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
武警警官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军事法律顾问作为军队内部一种特殊的法律顾问,能够为军事行动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支持,极大提高了军事行动能力和战场作战能力,在局部战争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我国目前军队内部对军事法律顾问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针对这一现状,我们应尽快制定完善我国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
关键词:军事法律顾问;军队律师;法律顾问
在世界军事变革中,军事与法律逐渐有了更为紧密的结合。以军事法律顾问为基础构建军事行动法律保障力量,为军事行动提供及时有力的法律支持,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通行做法。在这种世界形势下,我国无论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中都提出,要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军事法律顾问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顾问,已经成为军队提升战斗力、有效应对各种挑战的重要力量,极大提高了军事行动能力和战场作战能力,在局部战争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一、我国军事法律顾问的产生
我国军队中的军事法律顾问出现于1980年代。根据报道,1987年,解放军就开始培训军事法律顾问。1988年8月,我军下发了军内律师(特邀)工作证件,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处。1989年2月 下发了《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军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服务和部队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10月,《关于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认定事项的复函》则进一步规范了军事法律顾问的资格认定和工作证的发放事宜。同年,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军内形成并实施,
不过,初创时期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的军事法律顾问制度仍有一定的区别,且当时的法律顾问制度并不健全。一方面军队律师和军事法律顾问长期名称混用,直到 1993 年颁布《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才统一称为军队律师。另一方面,有关规定对法律顾问的定位主要是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的内容,缺少对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保障职能的规定。因而,《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再次重申,要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并初步规划了其蓝图。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军事法律顾问条例》,对军事法律顾问进行专门的规范。
二、我国军事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军事法律顾问任职资格的要求是: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承认的法学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中尉以上军衔的军官。其他属特殊需要并有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人,可从严被批准为特邀军事法律顾问。很显然,这个要求明显有点不合时宜。但《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没有规定军事法律顾问的具体任职资格,只明确了各级领导机关要建立以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并吸收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参加的顾问队伍,并没有规定新时期军事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但从中也可以看出,专业性是担任军事法律顾问的前提。
并且,军事法律顾问的定位是服务于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的法律咨询保障,这一定位决定了即便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其也有别于一般的政府法律顾问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综合学界观点和有关法律规定,军事法律顾问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积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军事法规;年满 25周岁;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或者具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副高级以上职称,并通过中央军委组织的军事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具有法律工作 3 年以上实践经历。消极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军籍、 剥夺军衔的,不得担任军事法律顾问。
只要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军内人员,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官,是军人还是文职,都可以申请为专职或兼职的法律顾问。获取了律师资格的人员,应优先聘用为法律顾问。此外,如有需要,还可以聘请部分军外的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军事法律顾问。
三、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
《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事法律顾问职责的规定有三点:为军事机关和首长提供法律咨询;接受军事机关和首长的委托,处理军事行政工作领域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事务为军队内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这与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责比起来仍有些差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对军事法律顾问职责的规定也不具体。只是根据这一定位,军事法律顾问首先是为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服务的,其次才是法律服务。因而,从实践需要看,军事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包括:
1. 为部队首长和党委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部队各级业务部门对于涉及部队建设的重大事项,提交部队首长和党委决策前,应交由军事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部队首长和党委研究重大决策事项, 应有军事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2. 为部队机关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法律评估,提供法律意见。部队机关进行重要业务活动前应征询军事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以保证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程序合法。
3. 参与部队重大工程项目、 物资采购以及其他重要合同的签订,凡是涉及部队建设重要事项的合同,必须先由军事法律顾问审查签字,否则部队首长和机关不得批准,财务部门不得拨付相关经费。
4. 参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未经军事法律顾问审查把关的,不得通过和颁布。
5. 协调处理部队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涉法问题。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启动、武器装备的使用、后勤保障、军地军政关系的协调处理以及其他执行任务过程出现的涉法问题,应充分征求军事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6. 参与联合军演、海外撤侨等涉外军事活动的谈判、磋商,参与军事条约的缔结。
7. 战时就军事行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制定和审查军事行动计划、审查攻击目标、作战方法和使用武器是否合法,参与战俘管理工作,协助解决军事补偿、军事赔偿等事项。
参考文献:
王继,中国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初论
陈鹏,我军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的现行法考察及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