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一丹
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 江苏 南京211000
摘要:2019年4月23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订并施行,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已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不再从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但消防救援机构长期以来从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中获取的政府信息,尤其是海量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相关图纸资料,作为重要的政府信息,仍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存。近年来,公民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增强,涉及图纸类信息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为了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一个难点,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笔者试图通过对消防救援机构保存的图纸类信息的内涵、工作职责、如何公开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消防救援机构如何对做好图纸类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关键字: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图纸类信息
一、消防救援机构保存的图纸类信息内涵
消防救援机构保存的图纸信息,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行政许可或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1、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抽查中保存的相关图纸。(1)消防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和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和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方面的设计图纸。(2)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以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3)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层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2、消防竣工验收、消防竣工备案抽查中保存的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等。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保存的场所平面布置图、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等。
二、消防救援机构图纸类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此,在图纸类信息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征求第三人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等图纸类信息,是建设方委托设计单位等公司设计的具有著作属性的图纸,包含建筑的总平面、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位置等方面的详细的内容,属于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消防救援机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
2、审查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第三人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做好审查工作。应对第三方提供的意见、证据材料等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决定。目前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最大的难点在于界定图纸类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而消防设计、竣工图纸是第三人在申报消防手续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专用图纸,该图纸是针对建筑内何处应安装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的数量、安装形式等所作出的设计成果,既涉及消防信息,又包含商业项目的结构设计等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图纸类信息是相关设计公司的智力成果,且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性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特征,据此,一般的图纸类信息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3、审查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消防救援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而如何界定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则需要消防救援机构进一步审查。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较多的情况是在存在火灾隐患的建筑、消防设施亟需维修等情形,图纸不予公开,会导致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的维修,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对消防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消防救援机依法予以公开。
三、消防救援机构图纸类信息如何公开
在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公开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但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申请人多数要求以邮寄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图纸类信息因其特殊性,一般无法通过邮寄形式提供。
消防救援机构并未推广电子图纸申报,档案中保存的多是纸质图纸,且只保存一份。消防救援机构的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档案一律不得借离本单位。消防图纸类等信息须专业大型的复印设备进行复印,根据规定亦无法带出单位进行复印,符合《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形。消防救援机构应在信息公开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告知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告知其相关项目图纸等资料已存档,如需查阅可前往消防救援机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15日进行修订,删除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条件等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了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门槛。消防安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信息公开量日益增加,给消防救援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面对挑战,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完善相关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