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旭
北京爱迪学校 北京 100018
摘要:野生动物作为全世界乃至全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生态环境组建,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支持和作用。 本文首先介绍了现阶段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区分了政府对于国家公园,国家自然保护区,私人保护区的意见以及运营模式。其次,结合肯尼亚以及部分国际政策指出了政策和政治影响的重要性。接着,将保护野生动物时发生过的特殊事件进行了整理,结合私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意见进行了完善,并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调整进行了评析。最后,确认了肯尼亚国内政策的效果以及目前需要保护区面临的相关难题。
关键词:野生动物,肯尼亚,国家公园,《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一、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介绍
(一)保护区类型介绍
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分为三种地区,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国家自然保护区(National Reserve),以及私人保护区(Conservancy),这三种保护区有着不同的运营模式。肯尼亚野生动物服务局(KWS)负责其中的23个陆地国家公园,28个陆地国家保护区,4个海洋国家公园,6个海洋国家保护区和4个国家保护区,约共占肯尼亚8%的国土面积。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区别为:在公园里,自然资源得到了完全的保护,唯一允许的活动是旅游以及科学研究。而另一方面在保护区里,人类活动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被允许。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海洋保护区捕鱼或在陆地保护区收集木柴等。另外,肯尼亚有很多野生动物生活在保护区之外,因为大部分保护区都没有被栅栏完全围起来,因此野生动物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段会进出这些地区,寻找牧草和水源。而私人野生动物保护区独立在以上这两种之外,目前,肯尼亚共有160个自然保护区,占地600多万公顷,约占肯尼亚国土面积的11%。并且为70多万户人家提供了直接的福利,为4500多人提供了直接的就业机会。
其中一部分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区与其他国家接壤,例如马赛马拉国家公园横跨肯尼亚与坦桑尼亚,根据本文作者对当地马赛人的采访,这件事并没有对他们造成很大的影响,并且公园内部的巡逻人员不会因此特意的避开两国边境线,在他们的印象里两国之间并没有明显意见。但有时游客可能会因为缺少了解而被罚款或者被警告。[1. Kenya Wildlife Service. Overview of Kenya Wild life Service. Accessed 18 October 2019 http://kws.go.ke/content/overview-0]
(二)肯尼亚自然保护区运营现状
大多数肯尼亚私人保护区都由非政府组织成立,当地政府在保护区建立之初并没有发表任何的看法和观点。至今,肯尼亚政府没有任何对私人保护区的经济支持,并且政府要求私人保护区作为非政府组织需要向政府交15%的收入所得税。保护区的注册和认证需要资金支持和足够的土地面积,而且并不是所有保护区在建立之初都有大量的野生动物,例如索山布私人保护区拥有48000英亩的占地面积,当中的罗氏长颈鹿来自纳库鲁国家公园和邻国苏丹,由非洲濒危野生动物基金会与肯尼亚野生动物服务局协调并联系保护区。而最终野生动物保护权仍归属于服务局。肯尼亚野生动物服务局并没有对保护区的直接管理关系,但会在野生动物迁徙以及事故处理上有所关联。
根据采访肯尼亚索山布私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Tonny Kipuru说:“保护区的运营支出主要体现在围栏修理,保护区内部员工工资,动物观测费用,以及来到保护区的科学家和医生的费用,唐纳德·特朗普上任美国总统之前,美国非政府组织有野生动物私人保护区极大的资金支持,并且这笔资金会直接传递给保护区,中间无任何组织机构过度。但在此之后,保护区资金支持明显减少,对保护区的日常运营工作造成了不少的影响。由于肯尼亚政府对私人保护区没有任何经济支持,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家畜养殖,旅游收入以及相关组织支持。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民间捐赠,大多数都是相机,机动车以及一些基础设施。”
2018年4月,欧盟驻坦桑尼亚和东非共同体代表团,以及欧盟驻肯尼亚代表团、坦桑尼亚野生动物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旅游部共同启动了跨境野生动物保护项目,整个方案的财政窗口超过3000万欧元[ Some rville sustainable conservation.(2018). Africa wildlife and conservation news, East Africa, elephants, lions. Accessed 20 October 2019 https://africasustainableconservation.com/2018/04/13/tanzania-and-kenya-to-spend-s85bn-fro m-eu-on-cross-border-wildlife-projects/ ],这样的例子还不止这一次,即便一些政府并没有给本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过多的财政补助,但国际组织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让公众重视野保,他们确确实实让野生动物保护区得到了帮助。
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条例与政策
(一). 肯尼亚国内法律条例《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
目前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政策主要参照《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其中刑罚分为两类,具体刑罚和一般刑罚。
1.其中具体刑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被判定在国家公园狩猎任何动物的人将被处以5000肯尼亚先令(约58美元)至20000肯尼亚先令(约232美元)的罚款和 / 或6个月至3年的监禁。
(2)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条款而经营经销商业务的罪行。 被判定犯有这一罪行的人将被处以最高20000肯尼亚先令的罚款和 / 或最高5年的监禁。违法转让狩猎战利品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以10000肯尼亚先令的罚款和/或一年监禁。
(3)对捕杀濒危动物处以无期徒刑或20万美元罚款;
2.而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WCMA 规定了四类一般处罚:
(4)首先,涉及受保护动物管制法附表一第一部分所列动物(大象、豹、狮子或犀牛)或该动物的战利品的违法行为 最高可处4万先令(约合464美元)的罚款和 / 或高达10年的监禁。
(5)其次,如果违法行为涉及第一附表第二部分所列的动物(邦戈、网纹长颈鹿、罗氏长颈鹿、肯尼亚人造动物、大捻角羚、疣猴属、大羚羊、大羚羊、大耳羚、大羚羊或大羚羊斑马)或该动物的战利品,适用的惩罚相对较轻,最高罚款20000英镑(约合232美元)和 / 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
(6)适用于没收罪的刑罚有两种。 上述两类罪行中没有包括的没收罪行可处
以15000先令(174美元)的罚款和/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此外,除非法院另有决定,否则行为人将没收犯罪所涉的工具和犯罪的成果。
(7)第四类刑罚适用于所有其他罪行,最高罚款1000肯尼亚先令(约11美元)和 / 或6个月监禁。
[ Kenya law. Laws of Kenya.《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No. 47 of 2013)》. Accessed 22 March 2020.
http://kenyalaw.org/kl/fileadmin/pdfdownloads/Acts/WildlifeConservationandManagementA ctCap376_2_.pdf
]
肯尼亚2011年至2015年与野生动物犯罪相关人员,包括海关抓捕的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的人,这一数据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在2017年,其统计数量从2015年的1188人上升至了2017年的1401人,而野生动物的次数却一直在缓慢下滑,从其中可以发现,目前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方面需要重视的不只是偷猎者,野生动物贸易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重视,而且,偷猎的本质目的还是建立在了贸易的基础上,如果可以从源头推广政策,也会是保护野生动物的一种方式。
(二)CITES调整对肯尼亚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
CITES中文全名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CITES是一个政府之间的国际贸易公约,于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确保物种的国际贸易不威胁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CITES通过许可证制度来控制物种的国际贸易。依据保护程度的需要,CITES将物种列入三个附录之一:
附录Ⅰ:濒临灭绝的物种,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科研交换、繁殖研究等)才允许其标本的贸易。
附录Ⅱ:不一定临近灭绝的物种,但贸易必须受到控制以避免对其生存不利。?
附录Ⅲ:至少有一个缔约方提出要求其他缔约方予以协助控制贸易的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机构介绍,机构简介.
http://www.cites.org.cn/jgjs/jgjj/
]
随着CITES的第18次缔约方大会(CITES CoP18)落幕,以及其中ICCWC将《世界野生动物犯罪报告》第二版的初步调查结果公布后,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并在应对野生动物犯罪措施,打击野生动物犯罪集团等方面与各国达成共识,这也使原先不同的应对方案与政策将在一定程度上达成统一。
2019年12月,非洲野生动物基金会(African wildlife foundation)号召增加CITES以及其他政策的保护力度,而在CITES的最近的一次大会中,长颈鹿被调整至附录Ⅱ,并且修正了大部分关于非洲大象的贸易政策,同样来自根据对肯尼亚索山布保护区管理人员Tonny的采访,他认为:“CITES相对于其他的国内政策与机构,确实对保护区帮助更大,而也主要体现在保护区内部相对珍惜的野生动物会更被野生动物服务局所重视,在野生动物贸易被控制的同时保护区也会受到更多的经济以及技术上的支持。”
在CITES CoP18上部分条款修改之时,其中一部分有关野生动物贸易的方案已经涉及到了数字领域,将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开发CITES电子许可证的联合工作,可以利用电子风险管理等科技手段达成更加有效率的贸易管控,这刚好与肯尼亚目前所面临的的问题相对应,野生动物保护区内部所造成的的非法贸易导致了很难管控的结果,因此,在加以利用这一方面的政策可以使更加有效的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方案的制定。
CITES独特的制度设置让大部分肯尼亚自然保护区在给予它们生存环境的同时也将贸易控制放到了首位,例如长颈鹿的调整很大程度上让索山布自然保护区中的罗斯柴尔德长颈鹿得到了保护,但由于有时无法完全贴切实际情况,造成了包括肯尼亚在内的一些国家由于经济问题无法完全施行条款方案,比如前文提到的CITES电子许可证,虽然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方案的制定,但由于此类原因,一些科技手段需要更长时间的发展才能够实施。这是目前CITES的弊端之一。
另外,根据CITES第14条规定,缔约国针对在附录I,II,III中的物种在贸易以及运输等方面可以采用更加严格的国家内部保护措施,在长颈鹿,非洲大象等在肯尼亚的野生动物被加强保护后,肯尼亚政府可以考虑对《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进行公众普及,这是CITES在调整条款的同时可以直接对野生动物保护区进行帮助的方式,并且相对其他国际条例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三.总结与建议
根据2014-2017年肯尼亚野生动物年报,各类野生动物的下降比例在这几年来已经下降了大约30%,结合肯尼亚相关国内保护条例,具体且严厉的惩罚给予了野生动物强力的保障,同时也在保护野生动物这一方面迈出了强有力的一步。肯尼亚严厉并清晰的条款值得世界上每一个有此类问题的国家借鉴。
即便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肯尼亚私人保护区还是处于一个不是很自在的时期,而最大的原因应该在于政府的一个“放任”的态度无法实际去改善肯尼亚保护区的状况。虽然国家目前的经济状况无法支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如果相对减少一部分保护区的税率并提供更多的人力支持应该会让监管和政策实施更加容易。
作为拥有野生动物的较多的非洲大国之一,肯尼亚政府的态度已经显而易见,国际政策的改变也意味着未来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的正确方向以及国际上统一的意见。希望肯尼亚在更好的运营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同时能够推广国内政策,并增加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更希望在以后可以看见更多濒危动物可以收到国际政策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管哲, 2018.《CITES的履约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页13-14,29-3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 机构介绍,机构简介.
3.ITV. Anger over elephant killings. Accessed 22 October 2019
4.Some rville sustainable conservation.(2018). Africa wildlife and conservation news, East Africa, elephants, lions. Accessed 20 October 2019
5.Independent. World News. Accessed 22 October 2019
6.The Weather Chanel. Missouri Deer Poacher Ordered to Watch 'Bambi' Every Month of His Prison Sentence. Accessed 20 March 2020
7.Kaziranga national park. Poachers Dawn Kaziranga Again: Forest Officials Shot Poacher Down But Failed to Save the Rhino. Accessed 18 March 2020
8.Kenya Wildlife Service. Overview of Kenya Wild life Service. Accessed 18 October 2019
9.Kenya Wildlife Service.《Kenya Wildlife Annual Report 2015》. Accessed 21 March 2020
10.Kenya Wildlife Service.《Kenya Wildlife Annual Report 2017》. Accessed 22 March 2020
11.Kenya law. Laws of Kenya.《WILDLIF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No. 47 of 2013)》. Accessed 22 March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