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及防控

发表时间:2020/9/2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陈又祥
[导读] 摘要:目前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的固定总价合同管理模式,其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何规避合同风险,顺利实施和完成项目对工程总承包商创造利润和赢得声誉至关重要。
        广州打捞局  广东省广州市  510260
        摘要:目前国内外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的固定总价合同管理模式,其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何规避合同风险,顺利实施和完成项目对工程总承包商创造利润和赢得声誉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商所需承担的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并提出了针对性防控措施。
        关键词:固定总价;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防控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即价格不因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减变化的总价委托合同。这类合同承包商承担了主要风险,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除非设计有变更,否则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因为双方结算方式简单,方便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容易控制总投资,往往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要承担价格、工程量两个方面的风险,因此,承包商的报价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承包商的价格风险包括:一是报价计算错误的风险,即纯粹是由于计算错误而引起的风险;二是漏报项目的风险。承包商所报合同价格应包含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费用,任何漏报均由承包商承担;三是不正常的物价上涨和过度的通货膨胀的风险。在工程的实施期内,人力、物资、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会因社会经济因素而发生变化,从国家经济走势来看,人材机的降价可能性很小,所以承包人的风险远远大于发包人的风险。在报价时,承包商必须对市场的变化作充分的估计,减少由于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包括:一是工程量计算的错误。业主给工程量清单或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程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程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二是合同中工程范围不确定或不明确、表达含糊不清,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三是投标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如果业主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按初步设计进行报价;或尽管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按其进行招标,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程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程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四是如果采用“设计—建造”合同或交钥匙合同,应注意将对工程的要求表达清楚,特别是技术要求,应尽量避免采用主观性要求的表述,投标人应要求保证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解释。在实际工程中,这是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分析
        某工程采用邀请投标方式。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6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24000万元,工期8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1000万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23000(即24000-23000)万元,同意8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2500万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1000万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26500(即24000+2500)万元。
        在工程实施中由于设计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2000万元。工程最终在8个月内完成。结算阶段,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23000万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25000万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28500(即24000+2500+2000)万元。最终经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于单价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在使用中存在局限性,要视工程特点、总价、工期等来正确使用。作为承包人,要谨慎看待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对经济走势,价格变化因素,施工环境等综合考虑,提前做好防控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使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市场上彰显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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