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志云 韩助君
吉安市烟草公司永丰分公司 江西永丰 3315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涉烟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与传统的涉烟犯罪行为相比,其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成本低、覆盖面广等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便捷的,却给烟草专卖打假打非 工作织出了一张难破之网。本文就其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浅析如何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其进行有效的网络监管,从而提高专卖管理工作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互联网涉烟;监管
引言
烟草行业对我国财政收入起到重大作用,其稳定发展对国计民生意义非凡。近年来,在“互联网+”的大潮下,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规范烟草销售的管理,2017年5月国家烟草局出台了《烟草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划》,文件明确提出烟草行业在“互联网+”模式下的原则、目标以及行业规范[1]。
随着网络的发达,互联网在烟草市场也日益繁荣,相比传统交易,互联网交易成本更低,空间和时间更为自由。但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非法交易提供了温床。近年来,互联网销售成为涉烟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尽管目前大部分违法的互联网烟草销售涉及的金额都不太大,但是仍然会一定程度地侵害国家利益,而且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互联网销售假烟,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2]。目前,对于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的行为都是按照查获假烟的金额定性,一些不法分子销售金额不大,只能对其采取缴纳一定罚金的行政处罚,而非法销售烟草又利润巨大,因此很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导致该现象层出不穷。本文概括了目前互联网在烟草行业进行非法销售的手段和方式,同时也讲解针对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局打击非法销售的措施和决心,为国家烟草行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贡献。
1 我国互联网烟草非法销售形式
互联网交易双方不需要见面,采用电子货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接触面更广,难以监管,一些非法销售烟草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网络这一特点。目前,互联网非法销售烟草的规模正在扩大,对正规的卷烟交易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常见的销售形式如下:
1.1固定网页类
固定网页类这种销售方式以黄页为雏形,页面通常较为简单,销售烟草的链接做的也很隐蔽。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先建一个合法的销售网站,但是网站的目录里会有“烟草”相关分类,甚至光明正大出现“国外香烟代购”、“卷烟销售”等非法字眼。这些网站大多打着“某某烟草公司”的旗号蒙骗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为正规烟草公司的网站。这些互联网平台对网站审核也非常不严谨,流于形式,纵容非法网站。
一些违法分子还会采取租用服务器,建立独立域名的方式。这些网站往往规模较大,拥有客服人员,客户还可以通过线上聊天软件咨询和交易。这些网站只销售香烟,是我国明令禁止的网站。为了躲避国内法律制裁,这些网站服务器往往在国外,客户群体主要是国内消费者。一些非法卷烟销售网站的建立者还会买通搜索引擎,便于客户搜到其网站。固定网页类的销售途径容易吸引客户,更难以监管,因此层出不穷。
1.2网络商铺类
一些非法的烟草销售活动借用电商平台,也就是网络店铺,尽管网络商铺在商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售卖卷烟的网店没有经营许可证,是非法经营。目前,销售卷烟的平台大多在综合性购物网站,如亚马逊、淘宝等,这类网站一般规模较大,有成熟的客服和物流系统,集团旗下的其他分站网店也有设立店铺销售卷烟的情况。
自2009年底以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了信息和工作情况通报合作机制,与国内多个大型网站的负责人召开会议,监督互联网行业加强监管,杜绝非法网络商业活动,但是收效甚微。
例如,淘宝网在《商品发布管理办法》的第19条中提出,禁止上架商品出现烟草相关的文字,图样不能为香烟或其包装。然而实际上,淘宝对卷烟销售的监督作用非常小。很多非法售卖卷烟的商家都通过淘宝或其它购物平台,打着销售其它商品的名义销售卷烟,还有一些商家为了躲避对非法词汇的监察,将关键词设为“火因”、“专供”、“军供”,所以网络平台上仍然可以搜到贩卖卷烟的网店。在己查处的互联网与烟草有关的违法案件中有一案例,店铺没有发布卷烟相关的商品,主营通信设备,但是店铺公告中有贩卖、代购卷烟的消息。另外,一些店铺打着烟标收藏的旗号非法出售卷烟。
1.3自媒体类
自媒体是一种新式的非法售烟方式,因为传播范围广、发布不需要审核、发布速度快等特点,这种售烟方式更为流行,其监管难度更大。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社交软件、小视频软件、直播平台等网络平台贩卖卷烟,也成为自媒体类。这种销售模式有的采取打广告的方式,有的一对一精准推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通过物流邮寄商品。自媒体售烟不需要电脑,技术门槛更底,也吸引了很多非法售烟的商家。自媒体售烟的交易网络复杂,一个人可以掌握多个账号,而且账号主人的真实身份比较难追查,同时,自媒体售烟的商家和顾客往往是一对一的少量交易,信息可以随时发布和删除,在海量的网络数据非常难监管。在资金结算时,大多使用网络付款,一些不法分子使用虚假的账户,也会大大增加追查的难度。再次,自媒体平台的卷烟交易大多采用快递的物流方式,审查不严,一些不法分子会对卷烟进行外表伪装。最后,自媒体售烟的地点更为自由,很多商家的地址不固定,各地区在监管工作上难以划分责任,对不法分子的抓捕难度也更大。
2 打击互联网涉烟犯罪行为的难点分析
2.1监管部门协调难。
监管互联网卷烟销售涉及到多个部门:一是负责烟草专卖的部门,卷烟属于烟草专卖品,互联网卷烟销售自然要由该行政部门监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于互联网售烟属于经营行为,而且带有广告宣传的性质,同时《烟草专卖法》规定,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类商品的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这些均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三是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是信息网络,通信管理部门要对网络售烟行为进行监管。四是公安等司法部门,互联网售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要由公安部门介入。多个部门形成了监管链条,但实际上每个部门只履行自己的职责,呈现“九龙治水”的格局。卷烟等烟草专卖品应由烟草专卖部门主要监管,但是很少有权力和措施制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处罚无许可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但是对烟草经营的监管权力不大;互联网信息具备多样性、隐蔽性、更新快、易删除等特点,因此通信管理部门发现互联网非法售烟信息时,也难以及时和公安部门沟通,错过了打击不法分子的机会。综上,尽管多个部门共同监管互联网网络售烟行为,但是监管效果仍然不是很好。
2.2互联网售烟规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阶段,禁止互联网销售卷烟更多是一种法理上的推断和道义上的批判,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背景下造成相关职权机关履职上的犹豫[3]。当前,只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明文提出禁止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指引着各部门打击互联网售烟 [4]。从法律位阶来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没有明确禁止互联网售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因此无权制定缩减他人的收益,增加他人义务的条款。《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虽然指导了各部门监管互联网售烟行为,但是缺乏相应的实体规定作为实施保障,实施效果不是很明显。
2.3犯罪分子抓捕难。由于此类犯罪团伙基本都是团伙行为,利用互联网进行相互勾结,联系渠道多,方式隐蔽,上下线之间联系时间和地点不确定性, 通常是有联系网络,即便抓住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也很难确定其余同伙,很难将其一一抓捕到位。
2.4互联网犯罪调查难。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犯罪分子有隐蔽性较强,其犯罪证据的获得途径单一。而证据是行政部门执法查处违法犯罪的关键,许多网络涉烟信息中,监管人员查清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困难,很难依法取证或者证据不充分。同时,网络上信息内容的随意改动,有力的证据证明,也难以找到其违法事实,就目前的技术水平和执法力量是比较困难的。
3 对互联网烟草非法销售监管措施
3.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有法可依。实现对互联网售烟规制的有法可依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完善禁止网络售烟的相关法律。法律法规的原则是只要没有明确禁止,公民就有行动的自由,依据法的效力层阶理论[5],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的权利或者增加其责任。禁止和规范互联网卷烟交易,是对他人行为的限制,减少了他人的权利而增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需要法律明文来禁止互联网售烟。二是加钱对互联网非法售烟的制裁,对该行为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法律规则将无异于道德律条”[6]。由于立法策略,现在对互联网售烟尚没有明确的惩治措施,但是导致了法律执行的不到位。因此,对互联网非法售烟造成的结果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遏制这种行为。
3.2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形成合力监管。互联网非法售烟涉及到网络平台、烟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等多方,监管的难度也较大,这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各部门应相应国家净化互联网、打击非法售烟的趋势和要求,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建立跨部门监管的体系,互相监督,明确分工,互通信息,对互联网售烟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3.3加强打击互联网案件的典型宣传 。加大对利用互联网涉烟犯罪行为的惩治幅度,对为互联网涉烟犯罪分子提供交易平台及信息发布平台的要出台明文禁止的规定,并对其予以相应的惩治条款,使互联网运营商及相关网站经营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典型的互联网案件加大宣传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3.4提高对被确定的涉烟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互联网上的卷烟销售活动,有的虽然案值不大,但从实质上说,也是违法活动,也是会扰乱卷烟市场秩序的。 目前国家对互联网上所发生的违法犯罪大案、要案的定性和处理,大多都是以涉案金额为标准。而对不够量刑标准的犯罪活动,只能以较轻的行政处罚方式解决。这就造成那些违法人员觉得违法成本较低,冒险获得更大的利益,依然以身犯法,从而助长了不法之徒。所以处理这类违法问题,是需要深层次思考的问题,如果不从顶 层考虑,那么网络违法销售卷烟的行为很难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内仍会对国家专卖制度造成冲击。
4 结语
烟草行业对我国税收具有巨大的贡献,非法销售卷烟会对正规市场造成冲击,也会损害国家利益,而且一些不法分子销售假烟,对消费者的健康也造成威胁。因此对互联网非法销售卷烟的行为,国家应加强监管,对不法分子加大打击力度。互联网销售辐射范围广、形式隐蔽、采用电子货币交易,因此监管难度较大,需要各部门合作,制定新的监管策略。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湛中乐. 行政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3-185.
[2] 孔祥帅.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 [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15:135-136.
[3]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Protocol to Eliminate Illicit Trade in Tobacco Products;
[4] 加强监督管理 打击网络售烟——专访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司长魏树琦[N/OL]. 东方烟草报,2009-07-28[2016-09-22].
[5] 何海波. 行政诉讼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86-92.
[6] 肖光辉. 法理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4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