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储存场所安全监管数据的研究

发表时间:2020/10/1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17期   作者:张帅
[导读] 由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的燃烧、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天津“8.12”爆炸事故和金誉石化
        张帅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四川 成都  610051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目前,由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的燃烧、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天津“8.12”爆炸事故和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等都是血的教训。然而,实际工作中,还未从整体上对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评估,尚未建立全国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安全风险分布档案,致使在研究铁路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关键环节和监管方法、手段,控制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等方面,缺乏对实际情况的基本信息和安全隐患的把握。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是涉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存放、保管、装卸等环节的重要场地,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于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规定》)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细则》(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细则》)。其中,对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和设施提出了安全要求。此外,《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细则》对储存场所的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及培训、应急管理等均作出了规定和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及时掌握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潜在风险,通过有关评估结论,知悉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这对于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监管,控制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安全风险和保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意义重大。
        截至今年5月,“办理限制”中公布全路有12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分布在6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范围内),19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分布在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范围内)。其中,有2个车站(库尔勒站和阿拉山口站)既是危险货物办理站,又是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因此,站内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共有29个。
        因此,迫切需要对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进行系统的研究,掌握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办理货物的品类及其危险性、储存场所的货运安全设备设施、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及培训、应急管理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国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摸清安全状况,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提供详实资料,进而有效落实《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储存场所安全动态监管奠定基础。
三、全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概况
        截至2020年5月25日,“办理限制”中公布全路有12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分布在6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范围内),19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分布在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范围内)。
          以公布的19个集装箱办理站情况为例,如表1所示。


        “办理限制”公布的19个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分布在8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范围内)中涉及铁路营业站内办理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有16个(分布在7个铁路局集团公司范围内),有3个站实际是在港站内办理,而不是在铁路的营业站内办理,包括:北海港站、湛江港站(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的港站)和防城港港站(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专用铁路的港站)。
        2019年至2020期间,上海局集团公司取消了仅有的1个集装箱办理站芦潮港站(非标箱方式发送: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到达:六亚甲基二胺);广州局集团公司新增了湘乡站,办理20英尺集装箱方式到达氢氧化钠;昆明局集团公司取消了王家营西(非标箱方式发送黄磷和硫磺, 20英尺集装箱方式发送磷酸(液)、氟硅酸钠和到达硫磺)、蒙自北(非标箱方式发送黄磷)2个集装箱办理站,将这2个站办理的黄磷发送业务调整到了桃花村站,桃花村站增加了非标箱方式发送黄磷品名;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取消了集装箱办理站乌北站(20英尺集装箱方式到达氢氧化钠),增加了3个集装箱办理站精河站、博乐站、望布站,办理20英尺和40英尺集装箱方式发送氧化钙的业务,近期又取消了集装箱办理站望布站。
         四、结论及建议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储存场所监管是一个多环节、多要素、监管项点众多的工作。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及时掌握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潜在风险,通过有关评估结论,知悉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监管,控制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安全风险。
        在论文研究的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的1年期间,“办理限制”公布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总数由20个减少至19个,但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减少,有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增加了,有的通过整合资源减少了,有的调整了办理站和办理的品名,总体上来看,集装箱办理站办理的品名数量减少了。可见,铁路运输企业也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和集装箱办理站的实际办理条件,开展了资源整合和把运量少,或者办理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办理站进行了关、停、并、转等工作。建议:
        1.进一步梳理存储场所办理品名及运量,将“办理限制”已公布但实际没有运量的危险货物品名,在充分调研、协商的基础上,在“办理限制”中取消。在对储存场所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提炼出了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风险因素,研究建立全国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安全风险分布档案。
        2.有关部门应跟踪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实际情况,对储存场所、设备设施或有关数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组织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必要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布档案更新,建立动态管理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数据库的管理机制。
        3.有关部门应分析铁路危险货物储存场所的的风险因素,督促落实风险管控建议,必要时,限期整改或提出关、停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
(8)《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运[2009]130号)
(9)《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设施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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