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欣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研究生二大队 710000
摘要:当前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要将突破口放在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属性上来,充分理清其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二者关系,从而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法律规范和工作机制,兼顾各方利益。
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公权化趋向
1.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好国防科技民用转化这篇大文章,发挥国防科技转化运用最大效益。作为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落地见效的关键环节,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正受到各界关注,成为军民融合战略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驱动力,促进军民科技融合式发展的关键一招。
近年来,国防科技创新领域成果显著,实施转化率也处于较高水平。据统计,2018 年有效专利实施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2.6%)。[1]但从全社会角度上看,对于处于引领地位的国防科技创新成果,无法顺畅地转化为民用科技,无法实现其经济价值,造成了整个社会的科研资源浪费。
只有充分认清其中的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力属性一体两面的共生关系,达到协调平衡,才能真正化解目前国防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的矛盾问题,从而促进军民科技创新的良性互动。
2.国防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
2.1知识产权的私权基础和公权化趋向
知识产权的私权基础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份子,是智力创造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法律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法律范围内某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自由支配权,若要保证该产品交易过程中规范、有序,必须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本身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保证其与市场相匹配。[2]凸显其私权属性,从功用上有利于在繁杂的市场环境中确保明晰的权益归属。
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向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来,以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私权的认定为依据,其私权本质被人们广为认同。但相比之自然权利,知识产权有着其特殊性——其由国家授权而生且关乎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宝贵的公共资源,依赖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使其有秩序的交易流通,使智力产出惠及全社会,其中体现出明显的国家意志,从这个角度上来理解,在保有私权属性的同时,知识产权也出现了公权化的趋势。随着我国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不断推进,从立法层面《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更新无不体现出国家战略需要和全民族利益,使得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愈发凸显出公权化趋向。
2.2国防知识产权具有更为特殊的公权属性
与普通知识产权相比,国防知识产权更有其特殊性。普通知识产权及公权化趋向,主要由国家授权获得,智力创造的公共利益、法律和政策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而国防知识产权则更进一步,其公共属性的特殊之处表现在:一是国防知识产权其直接目的作用于军事和国防领域,产出的是国防安全利益;二是国防知识产权的主体多为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三是国防知识产权所蕴含的利益首先是应当是国防和军事利益,其次才是潜在的市场份额。
2.3国防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不可分割
早在我国刚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之时,美国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就明确规定:向有贡献的发明者和成功进行了技术转移的联邦职员支付一定的报酬;从出售许可证获得的专利费等收入当中,至少提取10%作为补助金支付给从事发明的联邦职员(一年不得超过10万美元);政府部门在不想取得专利权时,要承认从事发明的联邦职员的发明所有权。[3]公权属性和私权属性本就是国防知识产权不可分割的两个面向。作为事关公共安全的国防知识产权,是国家战略和社会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对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一旦脱离公权属性,其所有者的利益也将得不到充分保护,同时可能引发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但是单纯的强调其公权属性,则剥夺了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源,进行二次转化实现其价值的可能,因为脱离其私权的本质,就没有了明确的归属,这对市场秩序无疑是一种不确定因素,同时也会降低创造者的积极性。
3.国防知识产权过度公权化趋向影响转化的原因分析
国防知识产权由于利益归属不明确、定密解密规范操作性差、市场适用性低等原因,转化率偏低,普遍处于“沉睡状态”,原因可总结为法律法规中体现出的公权化趋向引起的公共利益的倾斜、专有性的弱势地位和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限制。
3.1过度公权化趋向导致向公共利益倾斜
被冠以“国防”二字后,公权属性更为凸显,最直接的影响便体现在国防知识产权的定密和解密环节。2004年新的《国防专利条例》开始施行, 作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其中存在着定密严格、解密困难的问题,规定了国防专利解密的具体程序为“专利权人请求解密—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结果—报告中国专利局—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其中,专利权人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需要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程序繁琐。[4]反观定密,2014年实施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对于定密责任人的规定笼统模糊,只区分为法定责任人与指定责任人,但对二者责任权限未作规定。最关键的是,对于密级不定或存在争议的情况未作任何规定,现实操作中普遍依照“疑密从高”的指导思想执行,一切设计均优先或只考虑“公”而打破了原有的平衡,造成了目前定密解密的重重阻碍。
3.2过度公权化趋向引起国防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彰
国防利益属重大公共利益,但不能改变国防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这一事实,一系列存在于知产法律体系中的行政管理内容,为维护其专有权提供支持,而这种公权的介入也使得国防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向愈发突出。国防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主体除了由国家直接投资产生以外,还包括其他经济主体以及个人发明创造产生的能够应用于武器装备和国防建设的知识产权,但在现实中,其主体绝大部分由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构成,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自身权利的行使得不到足够的保证。《国防法》第 37 条规定,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防专利归国家所有。在国防科研合同当中一般直接规定国防科研合同产出成果归国有,对其行使权利主体一般不做规定。而国防专利条例中,虽规定可以由指定单位有偿实施,也缺乏配套规范。一系列法律规范都未能明确区分作为权利主体的创造者、单位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直接导致了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属不清,使专有权无法做到落实落细。
3.3过度公权化趋向限制了国防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实现
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社会资源,其价值不仅仅在于产出国防安全,其经济价值也不可忽视,这种价值及作用在转换之后表现得格外明显。过度的公权化趋向往往导致在创造活动之初便对其实现经济价值的功能重视不足,直接造成市场适应性较低。项目申请的专业性和目标指向均高度关注国防和军事用途,在申请知识产权之初就很少考虑民用适用性,在后期转化时难度自然很大。近年来随着军民融合的深度发展,很多军工企业在研发时开始注重民用用途,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定势思维,使得多数军工企业并不能很好的以市场需求为指向来进行整体筹划,造成军工技术并不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使其知识产权的转化极为有限,成功的例子很少,直接导致知识产权转化后未来的市场前景不明朗,产生了一定的劝退效应。
4.处理好国防知识产权公权同私权属性的关系,推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
国防知识产权蕴含知识,知识在被作为商品资源在市场上交易时,必须解决知识公共属性还是私有的问题。[5]笔者认为,做好国防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必须做好公权和私权属性间的平衡。对此有以下几条建议:一是做好利益平衡,正确认识公私权属性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在立法和公共政策中着重体现以公权控制和调节知识产权中的私权属性,在观念和操作层面将国防知识产权变为共有和私有的共同体。二是凸显国防知识产权专有权的保障,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继续修订《国防专利条例》和其他配套法律规范,合理分配使用、收益等权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三是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实现,引入专业化的国防专利价值评估机构,为实现其经济价值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侯媛媛,周晗,刘艳丽.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现状与对策[J].国防科技工业,2020(02):20-22.
[2]赵毅.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分析[J].法制博览,2019(23):259+261.
[3]左京华.美国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介绍[J].中外科技信息,1987(02):38-42.
[4]杨威,周磊.推动我国国防专利解密和转移转化对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理论版),2018(08):59-62.
[5]李芳梅,徐琤.论国防知识产权之权利属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5,28(03):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