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振英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 吉林长春 130031
摘要:在当前电力市场发展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讨论正确行使不安全的辩护权,并考虑到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增值以及正常供电和使用顺序的,讨论电力运营的风险。它将有效地减少功率并确保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充分正常履行合同。
关键字:不安抗辩权,电力市场,电费回收,电力供应和使用合同,电力业务风险
当前,大量的电费欠款成为沉重的负担,阻碍了供电公司的良好发电,严重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保存和审计以及供电和使用的正常秩序。面对日益增长的业务风险,适应市场变化以及依法收回电费是解决电力业务风险的基本方法。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意义
1.1有助于维护民法保护所确定的公平与诚信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私人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价值补偿,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大多数双重合同的履行不是同时进行的。双方的表演时间限制也不同。一方通常有义务根据合同预先付款,并且如果在合同之后后方的财产状况恶化,这损害了第一方的要求的实现,则强迫一方先行履行有悖于公平和诚实。这是一个信用行为原则。该法律规定了不安抗辩制度的权利,以追求最基本的公平与诚信法律精神,而不安抗辩的行使则有助于维护民法所承认的公平与诚信原则。
1.2为了减轻市场竞争的风险,必须采取法律措施,例如动摇辩护。
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快速的交易速度和交易类型的多样化等原因,并非所有合同都得到了充分执行,并且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也无法实现。目前,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合同履行情况非常低。有些人在合同订立时有执行的能力,而在合同订立时丧失了执行的能力。有些人没有能力在订立合同时履行职责,但他们隐藏了这种情况。这些原因侵犯了合同一方的合法权利,甚至在合同欺诈的情况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在防止这些不良情况的发生和减少由它们造成的损害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
1.3当前的电力运营中充满着阻碍充分执行电力供应和使用合同的各种风险,因此,根据法律法规及时采取不安全的防御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1.3.1付款规则“先用电,后付费”使电力运营面临一定的风险。
电力是一种同时生产,供应和销售的特殊产品,很难存储。“先用电,后付费”是中国电力商品交易中的一贯习惯。对于供电公司来说,供电企业将要承担客户用电后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
1.3.2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生存会增加电源管理的风险因素。
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一些公司已经使单一产品,落后的技术,混乱的管理以及陈旧的设备不利于市场竞争,甚至破产,从而影响了正常的电费回收和增大了风险系数。
1.3.3随着电费单存放系统的终止,售电的风险增加了。
电费单存放系统的实施在确保电费回收和减少电费损失方面发挥了作用。1999年底,为纠正行业不健康趋势,减轻企业负担,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取消了已有10余年的电费缴纳制度,加大了售电的经营风险。面对收取电费的前所未有的困境,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风险的最有效方法是基于现实,有针对性,并充分利用合法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1.3.4采取不安抗辩权来防止对电力行业的风险不仅必不可少,而且可行。
及时采取不安抗辩权,可以提高客户对电力作为商品的认识,指导客户依法足额按时支付电费,并提高对电力行业合规,合规和使用的意识。它有助于改善和提高公司的适应性。市场的力量将提高电费的回收率,有助于消除电力运营的风险,并且必将促进依法治理企业和电力的过程。
2在电力经营中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途径
2.1中止供用电合同履行,要求提供适当担保。
如果具有实际履行义务的供电公司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则可以充分考虑到客户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实际的电力运行情况,并且电力用户每月应阅读并结算电表2-3次。您可以。客户必须在每次用电之前提供15或10天的保修(2米读数为15天,3米读数为10天)。可以以15天或10天的电费预付款形式提供保修(此处提到的预付电费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金)。与预付电费单相对应的电量用完后,当前电费将被预付电费抵销。我们为下一级用电量提供电费保证。
例如,水泥厂2000年9月的合同期即将结束。当时,工厂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拖欠电费20万元以上,收电费的风险大大增加。一家供电公司正在处理该厂的630kVA变压器的调试。在更改用电业务时,尤其要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68和69条的规定,严格遵守《供电营业规则》和《合同法》,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并及时通知和要求用户。解决拖欠电费的问题2.供电公司已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条件。从现在开始,抄表每月要计费三次。在激活之前,必须支付10天的电费作为担保。如果未提前付款,则将按照法律程序关闭电源,因为供电公司已依法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在合同期结束时收集并设置工厂的电费为零。
此外,如果满足行使不稳定辩护的法律条件,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根据欠款情况要求欠帐单位为所欠电费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
2.2终止供电合同
如上所述,供电公司已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和证明行使不安全防卫权的义务,并在电力用户恢复性能或提供担保之前,根据合同中止了供电合同,有权停止供电。电力用户恢复性能或提供保修后,不安抗辩权将被删除,并且电力供应商必须恢复履行电力供应合同并继续按照约定供电。如果电力用户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恢复性能的前提下无法消除障碍,则电力供应商可以终止电力供应合同。
如果该制造厂由于市场变化,政策调整,运营中断等因素而遭受严重损失,则它无法维持正常运营,濒临破产,并且欠电费超过5000元。供电公司立即采取不安抗辩权,并通知用户。此后,终止对该厂的电力供应合同的履行,停止了对电厂的电力供应并需要足够的保修,但该电厂欠下了巨额债务,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并且该电厂,没有地面固定装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是一切。他收取了贷款并将其存入商业银行。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债务纠纷案的程序中也没收了超过10吨的棉花,准备拍卖以执行民事判决。工厂无法为此找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电力供应商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终止与电厂的电力供应合同,以避免增加电力损耗。
3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律确立了一种不安抗辩权,以在双边合同中为双方的利益谋求公平,并保护支付第一笔款项的一方不受损害。同时,它还会考虑另一方,并对不安的律师承担以下义务:应特别注意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3.1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前应立即告知双方中止履约的原因和恢复履约的条件,并努力防止合同终止。
3.2另一方必须提供足够的保修并恢复性能。“适当的担保”是指在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即担保人具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的责任,担保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责任。
3.3具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并且必须出示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的表现将受到严重损害,并且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具有无担保抗辩权的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防止对该权利的滥用。
4结论
未来5-10年将是中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时期,市场在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中的根本作用将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将充满机遇和挑战。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律经济。电力供应商应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并运用电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应对经营风险,促进电力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
[2]梁慧星,《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3]王利明,《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
[4]徐杰,赵景文,《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