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指引作用

发表时间:2020/10/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9期   作者:周晓光
[导读] 摘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是“绿色发展”理念的主要实践载体,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制度要求。

        哈尔滨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摘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是“绿色发展”理念的主要实践载体,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制度要求。作为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理论依据,“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论逻辑、思想内涵、价值伦理,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的具体开展发挥了重要指引作用。它指导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架构,规定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影响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指引作用;
        “绿色发展”理念以“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在思想内涵上与当下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推进新时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理念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按照“绿色发展”理念的思想指引,形成以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自然生态修复、生态责任落实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由此,“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论逻辑、思想内涵、伦理价值,系统落实到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全面发挥指引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作用。
        一、“绿色发展”理念指导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总体架构
        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发展”理念有着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内涵,蕴含着马克思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思考。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依赖自然界,又超越自然界,人能够认识和改造自然界。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目的、观念、思想去改造外部自然界,使外部自然界适合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同时,历史唯物主义也明确指出,人类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关系。人类对自然的每一次改造和利用,一方面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发展利益,推动人类社会的长期繁荣兴盛;另一方面也会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生态隐患,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论断清楚地指明,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和改造必须是有限度的。只有把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和方式控制在自然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才能在人与自然之间形成一种符合人类长远生存发展需要的共生状态。“绿色发展”理念是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状态的理想化描述,通过分析“绿色发展”理念的思想逻辑,我们能够对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本结构有初步认识,即通过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在自然资源保护与开发之间达成科学的系统平衡,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基本需要。“绿色发展”理念围绕人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作用的发挥,从自然生态的保护、利用、恢复,以及生态责任落实四个方面,界定了“绿色发展”理念的逻辑内涵。以这一逻辑内涵为理论指引,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大致确立了四个部分的制度框架,即生态资源的集约保护制度、自然资源的科学利用制度、生态环境的人为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制度。
        第一,“绿色发展”理念强调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保护自然”是“绿色发展”的首要内涵,这是由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现实所决定的。过去几十年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给我国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积累了很多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同时,中国经济已经进入从“重发展数量”到“重发展质量”的关键转型期,资源环境友好型经济发展模式是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被当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优势明确下来。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决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设定,与“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强调相一致。制订和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被视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首要制度内容。第二,“绿色发展”理念肯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利用价值,仍然把“发展”视为实施“绿色发展”的根本目的,积极改善能源资源的利用方式。“绿色发展”理念把“绿色”作为“发展”的手段,强调“高质量”的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意义。倡导在资源环境利用过程中不断应用绿色创新科技,提升资源环境的科学利用率。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思想内涵。在《决定》中,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被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第二项工作任务提出,就是要求我们从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入手,在自然资源获得良好保护的前提下,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储备,取得生态效益最大化的发展结果。第三,“绿色发展”理念要求有计划地恢复过去发展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从实践上看,“绿色发展”是一个不断起伏的动态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会要求我们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进行不间断地反思和重建。从生态学的角度看,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有机系统。人类活动对自然界的利用和破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然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的发挥。“绿色发展”理念要求我们主动修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科学辅助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其天然功能。为此,《决定》提出要尽快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从相关制度的内容体系构建入手,为我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系统开展,提供完备的制度依据。第四,“绿色发展”充分肯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水平的决定性作用。无论多么完备的制度体系,只有在它得到恰当的执行时,才能发挥出它应用的生态保护作用。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        经验看,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时间非常早,相关内容也较为完备。但是,因为缺乏严格的主体责任机制和执行监督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流于形式,未能取得保护生态环境的实际效果。为此,新时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要特别强调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从规章制度、行政法规、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并对环境保护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追责。
        二、“绿色发展”理念规定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无论是作为地理环境的自然,还是作为人类活动要素的自然,都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自然能够通过影响人类生产的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社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对军事、政治的影响,制约不同国家社会的发展。“绿色发展”理念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中国化解读。“绿色发展”理念强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生态可持续性,使自然资源的利用在整个发展过程表现出均衡性和循环性的特点。在当代人之间与代际之间实现发展资源的总体供给均衡,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我国“绿色发展”的主要载体,必然要对“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作出制度回应。围绕“绿色发展”理念,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以实现现有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标,在相关制度内容的设定上,体现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和自然资源循环利用的实际要求。
        制度建设是绿色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辩证统一,必须科学完善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起自然资源权属清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激励措施与约束手段并重的现代化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绿色发展”理念为理论指引,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生态文明保护责任四个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方面发挥法律、行政、经济政策和手段的组合作用;一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政策工具。用新时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设置,科学回应“绿色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要求。首先,制定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现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严格的生态保护是前提。科学尊重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得以不断发展的基本实践前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为现阶段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求我们按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目标,全面强化国家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同时,科学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特别是首次把绿色消费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范围,提出从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两个方面,把绿色生产和倡导绿色消费统一起来,一起纳入新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建设范围。其次,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绿色发展”不只要求人们保护自然,更要求人们高效利用自然,提升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从自然界的资源获取量,同时又尽可能充分地利用已经获取的自然资源。用最少的自然资源消耗,以及最小的生态环境破坏,实现最大程度上的经济社会发展效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如果严格保护自然资源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那么科学利用自然资源则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在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提升自然资源利用率的现实紧迫性。尽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对自然资源的使用进行总量控制和效率管理,避免因自然资源的盲目开放和粗放使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造成持续破坏。同时,还要积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有计划地实施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定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政策法规体系。对于现阶段开发利用情况比较复杂的海洋资源,进一步强化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力度,建立起针对国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政策法规体系。再次,强化国家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健全自然环境保护和修        复制度。“绿色发展”理念把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发展承载能力,放在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位置上。一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控制和治理环境末端污染,一方面有计划地修复遭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简单来说,为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我们要对现存自然资源进行科学蓄养。“绿色发展”理念要求我们充分关注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在国家发展过程中,持续进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新时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规定了对山水林田湖草、重要生态系统、国家公园、大江大河进行系统化保护和修复的制度。特别针对那些水土流失、荒漠化、石漠化比较严重的地区,在国家整体规划部署的基础上,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生态绿化。最后,确立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度。生态保护责任问题其实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科学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人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真正实践主体,是主导一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从历史经验上来看,生态环境保护历来都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相关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也都进行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地方政府和环境主管部门的管理者和责任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主体,需要尽职尽责地对待生态保护工作,把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部署落实到位。为此,我们需要建立起有针对性的工作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在资源管控和节能减排工作中设定相应的目标体系,对企业主体和政府主体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针对那些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建立起过程追责、结果追责、终身追责相统一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机制。在不断强化地方生态保护责任落实力度的同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也在日益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体系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导制度正在形成。此外,对于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追责方式也更加丰富,设置了包含经济赔偿、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多个层面的追责方式,使生态文明保护责任制度的法律强制力和政治严肃性不断增强。
        “绿色发展”理念影响着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
        “绿色发展”理念承认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强调经济发展要与社会、资源、环境相互协调,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要“绿色化”“生态化”。同时,“绿色发展”理念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实践概念,它既指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也指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伦理内涵。“绿色发展”围绕“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目标的实现,界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想模式,体现出“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作为“以人为本”价值取向的制度化载体,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在价值诉求上也表现出同样的特征。现阶段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延续了“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把“以人为本”的价值诉求融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围绕人在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形成了以经济调整、行政干预、法律约束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现了“绿色发展”理念对新时期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价值设想。
        从哲学意义上看,“绿色发展”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化存在方式,是一种被人类赋予了“生态友好”意义的存在方式。从价值意义上看,赋予人类社会发展以“生态友好”意义,表面上看是要人类做到善待自然,使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存续的现实需要。但实际上,人类社会对自身发展模式的生态考虑,仍然是要满足人类社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以人为本”仍然是“绿色发展”理念不容置疑的根本价值取向。外部物质世界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载体,外部物质世界的存在状态直接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存在状态,两者之间保持着相生相伴的密切关联。在过去历史时期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类从自然界攫取了包括生物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矿产资源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这种面向自然界的资源索取,保证了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需要,奠定了人类社会繁荣进步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人类社会在发展进程中对自然界的回馈却非常有限,人类向自然界的回馈与向自然界的索取存在巨大反差。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导致作为人类社会存续根基的外部物质世界不断受到破坏,进而从根本上损害了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远期利益。长远来看,人类对自然界的无序开发和随意破坏与推动人类生存发展境遇的优化,以及实现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发展初衷,都是相背离的。结合我国人口多、资源少、生态弱的实际国情来看,“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体现出的内涵就更为具体和丰富了。“绿色发展”理念强调“更好地坚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更加自觉地坚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发展的手段,人的全面发展是发展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二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两方面关系的科学处理,构成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也集中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价值取向。首先,人与自然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人类依靠自然获得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有倾向地保护自然、尊重自然,形成“生态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从制度层面体现出人与自然之间的共生关系。例如,通过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明确相关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为自然资源的科学管理和        高效使用确立法律依据。制定科学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把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的污染,控制在特定的程度范围内。对于超出污染物排放许可范围,造成显著生态环境破坏的排污行为,严厉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设置,就是要以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为前提,确保生态环境良好和能源资源安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化和延伸,它的发展变化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有显著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人与人的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性质。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看,生产活动特别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直接影响着人们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通过经济杠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建立“绿色发展”的经济保障制度,对“绿色发展”提供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支持。同时,从行政关系入手,完善领导干部生态责任统计考核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负有直接责任。建立起一整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体系,把自然资源的消耗数量、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生态效益的获取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察考核体系。通过制定科学的生态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标准,摸索建立绿色GDP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最后,还从法律关系入手,完善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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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
        周晓光,男,河南漯河人,哈尔滨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五大发展理念的社会进步观审视”(项目号16KSC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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