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固有局限性及其克服对策

发表时间:2020/10/19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16期   作者:李娜
[导读] 在党的十八大中我们明确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主义的道路
        李娜
        中国共产党聊城市委员会党校法学教研室 山东 聊城 252000
        摘要:在党的十八大中我们明确提出了我国必须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主义的道路,不断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发展。建设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也是当前我国的发展目标和动力。依法治国的方针是我国最基本的方针策略,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和目标。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也给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暴露出了法律一些固有的局限性。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可亵渎,其强制性的约束力是我国建设成法治文明社会的保障。并且在进入快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以来,大众的选择越来越多,而这样多样化的社会环境也使我们周围出现了一些道德、诚信等不良的问题。这时候法律法规更应该发挥其效力和价值。因此,当前我也必须重视信仰塑成、道德引领、法治建设等等问题,为我国的稳定发展打下一个完备的基础。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如何打破法律固有局限性,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以及创新,这也是当前我国急需考虑地问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出发,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建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指出当前我国在法律中的一些固有的局限性;第三部分对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对于法律建设不断创新和健全完善,提出自身的几点建议和想法。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法律固有局限性;其克服对策
0引言
        毋庸置疑的是法律是当前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也是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必要因素。它以其独特的规范性的作用对于整个社会和大众的生活产生了深刻而长久地影响。但是法律也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法律法规就能解决所有的矛盾和所有的问题,它也具有一定的固有的局限性。
1当前在法律建设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当前我国在法律建设工作中还存有着一些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促进法律建设工作的稳定发展。
1.1法律理论体系有待进一步地完善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了许多方面,但是在有关于标准化的领域方面提到的是非常少的。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社会性的管理以及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是十分不明确的。虽然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我国也采取了积极有效的举措制定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战略措施,但是从改革发展的实际的成果来看,在一些理论体系的制定上还存有着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法律支撑体系 上的不足和缺失以及全面标准化战略布局上还存有一定的偏差等等问题,从而使得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降低。
1.2缺乏专业的人才
        专业的人才团队对于标准化的建设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其各项工作的具体开展和实施都离不开专业的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但是当前在实际的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人才队伍是比较缺乏的,这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而已有的一些工作人员有的综合素养较低、服务态度较差、工作业务能力有待提升,这些问这也导致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效不佳。这也严重造成了标准化的体系制度很难实际的落实到公共服务的实际的工作中去,从而使得公共服务的标准一直都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另一方面,因为公共服务的标准化知识水平难以提升,也导致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大打折扣,这也是标准化的体系制度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发挥的实际效用较低的重要原因。
1.3缺乏全面的监督
        公共服务标准的主题服务对象是大众,所以其监督工作应该鼓励大众积极参与。但是当前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者主要是由政府来制定,后续标准化的实施发展过程也都是由政府监管以及实施,包括最终的实施效果也是有政府进行评价,这种模式的各项工作都主要是靠政府部门来全权完成的,这使得在具体实施的各项环节都缺乏积极有效的外部监督,造成了一些有关安全、民生等实际问题上,其实施的效果都比较低。而且在公共服务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全程公众的参与度都是比较低的,这也使得公共服务很难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1.4行业标准化使得企业处于边缘位置
        目前很多的政府的代言人都是由许多行业协会组成的,并且很多的行业协会中也分化出来了许许多多的企业,所以导致政府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这同时也使得大部分的企业在标准化的工作下通常都是受政府的主导,其使得企业自身处于一个边缘化的位置。
2当前我国在法律中的一些固有的局限性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要明确地知道,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并不能解决好所有的问题以及矛盾,它也具有自身固有的一些局限性。
2.1法律不是规范人行为的唯一手段
        事实上,法律是作为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其中一种形式,但绝不是规范人行为习惯的唯一手段,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的实际效用,并不能过分夸大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就像宗教、又或者是伦理道德问题和一些政策,这些都只是作为调整人行为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并且都是一些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为手段。例如:在我国,党的政策就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道德的非常关键的一种手段,它的重要性在某些方面甚至都已经超过了法律。所以大部分的改革举措在法律正式的确立之前基本是以政策的形式而出现,然后经过实践的检验将已经成熟的政策规定经过法治化后成立法律法规,因而就形成了法律,这种政策的影响力对于调整人的行为来说非常重要。像道德、宗教以及教育手段也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作用十分明显。对于人们的思想层面来说,道德、教育这种手段形式的影响力也远超过了法律的影响。
2.2法律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大集体,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大整体,因此这也造就了法律的效用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生活。就像是人们私自的个人生活领域、家庭领域、友情领域等,法律是很难顾及的。法律仅仅单纯的调整的是人们的行为习惯方式,但是调整和改变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法律对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而实现的外部调整。所以只能对人的思想进行外部的调整后法律才会做出相应的评价。如果采取强制性的调整,那么可能会使得法律出现主观臆断的结果。所以法律是否对人的思想进行硬性的调整也是法律先进和落后的体现。就像刑法主要是规定对某些违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却没有规定对于某些思想意识怎样惩罚。即便是人们的一些行为大部分是在思想意识的影响下而行动的,但是法律并不能调整改变人的思想意识。
3法律建设不断创新和健全完善的建议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对于我国的法律建设如何才能不断地创新和健全,完善标准化的工作体系,具体可以结合以下几点想法:
3.1政府领域
        首先在政府领域,必须要全面提升行政领域方面的标准化战略的深入研究。针对于当前我国标准化的规范不够完善的和作用效力不强的情况,这就要求各地的政府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的举措,加强标准化的专业性的建设工作水平,使得当地的政策标准体系进一步地完善以及健全。并且当地的政府也要结合好当地的部门特色和优势,从而制定出适合自身部门的标准化体系。像教育部门、电力部门、交通部门等等都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方式来保障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2经济领域
        对于经济领域来说,应抓住各大企业的优势,不断提升其主体意识,对于企业的发展理念应灵活地调整以及转变,企业应改变传统企业主要以经济盈利为主要生产目标的观念意识,应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提升企业产品的质量、售后的服务以及企业的文化价值上。另外,也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标准化建设,建立起标准化的人才建设平台、资源共享平台等,全面地推行和实施我国的新的企业经营的理念以及更标准化的服务方式。
3.3科技领域
        正因为受到我国专利、标准还有产业这三个方面,其联系不密切的重大影响,从而使得科技的作用和价值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我们必须要推动全面加强把科技转变成为生产力的标准化的全面建设工作的前进步伐,不断地促进科技产业的进步和创新。拉近科技研究与学校以及各大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利于科技产业一体化的形成。
结语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依法治国的关键阶段,所以,我们也要正确认识到法律的固有的局限性,不断完善和健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体系,创新治理模式,不断向新的阶段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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