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梅
贵州省望谟县实验小学 552300
摘要:体育运动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小学体育教师必须要重视这一点,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的话,学生运用体育运动锻炼身体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在小学体育的教学中,教师需要对学生的健康行为进行培养,旨在减轻体育运动的危险性。基于此,小学体育教师需要重视健康知识的教学;需要组织落实知识的活动;还需要让学生之间进行相互督促。笔者将在本文中围绕以上三个策略展开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健康知识与行为;体育教学;小学
健康知识与行为是被纳入到体育学科核心素养的范畴之中的,小学体育课本教材中也有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健康知识的。存在即为合理,这就意味着小学体育教师需要在自己的教学中向学生传授各种健康知识,并且促进学生健康行为的养成。这样的话,学生才能够通过各种体育运动增强自己的体质。为此小学体育教师需要将对学生健康行为的培养放在自己教学的重要位置,并因此付诸一定的努力,去不断地研究有效的培养策略。
一、重视健康知识的教学
在传统的体育教学中,小学体育教师总是一股脑地将健康知识传授给学生,然后让学生进行死记硬背。这一过程注定是枯燥的,根本没有贴合小学生的性格特征,其效果可想而知。在此前提下,小学体育教师就需要对健康知识的教学加以重视,并寻求一些贴合学生性格特征的教学策略,利用多媒体创设情境、融入各种游戏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教学策略。如在进行《运动前后的饮食卫生》这一节内容的教学中,小学体育教师首先就可以利用多媒体向学生展示运动前后的身体变化以及所带来的影响,如水分和营养物质的减少会让学生有着各种不适的表现。生动鲜明的画面会给学生带来刺激感,让学生有着真实的体验,进而促使学生去积极地探索该节课的知识。接下来小学体育教师就可以运用该节课的知识去编写习题,进而为学生组织答题游戏。在此过程中,教师就可以让学生以小组的形式参与,答对全组奖励,答错全组惩罚。在游戏开始之前,教师就可以给学生留出一定的时间让他们进行知识的积累。这样的话,学生就能够积极地展开健康知识的学习和记忆,进而为健康行为的培养奠定坚实的知识基础。
二、组织落实知识的活动
如果小学生将所学的健康知识束之高阁,那么他们永远也无法对自己的健康行为进行培养。
此时小学体育教师要做的就是为学生提供落实健康知识的活动,进而让学生在活动中将健康知识体现在自己的实际行动中,由此形成健康行为。在此过程中,小学体育教师需要为学生留出一定的自主空间,让他们去思考所学的健康知识该如何去运用,该如何去转化。然后小学体育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对自己的思考结果进行实践。如在《用眼卫生》这一节内容的教学中,学生明白了造成近视眼、红眼病、沙眼等眼病的常见原因,小学体育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制定一个保护眼睛计划。此时教师就可以让学生对该节课所学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了做到这一点,教师要给学生留出一定的时间。然后小学体育教师就需要学生展示自己的计划,自己和其他学生则展开评价,进而使得学生的保护眼睛计划变得更加完美和科学。接下来小学体育教师就需要学生按照计划行事,由此对自己的健康行为进行有效的培养。
三、学生之间的相互督促
小学生有着活泼好动的性格特征和自制力不强的特点,小学体育教师又不能够随时随地对学生进行督促。这样一来,在小学体育教师看不到的地方,学生的注意力就很容易转移,小学体育教师培养学生健康行为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此时小学体育教师就需要发挥学生的作用,让他们彼此之间相互督促。如学生所制定的保护眼睛计划中有连续用眼1小时候休息片刻,并向远处眺望。也就是说,在每次课间的时候,学生就需要让眼睛休息一下。关于这一点,小学体育教师就可以让同桌之间彼此督促,并且将对方的各种表现记录下来,如思考的时候是否走神、落实的过程中是否偷懒等。为了让学生的动力更加充足,此时小学体育教师就可以让彼此督促的两名学生之间保持着竞争的关系,进而根据他们的表现来评出胜利者和失败者。胜利者将会得到小学体育教师的奖励,失败者则会得到小学体育教师的惩罚。奖励和惩罚都考虑到了学生的意见,学生也能够轻松地接受。这样的话,学生就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久而久之,学生就能够有着健康的体育行为,教师的教学目标之一也能够得以实现。
总而言之,健康行为的培养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培养的,其需要学生不断地对健康知识进行积累和落实,小学体育教师的培养策略也是在此大方向下产生的。但为了让自己的培养策略能够轻松地被学生所接受,小学体育教师就需要在学生身上下功夫。教师需要了解学生的各种实际情况,如学习基础、学习能力、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等,并且让自己的培养策略能够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这样的话,教师所研究出来的培养策略就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杜小燕.浅谈如何在小学体育教学中发展学生的健康行为观念[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8(12):140.
[2]王双.如何在小学体育教学中发展学生的健康行为观念[J].科学咨询(教育科研),2018(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