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现状与改进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20/9/29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18期   作者:卢言娟
[导读] 国家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取得了一些成绩
        卢言娟
        临沂市住房保障中心   山东  临沂     276000

        摘要:国家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工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监管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工程质量特别是施工质量隐患较多、监管组织的性质和功能不清晰,监管内容不能聚焦等问题比较严重。本文作者通过调研,在监管责任、监管组织、各主体质量行为模式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执法与处罚和市场秩序监管方面方面提出了一些改进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   监管现状;   改进对策


一、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现状分析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责任方面
        1、片面和过度追求反向利益。建筑业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悖论”,建筑项目各利益相关者和参建主体在不严格按照建筑质量规范或标准的情况下反而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种反向利益的存在,致使无法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作为各利益相关者和参建主体的本分。
        2、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到位。主要利益相关者在思想上缺乏长远眼光,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到位。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时,往往是流于形式、疲于应付。再责任思维上,缺乏整体意识,只顾自己利益,不考虑全局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法到达协作共赢和整体提高。
        3.责任追究奖罚不明,敬畏意识不足。目前,政府缺少对建筑项目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的细则,对优秀建筑项目奖的少,对违规违法项目罚的轻,使各利益相关者敬畏意识不足。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组织现状
        1.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不足。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具体实施的。这些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组织,既不具有执法权,有没有完全的监管职责,在法律法规的界定上职责不清晰,既缺乏独立性又缺乏权威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作为一种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监管行为,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够明确和清晰。这种法律责任要么难以界定,要么界定得不够合理,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监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体制老化,经费难以保障。当前,多数省份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2009年收费职能取消后,它的性质和地位比较模糊,各省份也没有统一,有的改制,有的合并到其他单位,还有相当一部分监督机构依旧存在,但保障性经费低。检测设备不够先进,现场检测能力弱,监督手段和方式落后,以上实际情况影响了监督效果。
        3、高水平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高水平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质量监管过程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据不完全统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960个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1600余名监管专业技术人员,但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仅占57%,与发达国家相比,水平较低。另外,高学历专业技术人员中,工作经验在8年以上的仅占26%,反映了高层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管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不够丰富等特点。
        4、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单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围绕以监管部门的工作而开展,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效果不好,无法满足日益扩张的建设规模。而且,监管人员的增长速度和建筑项目的增长项目越来越不匹配,人均监管面积增长迅速,超过了监管人员工作负荷。
(三)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监管方面
1、建筑施工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建筑施工勘察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存在以下问题:违反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的规定,存在串标、围标、转包或者借用资质的行为;勘察工作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精细化和严谨性不够,勘察服务投诉率高。


2、建筑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超过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建筑设计业务,存在串标、围标、转包或者借用资质的行为;建筑设计工作勘察工作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和不规范行为,建筑设计变更存在随意性,存在手续不全或违纪违法等问题;部分建筑设计人员实践能力不足,对国家标准把握不足;建筑设计深度不够。
3、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违规改变设计图纸、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违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不达标;隐蔽工程不达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建筑质量安全教育制度、隐患消除制度未有效建立和落实;不按标准进行检验,没有对有要求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试块进行抽样检验;部分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记录简单,而且存在事后补、违规修改等情况。
4、建筑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要求及主要问题
        超过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建筑设计业务,存在串标、围标、转包或者借用资质的行为;未落实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不在岗的情况常有发生;不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的现场;部分分包单位分包资格;劳务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时有发生;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法进行监管。
(四)建筑工程质量执法与处罚方面的问题
1、现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不合理
        主要问题是有的对参建主体单位的违法违纪处理较轻,不能形成足够的震慑,不能有效的督促参建单位依法尽职;有的有处理过重,使参建单位难以承担。这种过轻或过重的处理,使监督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均衡性和可操作性均大打折扣。
2、监督执法机构权限不足
        主要问题是监管机构仅有监管权,并未有处置权,监管效果受到影响。监管机构多与其他机构联合执法,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不突出、工作内容不聚焦。部分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严格遵守监管程序,执法执纪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
二、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改进对策
(一)监管责任方面
        区分社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管理的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利益共同体模式的监管制度,协调正向利益、反向利益、遏制利益等多方利益关系。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厘清责任和义务,实现多方共赢;抓住主建单位这个“牛鼻子”,明晰首要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等各单位的终身责任质量制度。
(二)监管组织方面
        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的创新工程,统筹规划建筑质量监管机构的改革,将检测业务和监管业务区分开来,不能既当比赛选手,又当裁判员。加强监管队伍团队建设,通过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监管队伍的团结协作能力、监管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重视各监管参与主体的沟通与联系,统筹兼顾,探索联动式、矩阵式监管模式。
(三)各主体质量行为监管方面
        针对本层面出现的问题,应加强建筑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多方面的质量行为监管,以管理主体、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和管理效果四个方面的标准化为主要内容,构建标准化质量管理体系。
(四)建筑工程质量执法与处罚方面
        创新监管执法新模式,专项质量检查与综合执法监管相结合相结合;各执法层面信息共享和沟通;用“矩阵式管理”代替传统的管理。在违规处罚方面,坚持尺度统一、“宽严并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分层分类划分处罚界限。对违纪违规严重的企业,绝不姑息,要进行降低资质等级、大额罚没、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具体处罚。将监督执法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将执法结果公示,对一般违法行为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肃处理。
(五)市场秩序监管方面
        要重视建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应该突破行业束缚,建一套真正适合建筑工程领域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张芹.建筑工程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研究[J].河北建筑大学报,2019(03).
2.李均三.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J].山东建材,2019(13).
3.钟豪.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与应用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9(2).
4.刘洋.浅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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