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尔贡·麦麦提
乌什县阿合雅镇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843405
摘要:近些年,随着城乡差距的增大,国家加大力度对新农村进行建设,与此同时,农村的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在这种发展的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一些农副产品在被推广的同时,也深得大家的喜爱,另外,几乎在每个城市都可以见到模范舍。那么,专业合作社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中,也会建立属于自己的信息平台,方便大家共享信息、及时获取信息。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为农民服务,还可以给人民创造收益,可谓是一举多得。目前,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阶段,因其涉及范围广、产品种类多,所以,在其发展过程中,还会存在一系列的管理问题。本篇文章则对专业合作社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而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内容,为其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管理;问题探讨
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时,有关部门对其尤为重视,并且还加大了对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尤为有利。为了使国民经济更好的发展,有关部门越来越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就必不可少。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逐渐扩大了自己的销售规模,并逐渐和超市以及市场进行合作[1]。因此,有关部门也应做好对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工作,从而促进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一、专业合作社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1、长期缺乏法律地位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时间滞后严重,就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难以法人的身份进行交易,并且,无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该合作组织没有可遵循的统一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各种各样的组织就运营而生,从而导致合作组织的不规范性。
2、覆盖面小,未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农业组织就有十七万左右,带动了四千万个农户,但是,只占全国农户的百分之二十多,在一些省区甚至还没有合作组织。因此,就出现合作社的发展范围较小的情况。
3、发展不规范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各个地区都有着不同的称号,直到零六年以后,才统一称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另外,专业合作的组织内涵较为广泛,从一开始几个农民之间的技术交流,发展到最后,变成几千几万个农民间的技术交流[2]。一开始的合作社都是农民自己组建的,现在发展成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在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过程中,其中运行、财务机制等等,都存在着不规范等问题。
4、自律性较低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官办的居多,一般都是按照产、加、销分段设置,很难起到推动性作用,而且对于价格协调调查,保护人民利益等工作,并未充分发挥其自律性作用。
从合作社的内部来看,发生上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各个成员之间存在着年龄差异,受教育程度差异等等;第二,由于技术水平和生产成本的差异,导致成员的生产策略多样化;第三,目前,农产品市场已经发生改变,越来越呈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合作社的成员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动,不同的成员其产业链的位置也不相同;第四,一部分合作社在进行联合的过程中,实行多元化经营。从而提高合作社的实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成员的异质性;第五,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其产品也在不断的创新,因此,市场也需采用相对灵活的策略,此时如果想要对所有成员做到公平照顾,就会极为困难。
二、合作法生效后专业合作社运行的若干问题
《合作社法》在零七年的时候正式实施,从而有效促进了农民经济的合作,对发展农村经济极为有利[3]。虽然,目前该法律还未生效,但是,在与现实的研究相结合后,就不难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1、关于成员身份的认定
在《合作社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指出,所有成员都应以农民为主体,然而对于农民的身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研究认为,合作社从一开始成立时,其首批成员应由政府部门认定。按照民营、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所以,有关部门不应干预过多。对于一些新成员的进入,应由合作社自行认定,对于农民身份的界定,是以户籍来界定么?如果是,那么非城镇户口的居民是否属于农民?这些看似很简单,但在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规范中却不容回避。如果条件过于放松,就违背了法律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初衷,但如果条件过于苛刻,合作社又会失去原本的活力。因此,笔者比较倾向于职业标准对农民身份的界定,让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户籍居民入社,而户籍农民则不具备入社资格。
2、成员入社、退社自由
《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入社、退社自由,这一原则对入社农民具有保障作用。但是,其中比较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合作社成员不再交售产品,而且又不愿意退社[4]。一旦出现这样毫无贡献的成员,在退社时还能获取回报,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
3、成员账户
应为合作社的每一个成员设立账户,主要记载以下三点内容。第一,成员的出资额度;第二,将其量化为成员的公积金份额;第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合作社在工作过程中,应综合上面的记载内容,但这种方式,一般在初期较好实现。到了后期,合作社范围变大,人员增多,所需要记录的内容也随之增多,这就给合作社的管理成本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像是一些经营生鲜蔬菜的合作社,主营产品价值较低,并且单笔交易额度小,其管理成本上升,也没有任何经济效益。一般大多数农民都只看到眼前利益,一个无形的长期账,未必比及时返利有吸引力。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结合合作社的实际工作情况,使公平和效率达到平衡状态,是目前合作社急需解决的问题。
4、合作社的设立门槛
《合作社法》中规定,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机构等,均符合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5]。除了规定的一些限制外,对合作社的资金可没有要求。由此可见,合作社的门槛并不高,只要该法律生效,就有较大的发展机会,从而增加了合作社的合作数量,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其重视力度,做好引导工作。
三、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建议
对于规范合作社的管理建议,可总结为以下三点内容。第一,有关部门应注重专业合作社的个体差异,对于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有不同的规范方式。对合作社的治理、规范过程,应有充分的意识性,并保持因地制宜的管理原则。第二,合作社在管理过程中,应对某些规范做出调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合作社的发展,就应肯定合作社对农民利益的重要性。第三,在合作社管理过程中,很多意见都不能统一,因此,各个部门应完善实施细则,并在大框架下做出详细解释,从而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6]。
四、结束语
由此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经济具有促动作用。在合作社的管理过程中,应规范其管理方式,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于影, 于振波. 规范农机专业合作社管理对策及措施[J]. 农民致富之友, 2019, 602(09):135-135.
[2]王永生.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夯实农村经济发展基础[J]. 吉林农业, 2019, 446(05):52-52.
[3]刘恩胜.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J]. 农业开发与装备, 2020, 000(005):54.
[4]古丽江·依米提. 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及管理问题研究[J]. 农家科技, 2019, 000(008):244.
[5]高飞. 定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问题及改善对策研究[D]. 2020.
[6]肖胜.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模式创新研究[J]. 风景名胜, 2019(2):21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