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村并居的利与弊

发表时间:2020/9/2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7期   作者:张晓波 张兴国
[导读]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进行农村村庄整治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进行合村并居有利也有弊。
        青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62500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入,进行农村村庄整治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进行合村并居有利也有弊。推进村庄整治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基础上展开,建立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主导推进村庄整治工作,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关键词:合村并居;城镇化;“一刀切”;宅基地
        近来,山东省合村并居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了社会舆论的焦点之一。笔者根据多年在农村基层工作经历,合村并居是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有其必然性,但是也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开展,不要不顾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采取“一刀切”做法。合村并居要进行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完善合村并居的方式方法,把好事做实、做好。
        一、合村并居有利的方面
        (一)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实行“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无偿取得。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离开村庄,农村的宅基地也不退出,造成在农村的宅基地闲置。笔者所在的乡镇目前村庄宅基地的闲置率超过了20%。通过合村并居,旧宅基地可以复垦为耕地,既增加耕地数量,也为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土地保障。
        (二)为城市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政府通过合村并居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可以解决当地经济发展中的建设用地不足问题。农业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都需要土地,为解决用地矛盾,通过实施合村并居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村庄整治后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制度安排,有偿调节到城镇使用。
        (三)提高公共资源的投入效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全国很多行政村村庄规模偏小、居住分散,必然出现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及村庄人居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合村并居之后所形成的新型农村社区,居住人口和地域面积都增加了,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共资源在单个村庄投入的规模不经济问题,也能彻底改变农村人居环境。
        二、合村并居有弊的方面
        山东省在实施合村并居的过程中,有些地方不尊重乡村内在发展规律,大规模推进合村并居,搞“一刀切”,带来的将是乡村发展空间的压缩,传统乡土文明的丧失,不利于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存在潜在的风险。
        (一)合村并居后集中居住导致农民生活成本普遍上升,其主要是因为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用等的增加和食品开支增加,农民负担加重。
        (二)合村并居后结余的建设用地大都被用于城市开发,建设商品房出售、发展发展工业等非农产业等,集体和农民没有发展非农产业的空间。有的村集体也得到了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开发权,但普遍缺乏健全的利益分配机制。
        (三)合村并居后集中居住加速了农民承包地向公司和生产大户的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的种植结构呈现“非农化”和“非粮化”现象,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
        (四)合村并居不可避免的破坏了乡土文明,使乡村发展丧失活力。中华文化发源于乡村,乡村是传统文化的弘扬地。集中建居民社区,逼迫农民上楼的做法,破坏了千百年来的乡村田园生活,破坏了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村庄格局,破坏了我国传统乡土文明。
        三、实施合村并居的对策建议
        根据上面对合村并居的利弊分析,合村并居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得到了多数农民的认可,但也存在很多问题。要重视合村并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合村并居,改进和完善合村并居的方式方法,把好事做好、做实。


        (一)新型农村社区的选址,应主要选择城区和中心镇、中心村的周边
        新建社区的选址是合村并居的一个关键问题。从实地调查的情况看,离城区近的村庄新型农村社区选址优先确定城区周边,其好处,一是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满足绝大多数农户、尤其是有子女或待婚家庭在县城居住的强烈需要。二是可以更好地利用城区已经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三是城区周边的就业机会多,农民更容易找到工作。离城区远的村可以考虑选址在中心镇、中心村,这样有利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发展。
        (二)合理规划、确定合村并居的范围和步骤
        农民的居住方式由其生产、生活方式所决定,分散居住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符合农民的生产方式。在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规模的合村并居,农民不需要,当地政府财力也负担不起。因此,应该做好合村并居规划,少数具备合村并居条件的才实施,大多数村庄不宜开展合村并居。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奖励措施
        合村并居之后,农民原来的宅基地要收回,房屋、地上附属物等要拆除。在拆迁过程中应建立灵活和较为完善的评估、置换机制,农民的房屋、地上附属物等都应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采取先建后拆、先安置后拆除的建设方式
        多村合并的社区建设,大都采取了“先拆后建”、“先安置后拆除”的建设方式。合村并居要本着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看,实行先建后拆、先安置后拆除的方式。而且,如果新社区建设好了,农民会与旧村的生产生活条件进行对比,农民入住新社区的愿望就会更强烈。
        (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管理机制
        对于合村并居后新社区的治理、管理问题,合理的方式是保留原来行政村,村是小社会,是社会的最基本单元——细胞,在处理邻里矛盾调解、基础信息采集、建立信任、互助的社会风尚等方面有其特有的优势。另外农民对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集体资产还享有权利。合村并居后的社区治理、管理,应保留和完善原有的村级组织。社区层面的管理工作可以行政化,建立社区管委会。
        (六)建立农民规范的农民参与机制,合村并居农民全程参与
        在公平、公开、公正前提下,农民充分参与合村并居方案的制定,不仅是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且能够提升农民拆旧建新的意愿。应围绕社区何时建、何地建、何形式建等关键环节,制定以户为单位全面全程参与机制,通过组建合村并居农户的民主议事机构和项目监督机构,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七)完善相关配套改革
        改革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通过山东省一些地区实施合村并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难发现,凡是配套改革搞得好的地方,合村并居工作就也搞得好。与合村并居应做好以下相关配套改革:
        第一、扩大农民房屋产权的权能。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应进一步加快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赋予合村并居后农民的房屋与城镇居民房屋同等的权能。
        第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民集体所拥有的各类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能够量化给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而降低和避免农民居住方式改变后利益损失的风险。
        第三、严格实行耕地的用途管制,坚决杜绝土地“非粮化”、“非农化”;建立和完善农民流转土地的利益保护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四、搞好合村并居后结余建设用地跨区域流转制动和交易平台,合理确定相关各方利益分配办法。
        第五、探索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新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是农村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很大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社会保制度。
        第六、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有偿自愿退出机制。
        第七、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重点是加大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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