种形态”与深化“三转”的工作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6
[2]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之四:“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
[3]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J].中国纪检监察,2015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