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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明确建设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义务和范围,突出重点区域,注重自然修复,强化监管监测,创新体制机制,将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引向深入,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推荐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管理体系
1、背景介绍
水土保持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将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并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要以“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落实工作十分重要。十九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战略部署,已将水土保持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
2015年5月12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中,首次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放”即简政放权,“管”即放管结合,“服”即优化服务。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为进一步落实各环节的水土保持责任,应明确建设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2、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生产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责任的主体负责单位。
应由建设单位成立项目水土保持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相关工作的领导、管理和落实,并积极配合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咨询、监理和监测单位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同时,加强对沿线居民水土保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对水土保持基本国策的认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使项目实施真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项目水土保持状况的监督,对监测、监理单位、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及时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建设单位应尽快委托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确保在工程正式开工时,监测监理单位能进场进行监测监理工作,为项目的水土流失监控和水土保持验收提供基础资料。
3、设计单位
根据水利部2019年颁布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要求,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设计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确保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落实到建设项目建设中,切实发挥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防护效用。
此外,应要求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核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投资中,保障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相关经费。
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明确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分区、分期布置水土流失防止措施体系,详细介绍应实施的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以及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要求。
4、咨询单位
咨询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省市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在水土流失各个环节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为项目下一步设计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布局提供技术参考与要求,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批复,提供科学的指导依据,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方案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为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提供参考依据,从水土保持角度给出建设项目可实施性的相关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若其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5、监理单位
根据水利部2019年颁布的《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中要求,若主体工程需开展监理工作的建设项目,要求其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同步开展水保施工监理。
监理应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其水土保持责任。组织施工图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经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组织的落实情况,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监理日记、月报和年报等多种形式开展记录工作,记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相关资金的使用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以及有价值的经验等,以便全面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
监理应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项目交工验收后,监理应及时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作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之一。
6、监测单位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明确监测范围、监测时段,采用水土流失简易观测场、侵蚀沟体积量测法、沉沙池监测法、调查监测法和巡查法等监测方法对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措施开展监测。
根据水利部2020年颁布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水土保持监测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情况,在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成果中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建设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公开,监测成果同时还将作为施工结束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7、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其中应对水土保持采用专章说明,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及施工图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逐条说明,做到监管全面,监理到场,责任到人。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负责。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有水土保持专业知识的相关技术人员,详熟各类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的具体技术要求。
施工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在其防治范围内发生水土流失,避免对其范围外的土地进行扰动、破坏地表植被,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水土流失现象或水土流失重大隐患时,要及时联系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计,反馈信息,尽早确定有效应对方案,尽早解决问题。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要求,规范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需开展设计变更,应及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沟通,依据程序开展变更或补充设计,并经负责部门批准后,再开展下一步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后期水土保持措施的建设落实,同时也要注重临时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
要注意对施工征地范围以外土地的保护,严禁超越红线,不得扰动、占压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面积。
8、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未能达到水土保持相关法规、技术要求的项目,应提出针对性建议及时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
9、小结
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水土流失责任、义务和范围,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进行全过程管控,有效地控制因项目建设所产生的水土流失,并最大程度减小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充分发挥“控流速、减泥沙、蓄水流、削洪峰、优植物、净水质”等城市水保的生态服务功能,加强水土保持对城市生态文明、海绵城市建设的服务功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