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栋1 卢丽1(等同第一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 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
图片类对比文件在专利审查、无效等程序中使用的越来越多,但是这类对比文件依赖视图公开的内容,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很难达成一致。本文结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和两个实际案例,分析易出现争议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分析解决争议的办法,最后给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专利审查、无效等工作有所助益。
关键词
图片 事实认定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一、引言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检索工具也越来越强大,在专利审查、无效等程序中使用的证据或者对比文件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特别是随着图片检索技术的发展,图片类对比文件也越来越多地被使用,例如在“钓鱼卷线器”案中使用的就是外观设计作为无效的证据,有利用公司网站上的产品说明图片作为对比文件,也有利用视频截图作为对比文件的。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能否利用图片作为对比文件的质疑。有人认为图片一般表示的是物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并没有包含产品结构、方法步骤等内容,因此不能作为对比文件。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同时《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节中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者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4],因此任何包含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载体如专利文件、期刊文件、图片、视频等均可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能够作为现有技术使用。而图片类对比文件自身虽然只是图片,但其包含有一定的技术内容,因此以图片类对比文件作为现有技术是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图片类对比文件中包含的技术信息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例如“直管”案中关于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法兰不同法院的观点也完全不同[[[] 黄伟等,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的使用——以一件最高法案件为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1):124-128]]。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图片类对比文件的公开内容是其使用时的一个难点所在。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图片类对比文件的事实认定进行讨论,以期对专利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二、相关规定
对于图片类对比文件,其公开内容的认定也应遵循对比文件公开内容认定的一般规则。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节对对比文件的技术内容规定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
:“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上述规定虽然是针对附图公开内容的认定的,但是由于图片类对比文件和附图是类似的,因此图片类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同样应该遵从类似的原则:一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是公开的内容;二是由附图或图片类对比文件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上述原则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认定图片类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但是并没有给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具体含义和标准,也没有说明什么是“推测”的内容。
下面以两个案例说明在实际过程中如何应用上述两个原则。
三、案例回顾
3.1案例1
3.1.1 案情介绍
该案件说明书中指出现有仪表板上线束插件多而杂,线束插件的梳理困难,耗时较多。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一种电器插件分配结构将各种插件整齐有序地分配在分支卡槽内,方便整理。其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电器插件分配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面板(1),所述面板(1)上至少成型有一条主分配槽(2),且每条主分配槽(2)处还成型有若干分别与所述主分配槽(2)相通的分支卡槽(3),所述主分配槽(2)、所述分支卡槽(3)均为穿透所述面板(1)的通槽,插件尾部的电线顺着对应的所述主分配槽(2)进入所述分支卡槽(3)内,使所述插件卡在所述分支卡槽(3)处。
图1 案例1说明书附图
现有技术1为外观设计,仅包含几幅图片,文字说明也仅有题目为电线收纳盒,而且粗看二者的结构还是有一定差距的,那么如何准确确定现有技术1公开内容并判断其是否能够影响案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呢?
本案权利要求中包含两类技术特征,一类是面板、槽等结构类特征,另一类是关于槽的功能以及该结构是如何使用的特征,如主分配槽、分支卡槽以及“插件尾部的电线顺着对应的所述主分配槽进入所述分支卡槽内,使所述插件卡在所述分支卡槽处”等。
对于第一类特征,我们很容易发现现有技术1公开了面板和槽。但是仅从图片中我们无法判断槽的功能是什么,是否是主分配槽、是否是分支卡槽,也不清楚是否公开了插件和电线在该结构中的状态和使用过程。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认定现有技术1公开了上述第二类技术特征则包含了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是不适当的。
图2 现有技术的主视图
但是图片中公开内容的认定的主体应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4]。因此对于本领域中的电线收纳盒,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知晓或者能够获知其使用方式。但是现实中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一般达不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程度,应该通过检索等方式不断趋近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对于本案,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公开内容的判断时,如果不清楚电线收纳盒是如何工作的就应该针对性地进行检索,以接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
图3类似的电线收纳盒的使用说明
经检索电线收纳盒的使用状态如图3所示,在此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使用过程是插件的数据线从最左侧的孔中插入,经过水平方向的长槽进入竖直或倾斜方向的槽,最后插件卡在竖直或倾斜方向的槽中。根据上述工作过程,我们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公开了主分配槽、分支卡槽及其连接关系,同时也公开了带电线的插件的使用方式,即对比文件公开了本案权利要求的所有内容,可以影响本案的新颖性。
3.1.2 案件小结
判断图片公开的技术内容必须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只有准确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才能准确认定图片公开的内容。在现实中我们应当通过检索获取尽可能多的知识,以接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例如可以通过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标准等记载的相关图示含义,理解图片类对比文件相应部分在所属技术领域通常所具有的含义。
在接近或者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的后,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水平进行判断,如果相关内容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如已知产品的固有部件或者固有属性或者方法的固有步骤等,则应当认为上述内容为图片类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对于本案来说,电线收纳盒为已知产品,其使用方法属于其固有的,即属于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可以认定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
3.2 案例2
3.2.1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真空泵,其中泵的外壳主体具备供缸体套配置的孔部172,该孔部设为从开口端朝向里侧缩径的阶梯孔,通过使缸体套抵接于阶梯孔的台阶部172D,从而将缸体套定位。
图4 案例2说明书附图 图5 现有技术2附图
现有技术2同样是一种真空泵,并公开了叶片泵1包括前壳体2(相当于外壳主体)具备供凸轮环16配置的空间部9(相当于孔部),该空间部9内以同轴方式设置侧板15、凸轮环16以及转子17,侧板上设置安装销29、30,该安装销29、30穿过凸轮环16上的销孔34、35插入后壳体4的销孔31、32内进行定位。结合相关说明书附图(参见图5),其同样具备容纳凸轮环16(即缸体套)的空间9(即孔部)。
现有技术2是否公开了案例2中“孔部设为从开口端朝向里侧缩径的阶梯孔,通过使缸体套抵接于阶梯孔的台阶部172D,从而将缸体套定位”的技术特征?
对于空间9是否为阶梯孔有三种观点:一是该说明书附图中空间9的上部是有台阶形状的,下部为平直的无台阶的形状,按照常规的制图方式上下部应是对称结构,图中下部处应存在制图失误或者制图误差,实质上空间9的下部也应为台阶形状,因此该空间9必然为阶梯孔;二是制图失误或者制图误差应位于上部,实质上空间9的上部应为无台阶的平直形状,该空间9必然不是阶梯孔;三是说明书附图中空间9的上部是有台阶形状且下部是平直的无台阶形状,此时不排除除台阶孔外的其他异型孔的可能,因此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空间9为阶梯孔。
对此,笔者认为由于现有技术2中附图中存在制图失误或者制图误差,但是并不确定是空间9的上部位置还是空间9的下部位置存在失误或者误差,即附图公开的内容存在多种可能,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就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空间9是否为阶梯孔,即现有技术2并未公开案例2中的技术特征。观点一和观点二中均包含了推测的内容,即制图失误或者制图误差的位置是确定的,没有考虑到公开内容的多种可能,因此二者均有所偏差。同时对于观点三,由于凸轮环16的形状为环形,设置独特的异型孔安装该凸轮环费时费力,本领域中这样设置并不合理,在考虑附图公开的内容时应排除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内容。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2整体上并未公开“孔部设为从开口端朝向里侧缩径的阶梯孔,通过使缸体套抵接于阶梯孔的台阶部,从而将缸体套定位”的技术特征。
3.2.2 案件小结
在判断图片类对比文件的内容是否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时,需要考虑该内容是否是唯一的,假如存在有多种可能,则相关内容并不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但是同样要注意,在判断唯一性时,应排除掉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明显认为不合理的情形。
四、总结
图片类对比文件是否公开某些技术特征一直存在争议,这也是该类对比文件使用的难点之一。通过准确站位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中技术术语的解释,正确认识产品的固有特征,判断技术内容是否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能够帮助我们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认定图片类对比文件的事实,为专利审查和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赵保春等, 一件发明是怎么被外观无效掉的[EB/OL],http ://www.zhichanli.com/article/34513,2016-06-27.
[2] 李珍珍, 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认定对比文件附图公开的内容[J]. 电子知识产权,2014(11):70-74.
[3] 黄伟等,浅析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证据的使用——以一件最高法案件为例[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1):124-128
[4]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
注:1孟栋和卢丽为本文做出同等贡献,为共同第一作者