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

发表时间:2020/10/12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6期   作者:曹阳
[导读] 摘要: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的深入发展,有必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
        彰武县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省阜新市  123200
        摘要: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的深入发展,有必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的建设有政治支持的条件、现实基础和制度铺垫。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建设,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基础,坚持党的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扬民主。应完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生态环境部及其区域检查员等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的主要制度,并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有权检查、处置、请求协助、指派、审查检查员的情况、要求问责和提出建议。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形式
        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和事项范围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
        从督察员问责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的目标似乎在扩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乡镇护林员和乡镇环保机构环保专员由督察员负责。这对督促基层干部履行职责有一定的意义,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制度设计是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因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在党,要抓少数骨干。如果督察员过多地聚集在基层行政人员中,不仅会分散督察员的精力,还会偏离生态环保督察员“监督政府”、“党政共担责任”的职能机制,甚至可能导致“督察员不负责,不负责者负责”的相反局面。因此,承担环境保护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基层执法人员,应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的范围,并予以高度重视。
        2、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事项范围
        “环境保护检查员不仅要检查人,还要检查东西。未能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是一个“问题”,而未能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是一个“人”的问题[28]。从实践角度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督察包括: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大气十大”、“水十大”、“土十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处理;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实践证明,上述范围基本合理,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的工作范围原则上可以确定为: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 为了避免“刮眉毛、刮胡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范围有三个区别:一是不同地区的监督范围不同。在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区分不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范围和重点。例如,在生态脆弱的西北省份,应该强调生态系统的维护和恢复。在我国西南石漠化严重的地区,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应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第二,不同被检查对象的检查项目范围是有区别的。建议借鉴《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制度经验,划分不同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事项范围。第三,不同监督形式下的事项范围应区别对待。对于集中监管来说,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打赢污染防治的战斗上,全面系统地实施监管。 “回头看”检查人员应对集中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检查人员应密切关注特殊事项和特殊人员,开展“点对点”检查。正常的检查员专注于日常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并主要依靠威慑来发挥作用。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形式和程序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形式
        应规定多元化的监督形式,发挥集中监督、“回望”监督、专项监督和常态监督的结合作用。
        (1)集中监管 「对环境保护督察来说,最重要的是务实和务实。要不断改进和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提高监督质量”[29]。集中监管是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主要形式,但人们也表达了“一阵风”等担忧。为此,一方面要明确最权威的监督形式,保持集中监督的权威性和持久性;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形式主义的问题,如浪费能源和"一刀切"的反应过度密集的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有必要设定间隔集中检查,如三年。

集中督察员应当对督察员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决策、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但检查人员不应扩大,也不承担具体案件,也不处理当地的具体问题。
        (2)“回顾”检查员 “回头看”督察是对集中督察的重要补充,可以防止生态环境问题的反弹,巩固和提高集中督察的效果。“回顾”检查人员应检查集中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并着重对检查人员的无效整改,特别是在生态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如“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敷衍整改”,并结束“变脸”污染控制[20]。原则上,“回头看”检查人员应由原集中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检查,以提高专项检查人员的素质和效率。
        (3)特别检查员 稽察特派员要特别注意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针对特殊问题、特殊对象甚至特殊事项进行稽察,找出具体问题背后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和实施责任。特别监察员具有灵活性强、程序相对简单的优点,是对集中监察员的重要补充。专项检查完成后,也可以实施“回头看”检查。无论是集中督察员、“回头看”督察员,还是专项督察员,都应当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批准,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的名义,以督察员的方式进行督察。
        2、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程序
        根据目前的实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和执行、督察意见和整改、督察结束、督察后处理等。除了普通视察员之外,不同形式的视察员都有这些程序性要素,尽管它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复杂程度不同。
        (1)检查员的准备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应当根据需要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小组,并确定其成员和督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组在开展工作前,应充分了解被检查场所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2)派驻和指挥的检查员 督学组进入被检查场所后,应当将督学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和职责告知被检查场所的党委和政府,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方法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检查组有权进行调查、采取临时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和分配相关案件。
        (3)监督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 调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当将督查组的意见发送被检查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被检查场所的党委、政府应当根据检查人员的意见,制定检查人员整改计划,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整改。
        (4)检查员结束 督察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交办情况、整改情况等情况,对被检查对象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形成督察组审查报告,并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报告,由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
        (5)检查员的后处理 一方面,被检查的场所应根据公众检查报告进行整改;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检查组有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移交。将涉嫌违纪的领导干部的线索和作风移交有关纪检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员的意见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任免和晋升的部分,应当移交组织部门;其他问题应移交有关单位。
        结语:在全面总结第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经验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巩固生态环保督察的成果,促进生态环保督察的深入发展。要牢牢把握“监督政治”、“与党政共担责任”的“牛鼻子”,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要坚决破除“督察妨碍经济、影响民生”的错误观念,严禁对生态环保督察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有必要澄清监察局的权力,维护监察员的权威,但也不可能赋予监察局完全属于司法机关和纪律检查监督机关的权力。建设生态文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如何实现生态环保监察员的常态化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1]顾仲阳 .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N]. 人民日报,2018-05-20(01).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