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和义务层级分析

发表时间:2020/10/10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4期   作者:王强骅
[导读] 摘要: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是当前工会工作中的重难点。
        山西路桥东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030006
        摘要: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是当前工会工作中的重难点。本文从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与义务层级出发,对当前工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工会工作者;角色冲突;道德义务;法律义务
        工会组织的设立目的在于能以代表工人阶级的身份与雇主、老板或上级领导进行工资、待遇、工资环境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谈判。工会组织是自发性的、社会性的团体组织,在劳工纠纷、保障工人权利以及代表工人利益的基础上可以为工人进行权利的争取、与雇主进行平等的协商以及捍卫工人的合法权力。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正式通过并投入使用,最新的一次修改是在2016年。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非公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国情下,工会的作用日趋重要,但在实际的劳工关系中,工会工作者在公有制的单位机关内部还存在着兼职行政、代理雇主以及敢于工会事务等现象。由于在公有制企业单位内部,机关人员、单位人员是企业的主人,与实际的雇佣者之间并不存在的雇佣关系,因此存在着工会工作者兼职行政、担任企业代理人的角色。但在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单位内部,存在的上诉现象则是不合理、不合情、不合法的行为,由此产生了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并引发了关于工会工作者在义务层级上的讨论。
        一、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探讨
        工会工作者一方面是工会组织的工作领头人、工作重点人以及工作参与者,另一方面,工会工作者在兼职企业的相关职务、代理企业以及负责企业利益事宜,由于存在着利益相关的关系,并且受到委托代理的关系制约,在实际的工会工作中会产生与工会相关事宜的冲突,这就导致了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具体可以分为良性的冲突和恶性的冲突。
        (一)、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良性积极的影响
        良性的冲突是指在工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中,尽管他的工作在工会和企业单位之间存在着冲突,但是在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可以做到良性积极的调和作用,避免两种角色的交叉冲突对工会内部和企业内部造成恶性的影响。这时的工会工作者在职务上既要坚守工会领头人的代表作用,又要能够作为企业单位的职工争取企业的权利。这在非公有制的企业单位中,尤其是私人企业中就会显示出工会工作者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权衡利益冲突中的困难。尽管工会工作者想要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往往在现实相关的利益诱惑之下,他们会从个人的利益出发,选择维护企业的相关利益,从而放弃了作为工会工作者的角色,甚至出现在劳资纠纷中为企业单位作辩护,成为企业的相关案件诉讼代理人,导致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助长了不法企业、黑心企业的不正之风。与此同时,作为工会工作者本人,在角色观念的转换和思考上也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往往他自己本人觉得他是企业单位的一份子,因此在面对外界的危机和威胁时,需要为企业单位做出表率,从而帮助企业单位。事实上,在工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中,他也是工会的一部分,只不过在工会的社会性、自发性以及服务性的条件下,他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一方,而不是对工会集体有利的一方。


        (二)、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恶性消极的影响
        恶性的冲突是指在工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中,通过为工会一方或是为企业单位一方谋取利益时不能很好的权衡双方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导致双方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并且对工会工作者的本人的工作产生了相当程度上的怀疑和质疑,从而导致较为恶劣消极的影响。这样的角色冲突是由于在工会工作者的双重身份下,他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能很好的处理好两方的事务,甚至连单独一方的事物也不能处理好。尽管劳资双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立关系,但在实际的工作进程中,由于雇佣单位即资方在受理权限以及处理事务上的优先性,使得劳方工人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因此,在工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中应该从工人的角度出发,站在劳资双方平等的角度进行工作上的协调,才能避免产生恶性消极的影响。
        二、工会工作者的义务层级分析
        在各项社会性的事务关系中,实际上都是在道德和法律的共同约束作用下进行的。对于工会工作者来说也是,在工会的相关事务下,既有道德层面的约束,又有法律框架下的制约。但由于工会工作者同时兼任企业单位相关职务的情况下,他们的义务往往在权利之下还会进行自我调整,进而在实际的义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的现象。
        (一)、工会工作者的道德义务分析
        在道德相关义务的约束之下,大多数时候,作为工会工作者,并在相关工会中的担任实际职务的人员,如工会领导、工会主席等职务时,由于工会本身所具有的自发性、服务性,他们的初衷都是良好的,想要为工人服务、保障工人合法权利出发的。在劳资纠纷发生过程中,由于受到正常的社会道德义务的驱使,工会工作者会对工人进行权利的抗争。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也会起到积极良好的社会典范作用。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既然工会工作者作为工会的一份子,那就应该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工会工作者的法律义务分析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在明确了工会工作者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应用法律的相应强制性命令对工会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工会工作者在履行相关义务的同时,应该在保障工人的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方能进行相应的盈利性行为。这些相关的政策意见是在法律的相关条文规定下具有明确指示的。因此,工会工作者的法律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执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上文中对于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意见义务层级进行相关的分析后可以知道,工会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受到的约束较大,应该在合理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相关的事务执行,并在保证工人合法合理权益的条件下开展高质量的工会工作,化解角色冲突。
        参考文献:
        梅虹. 论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与义务层级[J]. 社会科学(全文版), 2016(2):00285-00286.
        陈步雷. On Roles' Conflicts and Obligation Tiers of Unionists[J].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6, 020(001):5-11.
        张学全. 角色冲突不可取──关于私企工会领导方式的思考[J]. 中国工运, 2000(10):31-32.
        林朝晖. 法人治理结构下的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行为研究[D]. 兰州大学, 2009.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