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立法研究

发表时间:2020/10/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9期   作者:刘奇 唐楚豪 张轩豪
[导读] 摘要: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之后,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工作愈发受到学界的重视,各项惠军政策、惠军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当中,这标志着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已经走上正轨,成为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
        武警警官学院  610213
        摘要: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之后,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工作愈发受到学界的重视,各项惠军政策、惠军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当中,这标志着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已经走上正轨,成为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文章就扎军人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自己关于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的建议,旨在能够为未来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关键词:立法;退役军人;理念;建议;权利保障
        一、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分散且效力有限
        我国当前关于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的内容散见于《国防法》《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立法较为分散,难以系统化地为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提供支持[1]。一方面,《国防法》《兵役法》中关于退役军人保障的内容过于原则化,只是单纯就退役军人权利保障进行指导性的规定,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两部行政法规虽然法律条文有所细纹,但效力层级过低,难以起到良好的保障效果[2]。另一方面,立法分散将会导致条文冗杂的情况,条文与条文之间也容易出现冲突。尤其是对于部分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的地区而言,更是会存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情况。
        (二)退役军人权利保障不完善
        一是权利保障主体单一局限,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典型表现为对退役军人军属、伤残退伍老兵、革命战士的保护力度不足。二是权利保障内容可操作性不强,重点不突出[3]。一方面,社会优抚领域的内容与时代脱节,许多内容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尤其是涉及生活、退役安置领域的内容更是过于原则宽泛。另一方面,对于退役军人基本生活、就业创业的保障不足,难以突出退役军人权利保障中的关键和重点。
        (三)退役军人救济途径单一,责任承担机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我国在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等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多渠道、全方位地为退役军人提供救济方式。司法救济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主要表现为,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不足;行政救济则表现为行政投诉、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条文缺失[4]。另一方面,责任主体不明确,权利保障无法落实。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例,该行政法规仅规定了政府具有安置退役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对不同权利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二、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立法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基本法,健全立法内容
        退役军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权利保障与普通社会公众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为了避免“法出多门”等法律冲突、法律冗长的情况,有必要加快制定《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法》。从当前公布的草案来看,《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法》主要涉及褒扬、优待抚恤、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移交接收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是较为完备的法律[5]。但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退役军人安置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故未来正式立法时应当吸纳草案期间各专家和代表提出的意见,确保该法能够与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实际工作接轨。其中,尤其要重点关注优待抚恤、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安置质量和权利保障水平。除此之外,要做好实际调研工作,制定更为合理的社会优抚标准,确保社会优抚标准能够符合中国整体国情。

也要做好《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法》与《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同位阶法律文件之间出现冲突。
        (二)明确权利,提升权利保障水平
        一是要扩大权利保障主体,从法律层面为权利保障工作提供依据。从各国立法经验来看,退役军人军属、伤残退伍老兵、革命战士的保护也可以参照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进行保护。例如,未来在《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法》中可以明确:“退役军人军属、伤残退伍老兵、革命战士等其他主体权利保障可以参照本法。”。二是要细化权利保障内容。未来立法过程中要着眼于退役军人退役后的基本生活、就业创业等两项基本权利。一方面,从退役基本生活的角度来看,要确保社会优抚水平能够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实质层面给予足够保护。另一方面,从就业创业的角度来看,要重点明确职业培训、学习培训、转业安置、就业创业津贴等内容。尤其是在转业安置这一领域,要探索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多渠道安置的方式,做好就业扶助。
        (三)完善救济途径,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之前,许多地区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工作在实际中没有得到落实,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责任推诿的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之后,上述情况虽有所改变,但仍然需要进一步重视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一方面,要探索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等多渠道救济方式。要从立法上明确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引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同时,要重点明确权利保障中的可诉性标准,为退役军人权利保障工作提供最后的司法防线。另一方面,要细化退役军人权利保障责任机制。从法律层面明确责任归属,提升相关部门重视程度。同时,要严厉打击企事业单位用工歧视,为行政机关追究企事业单位行政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加强全社会重视。
        三、结束语
        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立法事关退役军人退役后基本生产生活、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国防建设。只有从法律层面不断加以完善,才能真正让权利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才能为各项政策提供兜底支持。故此,文章重点就退役军人权利保障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本研究可以发现,退役军人权利保障立法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快制定基本法,健全立法内容;二是要明确权利,提升权利保障水平;三是要完善救济途径,明确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璐. 美国退役军人教育帮扶策略的研究与启示[D].河北师范大学,2019.
        [2]汪小杰. 我国军人退役安置权益保护研究[D].石河子大学,2020.
        [3]吴召军.高质量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2020(12):25.
        [4]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课题组,张志明,郑寰.构建三级体系  服务退役军人——南京市江宁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做法和经验[J].中国领导科学,2020(02):94-96.
        [5]马金鸽. 美国退伍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武汉科技大学,2011.
        个人简介:
        刘奇 1998.10.23 男 汉 四川南充 武警警官学院五大队十四队  学员  本科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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