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
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 河南 南阳 473000
摘要: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使得我国的家事审判向着新的方向演化,其中财产的归属、双方债务分担、遗产继承等问题占据了家事审判事件中的较大比例。为了能够保障无效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文中对于无效婚姻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无效婚姻;财产纠纷;问题;探析
引言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男女双方的婚姻满足法律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应,婚姻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在生活中若男女双方的婚姻不合法,那么双方是无法获得婚姻法中的权利,也就不存在什么婚姻自由。虽然许多人在婚前有同居行为并且为着共同的生活目标努力,但多数以分手结束,而结束之后的财产纠问题也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随着此类问题的普遍化,立法者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帮助双方用正确的方式解决财产纠纷。
1 无效婚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及处理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婚姻就开始被法律所约束。恩格斯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若是婚并非家庭的核心,那么就会如同朋友一般不再是立法的对象。”统治阶层为了能够维持中、低层阶级家庭的稳定性,针对婚姻制定了各种条件,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婚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夫妻的关系也会被社会所认可。从深层次的角度来看,婚姻关系不是单一性的,而是由不同的关系构成,即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注意,这两种关系并没有附带经济内容的权利与相关的义务,而且人身关系对财产关系有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一旦夫妻之间失去人身关系或者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财产关系也随之而变化或者失去。例如夫妻双方的婚姻并非自愿的;婚姻内有一方与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婚姻前夫妻一方患有禁婚病症;夫妻为近亲关系等等,这些形式的婚姻无效且不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有些夫妻虽然是无效婚姻,而双方在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中也具备了事实上的财产关系,但由于婚姻不具备有效性,所以双方的财产关系也不能以婚内财产对待。为了避免出现无效婚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夫妻双方可选择约定财产制。该项制定是针对同居者的共同生活时期双方生活与财产的划分约定。那么如果出现夫妻财产纠纷时,法院会在尊重双方自由的同时,按照夫妻双方的事先制定好的财产约定进行处理[1]。如果同居期内出现了继承行为(一方遗产赠予另一方),那么接受继承行为的一方就具备了财产处理权。若是同居阶段双方的财产发生了增值,则增值出的财产就要按照合伙人的行为进行判定。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同导与合伙的财产有共同性,两者的内在原理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同居双方可以用合伙人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进行划分,若合伙人间的关系不存在那么就要按照协议划分,或者采用双方协商的方式完成财产分配行为。
2 无效婚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及处理
夫妻双方如果要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通常会因为债务问题而发生矛盾。若债务问题是在无效婚姻期间产生的,就算是婚姻关系解除也要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时期产生债务问题,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国内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同居关系一旦成立,那么同居双方就必须对第三方债务有承担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针对同居过程中出现的债务问题都是以财产制度为基础,对于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并没有着重强调。
还有一些专家认为人身关系会因为婚姻而发生变化,如果同居双方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发生债务问题,就会以默认、无差别的方式对待同居双方产生的共同债务。因此在产生债务问题时,第三方和同居者之间如果未能签约则债务就不能让同居双方担责,而是要以个人的方式处理债务问题。除此之外,同居双方在共同相处时的人身关系较为自由,但是双方共同的财产关系仍然保持不变状态。若同居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例如家庭或者情感等)形成债务,那么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也就是说同居双方都要在债务上承担应有的责任。因此在无效婚姻被解除时,就要及时地把同居双方的债务问题理清楚并做好债务分配,以此来保障无效婚姻中弱势的一方。其次,把无效婚姻在同居阶段中出现债务问题的责任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化分责与担责。同居双方在发生债务问题时,都有权力把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分清楚,由其中一方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要由本人承担。同居双方在同居时可按照以下的方式确认债务担责的范围:首先,双方在同居前其中一方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行为造成债务问题的,就是以个人债务的方式担责;第三,若是通过同居双方中一方的遗嘱或合同形成的债务,则要由同居关系的另一方担责,若是把这种债务纳入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上,对于另一方而言并不公平。男女双方在保持同居关系时的债务,不管是个人原因所产生的债务,抑或者同居双方一同产生的债务,要由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同居双方中只要有一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债务是由另一方的个人行为所造成,则债务就不会产生连带关系,由当事方单方担责[2]。
3 无效婚姻遗产继承问题与处理方法
按照我国传统的继承权特点来看,能够享有继承权的原因是继承者的身份是合法的。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合法身份只包括配偶和有血缘关系的继承人,无效婚姻同居的一方是没有继承资格的。但是从其他角度来看,如果无效婚姻中双方的遗产继承权是具备法律效应的,就要为无效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给予一定的保障,也能够维持社会和谐与安定。我国对于财产继承权的定性上,首先强调继承一方的身份要合法,而在无效的婚姻行为里,同居双方的身份都是不合法的,是无法享有继承权的。而从世俗的角度来看,人们通常会认为同居双方财产是具有继承权的可以继承对方的财产。那么在无效婚姻里的同居双方是否应拥有财产继承权呢?首先,要对无效婚姻的双方继承关系进行确认,确认之后予以认同。这样做的原因是同居双方的继承权并没有和继承权的基本法相冲突。不管是在国内或者在国外,只要同居双方有同居关系,都会把死亡一方的部分遗产交由依靠其生活的亲属,随后再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合法地分配。但依据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保机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健全,当同居双方中的一方死亡时,就要把死者的财产分割一部分交由另一方继承,为其提供基础的生活保障。以法律的视角来看,同居双方虽没有具备法的继承权,但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并且在同居生活中有坚持履行相互照顾、相到抚养的义务,那么具有同居关系的另一方就应享有死亡一方的合法继承权[3]。
结语:
综上所述,要想保障无效婚姻中当事人的权利,除了要提高双方的法律意识之外,还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分担、遗产继承等问题,双方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协商并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障社会与家庭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泽珊. 违法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法律问题分析[J]. 法制与社会, 2020, 000(013):53-54.
[2]李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相关问题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8(07):44-46.
[3]罗正环. 论无效婚姻的财产制度[J]. 人民司法(应用), 2018(13):79-83.
本文作者从事律师20余年,以个人经验分享给大家。
作者简介:张瑞,1968年6月1O日岀生,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本科学历,任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