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及其治理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0/10/19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9期   作者:陈蓉
[导读] 摘要:上世纪80年代,党和政府就已经发布涉及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规定,至今已有20余份,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依旧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尤其是近年来,中央在对全国各地的巡视反馈情况中,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谋取不法利益成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
        华北石化公司  河北省任丘市  062552
        摘要:上世纪80年代,党和政府就已经发布涉及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规定,至今已有20余份,然而,一些领导干部依旧心存侥幸,顶风作案,尤其是近年来,中央在对全国各地的巡视反馈情况中,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谋取不法利益成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本文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表现形式及特点入手,对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
        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对策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打破当时盛行的平均主义“大锅饭”,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邓小平同志提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因此,在当时,不论身份是什么,只要能够下海经商都是被鼓励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央意识到一些领导干部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亲属子女经商提供方便、谋取暴利,十八大以来落马的“老虎”里多人都有因亲属经商造成的贪腐行为,以至于形成了“家族式腐败”,因此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
        一、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1985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其中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
        (一)领导干部违规经商的表现形式
        1.独资经商
        领导干部亲属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由个人出资、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属于领导干部亲属独资经商。独资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生命紧密相连,正因为如此,领导干部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利益;更有甚者,有些领导干部亲属开办的独资企业只是一个“空穴”,并不从事实际业务,只是为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提供“洗白”的场所。
        2.合伙经商
        合伙经商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入股经商,一些领导干部亲属由于个人资金不足,只好寻求与他人合作,共同经营,并以他人的名义来办企业,同时利用领导干部权利的延伸,积极与需要此项业务的人联系,借助自己与领导干部的亲属关系,获得生意,并随着领导干部职位的升迁,不断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
        3.空股经商
        一些领导干部亲属经不住企业的金钱诱惑,接受企业给予的干股,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利用领导干部的的职位优势,将利益信息透露给企业,搞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获得利润,个人从企业获得巨额回报。
        (二)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特点
        1.隐蔽性
        一些领导干部亲属在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其牟取非法利益时,过程看似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实则暗箱操作,一些重要的利益信息早已透露给“合伙人”,因为领导干部及亲属根本不需要直接参与,很少有人知晓其中的“秘密通道”。
        2.暴富性
        一些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凭借在官场的优势在商场也是“如鱼得水”,通过承包工程项目、租赁设备场地或从事餐饮、酒店、娱乐等门槛低、利润大的服务行业,获取巨额利润。
        3.合法性
        领导干部亲属所经办的企业往往是各项手续都齐全,并且合法。但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往往是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的影响打一些“擦边球”,很多经营活动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进行的,实际上却存在着大量的腐败受贿行为。
        二、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原因分析
        (一)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文化致使这种“官本位”思想意识深入中国社会的层层面面。

国人之所以“官本位”意识浓厚,就是因为有“官”就有利,或者可以“官”谋利。有的领导干部视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以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为既得利益,不是用这些职权和条件来为党、为人民更好地工作,而是把从政看成是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手段,想方设法追逐对公共资源的特权,捞取自己的特殊利益。
        (二)缺乏对权利的监督和制约
        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明确指出,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三)传统价值观念正在改变
        中国传统价值观倾向于以道德价值为至高的价值,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他为君子、小人的区分提供了标准,这一标准就是二者的道德层次,而其中又以义与利的对立为前提。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也是把利与义对立起来分析的。
        (四)领导干部缺少廉洁自律
        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学习,不严以修身,思想认识水平下降,极容易被腐朽思想侵蚀,只为追求个人利益,缺乏廉洁自律意识,也有些领导干部忙于工作,缺乏对亲属的思想教育,致使一些商人有可乘之机,提高领导干部亲属将其“拉下水”。
        三、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危害
        (一)严重损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一些领导干部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抛在脑后,把谋取私利当作首要任务,手中的权利成为为其谋利的有力工具。这种行为带坏了把社会风气,对党的威信、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对党群关系也产生了不利影响,长此以往,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就会动摇。
        (二)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领导干部亲属经办的企业往往因为其背后的复杂关系网和利益链条而获得多方“厚待”,这种行为既导致了市场竞争不公,同时也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等现象的出现。
        (三)国家利益受损
        四、一些国企领导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配偶、子女等亲属开办的企业经营,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配资源置原则,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收益被蚕食。
        (一)加强廉洁从业教育
        通过会议、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业教育的有关规定、观看廉洁教育题材的影片、参观廉洁教育基地,通报领导干部亲属因违规办企业被查处的案例,从思想上认识到领导干部及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严重后果,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二)定期开展自查清理
        定期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开展适时的自查清理,对已退出经商的领导干部及亲属,要在一定的时段和范围内进行再监督,防止出现“明转移,暗操作”等现象。对于领导干部亲属在其工作职权管辖之外开办实体企业,并未利用领导干部的权利影响的,应当如实登记,并进行监督。
        (三)建立公开曝光机制
        利用电话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公开监督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通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运行。
        (四)不断完善惩戒问责机制
        将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情况纳入干部任免考察,如有群众举报,在短时间内又难以彻底排除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亲属经商谋取利益的可能性,可暂时先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将其调整到权力较小的部门,以减少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和空间。对于领导干部亲属经商范围与领导干部权力所辖范围存在利益冲突的,人事组织部门在考察该领导干部的时候,就应当给予警示,并责其作出选择:要么让亲属放弃在利益冲突范围内的经商活动,要么自动放弃提拔或者离开现有领导干部岗位。
        参考文献:
        [1]左文好:《关于企业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人力资源管理,2015年,第52页至第53页。
        [2]李景平等:《试论我国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的危害、成因及治理》,行政与法,2015年,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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